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现行农村养老保障系统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陈毅俊 时间:2013-06-05
体情况设计出来的,也已成为全国各地参考的对象,相同的基本思路使两种模式存在以下共同点:(1)两种模式的主体思想都是将失去土地的农民纳入社会保障范畴,而非把现金一次性发放给农民。这是一种可持续的安置方式。(2)都离不开政府的支持。模式从办法制定到资金筹集和管理都由政府负责,并且财政承担“兜底”责任;商业型模式在推广过程中要得到农民的认可,就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并且要使这种模式正常运行,确保农民的利益不受侵害,政府的监督也相当重要。
  4.两种模式的区别。(1)资金筹集方式不同。资金筹集方式上,政府型模式的资金由政府强制划拨,征缴较为方便,但实际操作中,农民长期以来都视土地为最后保障,再加上他们自身缺乏保险意识,必然会对政府的这种做法产生抵触情绪,甚至会引起农民群体上访事件;商业型模式由商业保险公司派员到行政村进行宣传等方式劝说农民参保,而农民是否参保是自愿的,这样农民不容易产生抵触情绪,但他们的保险意识不强,认为得保险不如得钱实在,所以收缴难度很大。(2)资金的运营方式不同。资金的运营上,政府型模式筹集的资金主要用于储蓄,风险虽小,但缺乏增值性;商业型模式所筹集的资金交由商业保险公司营运,利用其拥有的专业人才和雄厚的资金实力,有利于资金保值增值。但增值空间有多大,还取决于诸多因素,因此风险较大。(3)基金管理不同。基金管理上,政府型模式筹集的基金纳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商业型模式由保险公司管理,体现出市场经济的要求。(4)保障水平不同。从保障水平来看,政府型模式的保障水平虽低却较稳定;商业型模式的保障水平视分红而定,浮动性较大。
  三、现行农村养老保障模式存在的问题
  1.政府责任缺失。现有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存在政府责任缺失的问题。周延等指出,政府在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上存在着责任与义务的缺失,以牺牲失地农民的利益为代价,为自己谋求经济利益。漠视农民利益,存在政府制度性寻租问题现象。刘万兆等认为,中国政府财政支出用于社会保障的比例与其他国家相比是较低的。
  2.养老保险政策缺乏一定的强制性。强制性是社会保障政策的一个重要特征,各地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大多数采取自愿参加的方式,导致一部分失地农民没有纳入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体系。史先峰等的调查显示,政府强制要求失地农民参与养老保险的仅占8.3%。失地农民由于受多种因素制约,理财能力不足,养老观念相对滞后,无法对自己的养老问题做出合理的安排。
  3.养老保障水平低,机制尚未完善。保险金给付额固定,未建立起养老金正常的调查和增加机制。史先峰等提到,有22.1%的失地农民因为保障水平太低,政策缺乏吸引力而放弃参加养老保险。目前,各地的养老金发放标准多在200元~300元,有的地区不到100元,靠这点微薄的养老金要想实现“养老无忧”几乎是不可能的。王莉丽认为,政府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没有相关的基金保值和增值机制。政府在收取保险费后主要以银行存款的方式保值。而在现行通胀率下,这意味着购买力的不断下降。
  4.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存在空账隐患。王莉丽认为,“各地土地安置补偿费普遍偏低,甚至存在不到位的现象;对于财政专户建立前的被征地农民而言,由于补偿款早已发放,大部分人由于短视和盲目投资,早已将其用于建房或其他投资,而要他们自己交一笔数额不小的保障费,很多人已无力负担”。栾量海等提出,现有的养老保障是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适当补助的全额储蓄积累式保障。这种保障方式经过十多年运行后遇到新问题,即集体企业改制和产权明晰后,集体补助多有名无实。
  5.管理不完善,缺乏长期监督机制。保险费筹集、管理和使用的机构均都设置在具体运作部门地方劳动保障局之下,具有基金管理者和基金使用监督者双重身份,这不符合三权分离的国际通行做法。加之地方劳动保障局又受当地政府管辖,政府部门挤占、挪用养老保险基金的事件就难以从制度上彻底杜绝,所造成的亏空最终只能由国家财政承担。
  四、完善中国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体系的途径
  针对以上中国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存在的主要问题,中国应加快建设完善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体系。在体系的构建过程中,我们应充分考虑到以下几点:
  1.首先,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建立国家失地农民保障基金。政府投入力度不够是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过高和养老金水平较低的根本原因。各级政府应竭尽所能,加大投入力度,更多地承担起保障失地农民基本生活的责任。中央政府可以考虑设立专项失地农民保障基金,补贴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其次,地方各级政府应拿出土地征收收益中的一定比例来补贴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适当提高承担比,减轻失地农民的负担。同时加大宣传力度,让失地农民切实地了解针对他们的养老保险制度,并知道他们能够享受到何种的优惠政策,调动他们参保的积极性。
  打破城乡隔离,设计有效的途径,使失地农民能够轻松地参加城镇养老保险体系。对于“农转工”人员,可按照将其农龄按一定的比例折算为工龄的办法将这部分人纳入城镇养老保险体系;对于自谋职业人员,可单独为其开辟参加养老保险的渠道,允许一次性补缴保险费,使他们与城镇职工享受同等的养老保险待遇。
  学术界曾提出过,强制从土地征用款中确定一定数额建立失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李长远等认为,应明确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核心地位,可采取强制的办法予以实施,征地劳动力在办理农转手续后,由征地单位为征地劳动力一次性缴纳十五年基本保险费。周蓓蓓等认为,地方政府应该拿出土地出让金的一个固定比例投入社保基金,以解决所有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至于拿多大的比例这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生活指数相关。
  2.确定合理的缴纳及发放方式。失地农民养老金发放水平的确定应坚持保障基本生活和分享社会发展成果相结合的原则。养老金的发放标准要动态制定,构建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综合考虑通货膨胀和物价的影响,使养老金既能满足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需要,又能随其他社会成员收入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而提高,确保失地农民公平共享经济社会发展的利益。更重要的是降低门槛、降低个人缴费比例,保证每个失地农民都能参保,扩大保障面。
  3.加快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尽快制定完善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从法律的高度保障失地农民的合法利益,规范各地区千差万别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李长远等提出,应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国土资源部牵头,并需要这两个部门与财政、民政、税务及人民银行等部门积极配合,成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协调工作组,总领全国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并制定全国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及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