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与利润表债务法所得税会计处理比较探析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游翔 时间:2013-06-24

     摘要:新旧债务法同属建立在权责发生制基础上的纳税影响会计法,具有内在共同性;但建立在资产负债观基础上的新债务法与建立在收益费用观基础上的旧债务法相比,在核算对象、核算程序、科目设置上均有鲜明区分,其中暂时性差异涵盖多种时间性差异未能包括的可转回差异范畴,着重体现了新债务法的优势。
  关键词: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债务法;

  所得税会计准则是新会计准则体系中发生重大变更的准则之一。了解新旧所得税会计处理,尤其是两种债务法会计处理的鲜明区分和传承联系,有助于会计人员加深了解新会计处理方法的特色优点,改变思维定式,更好地实现新旧制度的衔接转化。
  
  一、两种债务法的共同特点
  
  与建立在收付实现制基础上的应付税款法不同,两种债务法同属建立在权责发生制基础上的纳税影响会计法,具有内在共同性。
  
  (一)利润表所得税费用符合配比原则
  两种方法均将当期应交所得税费用按权责发生制进行跨期分摊,将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差异中可转回差异对未来期间的纳税影响,即递延所得税费用确认为利润表所得税项目的组成部分,利润表所得税费用包括当期应交所得税加(减)递延所得税费用。在忽略永久性差异和非时间性暂时性差异的情况下,利润表所得税费用=税前会计利润*税率,使所得税费用与税前会计利润相配比。
  
  (二)递延税款符合资产、负债的定义
  两种方法均将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差异中可转回差异对未来期间的纳税影响,即递延税款确认为资产或负债。可抵扣暂时性(或时间性)差异导致未来期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税款的减少,即导致未来期间经济利益的流入(负债的减少),符合资产的定义。应纳税暂时性(或时间性)差异导致未来期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税款的增加,即导致未来期间经济利益的流出(负债的增加),符合负债的定义。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税款(借项)代表企业预交的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递延税款(贷项)代表企业应交的所得税负债。
  根据上述阐述,在不存在非时间性暂时性差异的情况下,两种债务法最终得出的利润表所得税费用及递延税款净额一致。另外,无论在应付税款法还是两种债务法会计处理中,永久性差异即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差异中不可转回差异的纳税影响都直接计入当期所得税费用和应交所得税中。
  
  二、两种债务法的不同特点
  
  建立在资产负债观基础上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从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不同看待会计制度和税法规定的不同,建立在收益费用观基础上的利润表债务法从收益、费用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不同看待会计制度和税法规定的不同,两者之间存在本质的区分。资产负债观对收益费用观的替代是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最令人瞩目的特色之一。传统的收益费用观以收入、费用相配比得出的企业已实现收益作为企业价值评价的核心,资产、负债的确认从属于收入、费用的计量;资产负债观则以期末、期初资产、负债的变动形成的企业净资产的变化作为企业价值评价的核心,收入、费用的计量从属于资产、负债的确认。这一会计理念的变更树立了资产、负债在会计要素确认中的主导地位和资产负债表在会计报表体系中的核心地位。由于资产、负债体现了企业财富的存量,是收入、费用的来源,也是预测企业未来经营成果的依据,资产负债观的引入可为利益相关人员提供更具价值的会计信息。资产负债观贯穿新准则的许多方面,其中,所得税会计处理中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对利润表债务法的替代是鲜明的一例,着重体现在新旧债务法的不同核算对象和核算程序上。
  
  (一)核算对象不同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核心在于确认暂时性差异,即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而产生的可转回差异,主要来源于资产负债表各项目账面金额与税法规定的比较;利润表债务法的核心在于确认时间性差异,即税法与会计制度由于确认收益、费用时的时间不同而产生的差异,主要来源于利润表各项目与税法规定的比较。暂时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从不同视角分析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的可转回差异。类似于以资产、负债变动界定的全面收益相对于以收入、费用界定的已实现收益更为广泛,以资产、负债的计税成本与账面价值相比较而得出的暂时性差异范畴较以收入、费用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相比较而得出的时间性差异范畴更为广泛。暂时性差异包含了所有时间性差异和特殊类型的非时间性暂时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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