对外直接投资视角下的境外罂粟替代产业探析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张毅 时间:2013-03-10

摘要:境外罂粟替代产业是国际禁毒合作的一项创新,也是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一条特殊途径。依据替代发展的基本要求,从对外直接投资角度对中国境外罂粟替代产业的相关问题进行剖析,认为,中小企业为主体“走出去”进行境外替代产业投资是可行的,更是合理的;在投资方式上,目前采用合作经营或合资经营的方式相比较独资方式更具合理性;企业应选择粮食作物、天然橡胶、生物能源原料、特色农产品、采矿业和基础设施建设作为重点投资领域。
  关键词:境外罂粟替代产业;对外直接投资;投资选择

  引言
  20世纪80年代初,“金三角”地区的毒品开始进入中国境内,并在此后成为中国毒品的主要来源。为从源头铲除毒源,遏制“金三角”地区毒品对中国及国际社会的危害,1990年起,中国政府以无偿援助的方式与邻国政府及地方组织在缅甸北部和老挝北部地区开展了罂粟替代种植。2005年,在继续推进政府间示范合作项目的基础上,中国开始运用企业市场化运作为主的模式来发展境外罂粟替代产业 [1]。
  显然,境外罂粟替代产业不仅是国际禁毒合作的一项创新,同时也是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一条特殊途径。作为一项对外直接投资活动,一般来说应解决一系列重要问题,例如:投资于何处(区位选择)、谁去投资(投资主体选择)、采用哪种投资经营方式(投资方式选择)、投资于何种产业(投资产业选择)等等。本文将以替代发展理论和对外直接投资理论为基础,对境外罂粟替代产业的投资主体、投资方式及产业重点投资领域选择等关键问题进行剖析。
  一、相关理论基础
  (一)替代发展理论
  替代种植是指通过在毒品原植物生产地利用粮食等农经作物取代毒品原植物,以削弱这些地区对毒品生产的依赖,逐步减少直至最终根除毒源的禁毒方式。所谓“替代发展”是指在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背景下,在充分认识目标群体和人口的社会文化特征的前提下,通过制定符合农村地区实际的替代措施,防止和清除含有致幻剂和精神麻醉作用的违禁农作物的种植的一个过程[2]。
  从相关界定可以看出,替代种植和替代发展的目的都是根除毒品原植物种植,实现禁毒目标;但是替代发展更注重发展的全面性、有效性和持久性,不仅要求使当地农民合法收入增长、解决他们的生存问题,更强调提高他们经济发展的能力,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唯有这样才能使烟农从根本上改变他们对毒品经济的依赖,自觉抵御毒品带来的巨大经济利益的诱惑,当地社会种植毒品作物的现象和习惯才有可能彻底根除。从产业发展的角度来说,就要求具有“大产业”的观念,即替代发展不应仅仅局限于第一产业,而应延伸到第二、三产业。
  (二)边际产业扩张理论
  日本经济学家小岛清(K.Kojima,1978)提出的边际产业扩张理论是发展中国家对外直接投资最具代表性的理论。其关于对外直接投资主体、投资方式和投资产业选择等方面的观点包括:(1)在对外直接投资的主体选择方面,认为发展中国家中小企业更易于在东道国找到立足点并占领当地市场,因为发展中国家中小企业虽然在国内处于比较劣势,但相对于在国际分工中处于更低阶的国家来说,却具有资金和技术上的比较优势,而且这些企业拥有的是东道国易于掌握的劳动密集型或标准化了的实用技术;(2)在对外直接投资产业选择方面,应按照比较成本的原则,从本国(投资国)已经处于或即将处于比较劣势(可称为边际产业)、而东道国又具有显在或潜在比较优势的产业依次进行;(3)在对外直接投资的方式选择方面,应采取与东道国合办或非股权安排的方式(Non-Equity Arrangement);(4)对外直接投资应起到“教师的作用”,即应当给东道国的经济发展带来积极的效果,使当地企业提高劳动生产率,教会并普及技术和经营管理技能,使当地企业家能够独立进行新的生产[3]。
  边际产业扩张理论总体上得到了经验研究的支持而不是拒绝,该理论对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具有借鉴意义。当然,由于境外罂粟替代的特殊性和复杂性,研究境外罂粟替代产业发展不能完全依据典型的对外直接投资理论,而必须立足于境外罂粟种植区的现实条件以及国际禁毒目标和中国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
  二、境外罂粟替代产业的投资主体选择
  (一)投资主体现状
  中国境外罂粟替代产业是政府扶持下、以企业为投资经营主体的对外直接投资活动。目前产业发展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三条途径: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云南省政府配套资金和企业自筹资金。据初步统计,2006—2010年中国共投入19.3亿元用于境外罂粟替代产业发展,其中,企业投资16亿元,占替代总资金的82.5%。可以看出,企业已经成为了中国境外罂粟替代产业发展的投资主体。
  中国参与境外罂粟替代产业发展的企业数量增长较快。2005年登记在案的替代企业为75家,而2009年已经超过了200家。而且中小民营企业是境外罂粟替代产业的主要力量,以2008年为例,198家替代企业中国有企业仅8家,而民营企业达190家,占总数的96%[4]。
  (二)以中小民营企业为投资主体的可行性和合理性分析
  1.中国在境外开展罂粟替代发展投资的多为中小民营企业,这些中小民营企业无法与发达国家的跨国企业相比,相对于国内大型企业来说也处于比较劣势,但相对于处于国际分工中更低阶的境外罂粟种植区的企业和农民来说却具有技术上的比较优势,而且他们拥有的技术是比较适合境外罂粟种植区使用条件、易于当地企业和农民接受掌握的成熟、实用生产技术。中国替代中小企业具有相对优势的技术、设备和管理与当地优越的自然资源及廉价劳动力结合,能够较大幅度降低生产成本。从对外直接投资比较利益优势的原则来看,中小民营企业在境外发展替代产业能够获得比较利益,有其生存和发展的空间。
  2.与国有大型企业相比,中国中小民营企业产权明晰,自担风险,具有较强的内在动力;它们体制新、机制活,具有经济激励和适应市场竞争的内在素质;对市场反映敏感,投资决策迅速,能快速进入目标市场,具有极大的灵活性。中小民营企业的这些特殊优势有助于其在境外罂粟替代产业投资中拓宽、壮大发展空间。
  3.从宏观资源优化配置的原则来看,中国中小企业到境外开展罂粟替代发展投资,可以给中国带来资源转移效果、产业结构调整效果、市场竞争效应等多方面的效益[5]。因而中小民营企业作为罂粟替代产业发展的投资主体不仅是可行,而且是合理的。
  三、境外罂粟替代产业的投资方式选择
  (一)投资经营方式现状
  选择一定的投资方式进行产业发展是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经营中的一项重要决策。目前,中国企业在境外开展罂粟替代产业发展,采用的投资方式有合作经营、合资经营和独资经营三种形式,所占比例分别为40.9%、49.5%和9.6%。
  合作经营是由中方替代企业与当地政府、企业签订协议,双方共同投资、共担风险组成合营企业。通常中方企业以技术、管理人员和农机种苗、化肥等生产资料作为投入并负责技术指导,由境外地方政府和企业提供土地建立示范园、雇佣当地农民进行种植,双方根据协议分享产出。合资经营指中方替代企业与境外地方政府或企业合资成立股份公司,双方根据股权投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例如,中方企业与当地有实力的公司和有影响力的个人共同投资,资金投入按股份分摊;技术、管理人员和农机种苗、化肥等生产资料由中方企业负责提供,主要由对方组织劳力进行开发。独资经营是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中方企业作为唯一的出资人在境外成立独资公司,并拥有境外企业的所有权和独资经营权,独立承担境外经营的风险和获取收益。
(二)投资方式选择建议
  一般来说,不同投资方式各有优劣,决策者通常面临的是扬长避短的取舍。针对中国境外罂粟替代产业来说,在三种投资方式中,独资并不是最佳选择,而采用合作经营或合资经营的方式更具合理性。这是因为:(1)境外罂粟替代种植区的投资环境一般都不太好,特别是缅北地区,政策稳定性差,相关法规变化很大,存在一定的投资风险,独资经营方式将加大企业更多的风险,而合作或合资经营方式能帮助企业避免或减少政治风险;(2)目前中国大多数替代企业规模较小,普遍存在着资金不足的困难,而独资经营是一种高成本的投资方式,必然会加大资金方面的压力,合资或合作经营则有利于解决资金不足、管理力量薄弱的问题;(3)中国境外罂粟替代产业还处于初级阶段,经验和实力都不足,与当地政府和企业进行合作或合资经营,可以利用当地合作伙伴的优势,规避当地政府的一些歧视性待遇或获得优惠政策,并能消除信息等方面的进入障碍,弥补企业独立在境外经营经验不足的缺陷,从而降低投资经营风险;(4)中国境外罂粟替代产业投资多为资源开发型投资,很大一部分产品是返销国内,因此并没有必要一定要取得开发生产企业的所有权;且资源类投资往往投资巨大,开发周期长,投资风险较大,而合资和合作经营的方式可以使企业与合资、合作伙伴共担风险,从长期的互利关系中得到稳定的资源供给;(5)从民族主义的现实情况考虑,合作或合资经营是更容易被当地接受的方式。
  当然,由于企业自身条件不同,对投资方式的选择也各异,企业应在现有实力和驾驭能力的基础上,将企业优势和云南省境外罂粟替代产业发展的要求结合起来进行综合、合理的选择。
  四、境外罂粟替代产业的投资产业选择
  (一)境外罂粟替代产业发展现状
  中国开展境外罂粟替代种植和替代发展以来,政府和企业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