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国外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实践比较与启示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胡豹 卫新 时间:2013-05-26
  论文关健词:农村社会养老保障 制度建设 启示
  论文摘要:国外许多国家都建立起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我国也在研究和探讨这一制度的建设。借鉴当前国外三种农村社会养老保阵制度模式,通过对其制度产生的社会经济环境和人口特征环境的分析,作为借鉴来建立我国转型时期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以期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农村的养老问题。
    农村养老是我国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尤其是我国有近70%的人口生活在农村,探讨农村养老实现方式,建立符合中国实际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从根本上解决农村老年人的养老问题,是中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进程中函待解决的重大课题。
    从养老资源供给的来源看,农村养老主要存在三种基本方式,即家庭养老、社会养老和自我养老。其中家庭养老、社会养老是主要方式。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转型、农村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发展,家庭养老面临冲击,农民日益要求农村传统的家庭养老向社会养老转型。然而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转型,我国农村应建立什么样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及模式,我国理论界对这一问题的研究还不充分。通过对国外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模式及其制度环境的全面分析,寻求其制度建设及模式变迁特性,对于我国这一制度的建设将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一、国外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模式比较
    从养老保险资金的筹集、管理、发放方式以及各种保障的性质划分,国外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基本上可归纳为以下三种模式:
    (一)社会保险型
    社会保险型养老制度属于当前世界上农村社会化养老的主流模式,在欧洲国家和一些发达国家盛行,以德国、日本、美国、韩国等为典型代表。其实现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针对农村人口开设独立的养老制度,另一种是直接将其城市制度向农村延伸,即属于国民年金型。该模式坚持“援助自助者”原则,强调养老的“个人责任”,普遍实行现收现付与积累制相结合的资金筹集与计发模式。养老保险待遇与个人收人、缴费年限相联系,即农民养老首先是个人的义务,然后才是国家和社会的义务。不过政府都给予了较大程度的补贴,如德国政府补贴占到总保险费的70 %,日本政府补贴占到总保险费的1 /3。韩国在吸收和借鉴他国经验的基础上,政府实行有限补贴,旨在引导农民参加保险,不过其补贴额度也占到了总保险费的2/3。在这些国家,农村劳动力通常被区分为农业工人和农业主。农业工人是指在农业企业中被雇佣的人员,政府常常强制他们参加工人养老保险或职员养老保险。农业主是指拥有土地所有权的地主及其家庭成员,是真正意义上的农民,可以自愿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或国民年金(杨翠迎,2003)。
    (二)福利保险型
    福利保险型模式按实施范围的大小一般分全民型和特殊群体型两种,其中实行全民福利保险型模式的国家有英国、瑞典、加拿大等。该模式是“福利国家”借助于财经政策的调节作用,来保障老年人晚年生活,缓解社会矛盾的一项重要措施。这种养老保险模式贯彻“普遍性”原则,保障水平也较高。在养老金来源上,主要来自国家税收,保险基金实行“现收现付”办法,没有积累,国家担负着重要的责任。特殊群体福利保险型模式主要盛行于发展中和不发达国家,如斯里兰卡和南非等。由于其经济条件有限,难以实施全民型的社会养老制度,因此通过实行特殊群体养老金救助制度,确保生活特别困难的农村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保障。由于要受救助主体即政府财力的限制,仅能提供最低程度的保障。
    (三)储蓄保险型
    储蓄保险型也叫强制储蓄型模式。目前世界上只有少数亚非国家的农民实行这一模式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实行结果比较成功的国家是新加坡与智利。这种养老保险模式强调以家庭为中心维持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其保险基金来源于雇主和雇员按照工资收人的一定比例所缴的保险费、独立劳动者或自雇者按照个人收人的一定比例所缴的保险费,国家不进行投保资助,不负担保险费。仅给予一定的政策性优惠。政府虽然不负担保险费,但政府承担了最低养老金和养老金投资最低回报率补贴(杨翠迎,2003)。
    从实施的结果看,福利保险型模式重视公平,体现了“福利国家”给全体国民的福利待遇,能最大限度地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防止了老年贫困,其缺陷是轻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易于诱发人们个人责任感缺失等,保险开支在国民生产总值中所占比重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逐年上升,从而导致用于生产的财力减少,政府负担加重,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是一种较为缺乏效率的养老保障方式;储蓄保险型养老制度模式实行个人完全积累的筹资模式,受人口老龄化的影响比较小,对国家财政的压力小,支持并帮助了国家的经济发展。其缺陷就在于受保人之间,不存在收人再分配,这种家庭内部互济在其互济范围和数量上都十分有限,与社会保险型的共济互助差距很大,不能共担风险,而且储蓄基金额易受通货膨胀的影响,难以保值与增值;社会保险型养老制度模式的优点在于其保险资金来源广泛,实现了农村养老保障的社会化目标。同时实行现收现付,增强了社会保险基金的互济性,其保障水平和保障程度普遍较高。通过政府补贴,真正使农民分享到了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成果。该模式的正常运转是以个人和雇主有较强的缴费能力、政府则以坚实的财政后盾为担保,因而要求有一定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实力作后盾。
  二、国外农村养老保障模式建立的制度环境
    (一)社会经济水平与结构环境
    世界各国或同一国家城乡之间在社会养老保障模式方面的差异,虽然具体原因有所不同,但归根结底是由各国或同一国家城乡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所决定的。从国外经验看,各国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目的是把它作为在农村面临着严峻的经济、社会间题的情况下的一种社会保障措施。从城市化、工业化发展阶段看,各国这一制度的建立基本上是在工业化发展水平相对较高的阶段完成的。1941年,日本建立了城市工人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1958年则建立了农业工人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1971年,日本政府才将农业主纳人了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范围,此时,日本的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已达2 519美元(杨翠迎,2003)。
    在众多西方民族国家的工业化初期,各国工业化的快速发展无不是以牺牲广大农民的利益和农业为代价的,这就使农业发展陷人了艰难境地。作为最早建立起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国家,1957年,西德的农业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产值份额仅为5.7%,农业劳动力占总劳动力的比重为13.7%(杨翠迎,2003)。很显然,其建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是由于农业经济的萧条使得农村社会矛盾丛生,在已成为工业化、城市化道路的障碍的背景下,而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障措施。依世界各国的经验,在工业剩余反哺农业的初期,一般所采取的措施都是进行农业价格保护,进行农业投资,之后,才是进行农村社会保障(杨翠迎、度国柱,1997)。因此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被这些国家看作是通过工业剩余反哺农业解决农民、农村、农业间题的一项重要措施。
    (二)社会人口结构与分布环境
    国外各国在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时人口结构面临的特点是:农业人口锐减、农村人口比重较低、人口老龄化严重0 1958年日本的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为43.7%,农业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为40% ,农业劳动力占总劳动力的比重为37.1%,此时的日本已经为农业工人建立了养老保险制度。到1971年,农业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已下降到19.7%,此时,日本的农业主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就得以产生。韩国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产生历程和日本极为相似。1988年韩国将农业工人纳人到国民年金的保障范围之中。韩国在工业化进程中的重要失策是农业衰退,在工业迅速发展的同时,未能及时保护农业,农业结构和规模未能予以调整,致使农业发展滞后而日趋衰退。根据韩国农林水产部的调查显示,农业产值占国民经济总产值的比例由1962年的43.3%下降到1992年的7.7%,农业劳动人口占全国经济活动人口的比例由1983年的29.7%下降到1992年的16%,农业人口趋于老龄化非常严重(1994年,50岁以上的农业人口占总农业人口的43.50Io)(姚传德,2002)。这些数据表明,韩国农业地位的下降和农业人口的流失使其农业人口急剧减少并呈高龄化趋势,多数年轻人对农业不感兴趣,弃农离乡者众。’由此韩国政府从1994年开始将国民年金制度再一次扩大到农业主。人口老龄化压力是逼迫韩国的社会养老保障覆盖到农村的一个重要因素。
    三、国外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实践对我国的政策启示
    当前,我国政府日益重视农村社会化养老的研究和探索,并进行了大量的试点工作。目前,涉及农村社会养老制度的形式主要有:“五保”供养制度、优待抚恤制度、农民退休养老制度、养老储蓄或商业养老保险、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等。这些试点已经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存在明显不足,如保富不保贫、覆盖面低、保障水平低、制度不稳等(林闽钢,2003)。国外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设的实践为我国提供了重要的政策启示。

    (一)综合化的模式选择
    建立适合农民这个特殊群体现实要求和实际情形的相对独立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是发达国家实践的基本经验。通过对国外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三种制度模式的分析,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特征,应当实行综合化的模式选择。
    首先,负担沉重的农村人口压力特征。2000年我国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显示,农村人口达80 739万,占总人口的比重为63.78%,而农业劳动力占到总劳动力比重为51.41 %,农村人口数量与农业劳动力规模的庞大,决定了我们无法照搬欧盟和日本等国的政府高补贴性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模式,同时也不能直接采用英国和瑞典等贯彻“普遍性”原则的全民福利型模式或采用斯里兰卡和南非等通过实行特殊群体养老金救助制度,确保生活特别困难的农村二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保障的特殊群体型模式来替代我国需要建立的农村全面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
    其次,农村土地保障的非现实性。我国的土地仅具有部分养老保障功能,由于农业人口不断增加,土地非农化趋势严重,人均耕地从1952年的0.188公顷下降到2003年的0.078公顷。而且由于现行土地制度的缺陷,农业基础设施脆弱,及近年来农业成本不断上升,当承包责任制的改革效力完全释放之后,中国的农业便始终处于徘徊乃至回落状态。绝大多数以农业为主要收人来源的农户(占农村总户数的77.5%)的人均纯收人实际上处于负增长(经庭如、华黎,2005)。加之土地收人在农户家庭收人中比重逐年下降,因而土地作为生产资料实际承担的经济保障功能弱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