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动因及治理对策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佚名 时间:2010-06-27
   盈余管理是指上市公司管理层在公认原则的约束下选择最有利的会计政策或控制应计项目,以使报告盈利达到期望水平。近年来,有关实证会计研究结果表明,我国上市公司存在着大量的盈余管理行为,严重影响了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性,误导了信息使用者的决策。因此,采取相应措施将我国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控制在适度范围内,尽可能减少盈余管理负面影响十分必要。

    一、 盈余管理的动因分析

   (一)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缺陷,是产生盈余管理的制度根源

    上市公司的产权借助股票的公开发行而分散为“股权”,投资者按照“同股同权”来分享收益,分担风险,共同控制企业。在此基础上,形成了“股东大会→董事会→ 经理层”分层授权并以董事会为核心的产权控制模式。但我国上市公司目前的治理结构存在着制度性缺陷,表现为:

    1、股权高度集中,股东大会成为“大股东会”,弱化了多元产权下股东对经营者的约束力度。由于控股股东和经理层实质上把持上市公司,严重影响、控制了会计信息的生成和披露,他们是信息的提供者但并不是主要的信息使用者,当会计信息因为监督契约的履行而获得协调利益分配的功能时,他们会尽可能地对其进行修正,以不公平地占有契约他方的利益,因此产生强烈的盈余管理动机。

    2、董事会成员构成不合理,“内部人控制”问题相当严重,缺乏对经理监控的动机。由于国家股的控股地位,企业董事长和总经理一般由行政机关任命,董事长和总经理的职位合二为一;董事会成员绝大部分是内部经理人员,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所占的比重过低。这就使得经理人员在公司的经营决策、利润分配、聘任或解聘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等方面具有更大的发言权,并可以对自我表现进行评价,这种现象的出现导致公司经理操纵利润,公司对外提供的会计信息不能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

    3、监事会监督功能弱化,难以履行对财务报告真实性的监督职能。按照《公司法》,监事会的主要职能是监督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可靠。但“一股独大”使监事会形同虚设,难以履行对管理当局所提供的财务报告的真实性的监督职能,致使上市公司出现大量盈余管理行为。

    4、外部审计缺乏根本的独立性。在“内部人控制”现象普遍存在的情况下,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真正权力往往掌握在管理者手中,使得注册会计师面对的委托人与被委托人常常是同一主体,严重危及了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动摇了注册会计师工作的根基。注册会计师无法以独立、客观、公正的态度履行股东和社会公正的重托,独立审计也就失去了对企业的经营者及其经济活动的监督和约束作用。

   (二)证券市场的监管政策,是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外在诱因

    我国的《公司法》、《证券法》及证监会某些条例对上市公司的上市资格、配股、特别处理及停牌等都作了相应规定。比如《公司法》规定,公司必须连续三年盈利,才能申请股票上市。此外,还将新股上市的定价与企业每股收益相挂钩,这就促使企业为了能够上市和达到一个较高的发行价格产生对盈余进行管理的强烈动机。对配股政策,证监会在1999年作出修订,规定“上市”后最近三年平均净资产利润率在10%以上(个别基础行业为9%),期内任何一年都必须高于6%,由此引起了上市公司大量的10%的盈余管理现象。对于亏损企业,《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的,由证券管理部门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深沪两地证券交易所也规定,凡最近两年连续亏损的上市公司一律要被特别处理(即ST处理)。因此,上市公司为保全壳资源或不被“ST”处理就会进行盈余管理。

   (三)会计制度、准则的缺陷,为公司盈余管理提供了条件

    一方面,我国新的会计规范增大了会计处理的选择空间。另一方面由于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一般都是原则性的规定,在指导实际工作时,需要会计人员的专业理解和职业判断。

    1、利用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空白领域,通过对业务的创新来主动索取会计准则的剩余制订权,这种制订权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

    2、利用准则的模糊性来进行盈余管理

    (1)一般情况下,潜亏应该通过计提8项资产减值准备以及摊销递延资产等方式计入损益,但有些通过资产评估消除潜亏,利用企业改制和企业会计政策变更、改组、租赁、抵押等机会,通过资产评估将坏账、滞销和毁损的存货、长期投资损失以及固定、无形资产的评估减值冲抵“资本公积”,从而达到粉饰报表、虚增利润的目的。

    (2)按照有关规定,股份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坏账准备的提取比率由公司自己确定,期末短期投资和存货按照成本与市价孰低来计提。在计提准备的时候,企业的会计政策变更时,需要追溯调整以前年度的损益,这使公司可以“平滑”(move)各期间利润,通过“平滑” 利润树立公司平稳的形象。

    (3)采用权责发生制的一个必然结果是虚拟资产的产生,即实际已发生的费用或损失暂时挂账,计入待摊费用等科目中,造成了虚拟资产。而资产是能够为企业未来带来利益的资源,这种利用虚拟资产来调节利润显然不符合资产要素确认的标准。

    (4)收入的确认标准必须符合能够确定有现金的流入,我国企业确认收入的证据主要是税务发票,不需要提供佐证现金情况的证据,这给调节各期之间的利润提供了机会。当年确认收入,次年计提坏账准备或以各种理由开红发票冲抵收入,人为地调节公司的盈余。

    二、 治理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对策

    (一)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

    1、通过立法从根本上改变目前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国有股“凝固”的现状,逐步实现国有股和法人股的全流通;重点培育机构投资者,使机构投资者成为主要的股东,有利于对经理人员形成有效的监控,以形成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内在约束机制。

    2、限制内部人员出任董事,改善独立董事聘用制度。可以由政府的证券监管部门建立独立董事资格考评制度,并建立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电脑随机选派制度。另外,应同时建立独立董事任职档案管理制度,对各个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违规行为进行实时记录,对严重违规者,应明确禁止其再次“准入”。

    3、通过立法加速对证券市场,产品市场和经理人市场的培育,健全公司外部治理,以形成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外在约束机制。

    (二)改革证券市场监管的相关制度安排

    我国上市公司进行盈余管理的主要动机在于应付证券市场的特殊监管政策。证监会将股票发行从原先的额度制改为核准制,这一市场化的举措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新股定价方面进行盈余管理的诱因。今后,应继续深化股票发行制度的市场化与化改革,积极推行主承销商保荐制度,在满足充分披露要求下,均可公开发行股票。对于上市公司配股资格的规定,应扩充配股的盈利指标,建立由多个指标构成的指标体系。比如,可设想先按行业性质为不同行业分别确定其净资产利润率的下限,企业要申请配股,必须连续三年达到设定的下限并同时高于同行业全部上市公司净资产利润率的平均值,此外,再辅以一些其他财务指标作为控制参数,如主营业务利润占利润总额的比例,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占利润总额的比例等。对于股票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也要改变以连续三年亏损作为衡量的充分条件,应结合其他一些因素综合加以判断,如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已处于严重的非正常状态;或资不抵债;或有屡教不改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等。

    (三)规范、限制会计政策的选择空间

    制度作为会计核算的标准不应该也不可能对各种情况和所有问题都一一做出规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是盈余管理的重要手段,在会计准则中应进一步明确规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行为。应该制定更明确的会计准则减少利用其进行盈余管理的空间。

    针对我国会计人员业务素质普遍不高、公司治理结构和会计监管效果尚不理想的现实,应有意识地减少会计的职业判断空间并有针对性地制定易于操作、、适度的谨慎标准,以指导会计人员正确理解和应用会计政策,使既保持适度谨慎,又能避免有意识地计提秘密准备。

    (四)提高审计的质量

    提高审计质量的关键在于增强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和专业判断能力。主要措施有:

    1、通过立法规范注册会计师审计由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委任,确保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并对注册会计师实行强制轮换制度,保证注册会计师独立公正执业。

    2、应加强行业自律,强化对注册会计师的监督和责任。

    3、降低配股门槛、减少盈余管理动机也可提高审计质量,审计质量的提高也有赖于公司制度环境(包括政策、公司治理结构等)的建设和完善,如减少特殊监管政策、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等,通过降低盈余管理动机、提高盈余管理的成本等方式保证财务报告的质量进而来提高审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