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中期财务报告披露的现状及思考
来源:岁月联盟
时间:2010-06-27
[关键词] 上市公司;财务报告;批露
[中图分类号] F830.P1 [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5024(2007)12-0156-03
[作者简介] 宋永春,盐城工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为财务管理及。(江苏 盐城 224002)
21世纪人类步入信息时代。会计信息是社会的重要资源,会计信息的重要质量特征之一是及时性,许多现有和潜在的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相关利益主体都非常关心企业的最新信息。以年度为基础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信息相对滞后,无法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求,而中期财务报告正好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弥补年度报告时间间隔过长的缺陷。我国在近年的实践中形成了中期财务报告信息披露框架。在实务上,上市公司提供的中期财务报告存在披露不及时、不充分、不真实和平滑利润的现象。本文通过分析一些会计信息和案例,考查并揭示了国上市公司中期财务报告披露中存在问题,提出了相应的改进措施,从而提高了会计信息的有用性。
一、上市公司中期财务报告信息披露的意义
中期财务报告是指以中期为基础编制的财务报告,而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我国上市公司提供的中期财务报告指季度报告和半年报告,如果把年度报告比作上市公司的验金石,那么半年报告可以称为上市公司的预报器,而季度报告就可比作探路器。我国证监会于1994年出台了《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三号)——中期财务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试行)》,财政部于2007年1月1日正式实行《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
1.编制中期财务报告有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会计信息的一个重要质量特征是及时性,对外披露的财务信息的有用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的及时性。许多信息即使非常可靠,如果在提供的时间上相对滞后,其价值就有可能大打折扣,所以对会计信息使用者来说,会计信息的披露和传递越快越好,而中期财务报告正好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满足这一要求,弥补年度财务报告时间间隔过长的缺陷,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
2.公开中期财务报告有助于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程度及其制度的完善程度,是衡量一个国家证券市场乃至整个市场成熟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包含内容较多,中期财务报告是其有机组成部分,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投资者对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提高和信息技术的日新月异,中期财务报告信息的作用将更趋突出。及时了解企业的相关情况,可以强化监管,因此编制并公开中期财务报告有助于健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提高证券市场效率,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
3.披露中期财务报告有助于规范企业行为。财务报告制度是企业业绩评价和监督机制的有机组成部分,正是因为有了定期财务报告,上市公司相关利益关系人才可以据以评价企业的经营业绩和管理效益,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实施有效监控。披露中期财务报告可以使这种监控更及时,更有助于揭示问题,寻求相应的应对措施,从而规范企业经营者的行为。
二、中期财务报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一)中期财务报告披露不及时。及时性是保证信息决策有用的基本条件,也是中期财务报告出现的一个主要原因,如果信息不及时,则无疑为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提供了机会。我国一、三季度报告为4月30日和9月30日之前,而半年报披露期限的要求为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两个月,按照这一要求,投资者是在下一季或下半年过了三分之一的时间才看到季度或半年报告,从时间上看已经有所滞后。即便是如此,历年都有一些上市公司没能及时公布中期财务报告,如重庆东源截止2006年12月31日已被证监会公开谴责和处罚四次,还曾于同一年度被处罚两次,充分体现了上市公司对中期财务报告披露的态度。
另一种情况是将重大事件延期披露,存在着以中期财务报告代替临时报告或者以补充公告的形式披露的做法。以东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例,自2003年来,该公司的控股股东西安东盛集团有限公司和关联企业陕西东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合计占用其公司资金158826万元,即占该公司上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347.58%,上述重大关联交易没有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也没有及时发布公告;在此期间,该公司对外提供担保95634.83万元,即占该公司上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209.29%,也没有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和及时披露的义务。直至2006年10月31日,才以补充公告的形式披露上述重大交易和事项,因此受到证交所的谴责。在这种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或业绩出现大幅度变动、完成盈余预测差异较大时,上市公司没有及时披露相关信息,为庄家操纵市场提供了机会而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二)中期财务报告披露不充分。披露充分的信息是影响使用者决策的另一个重要因素。对中期财务信息而言,存在信息披露不充分的现象。表现为公司对应披露的信息不作全面的披露,而是采取避重就轻的手法,故意夸大部分事实、隐瞒部分事实,误导投资者。有的公司甚至对一些重大事件不予披露,如中国证监会2006年查出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在2004年半年度报告中未披露其尚未到期的对外担保合同34份,涉及合同金额共计人民币14.11亿元,美元500万元。其中,在报告期内发生的担保合同14份,涉及合同金额共计人民币5.77亿元。另外,在上述34份担保合同中有21份合同属于为关联方提供担保,涉及合同金额共计人民币8.50亿元,美元500万元,其中在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担保合同10份,涉及合同金额人民币4.32亿元。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有关规定,在2004年半年度报告中如实充分披露上述担保事项。
(三)中期财务报告披露不真实。上市公司或利用虚构交易和事项,或采用违反会计制度的处理方法等手段,在年度财务报告、中期财务报告中进行虚构陈述,以达到欺骗投资者、获得某种利益的目的。如2007年3月13日,杭萧钢构就刚刚签约生效的项目工程合同发布《关于签订境外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的公告》。公告称,杭萧钢构与在中国香港注册的中国国际基金有限公司(下称,中基公司)签订了两个境外工程合同,(1)《安哥拉共和国-安哥拉安居家园建设工程-产品销售合同》,合同总价款计人民币248.26亿元,(2)《安哥拉共和国-安哥拉安居家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总价款95.75亿元,合计344.01亿元。杭萧钢构公告布出,就受到媒体、投资者等的质疑,证监会自2007年3月17日起对其进行停盘调查,5月12日证监会下达了对杭萧公司的处罚,认定杭萧信息披露违规不真实,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杭萧公司公开谴责,杭萧公司董事会向股东公告致歉。
(四)中期财务报告披露缺乏前瞻性。我国的会计准则对企业面临的机遇与风险、重大的技术进步、经营环境的预计变化很少能予以量化。对信息使用者来说,更关心的是企业的未来,股东追求的企业价值最大化,债权人关心的是企业未来的现金净流量,是偿债能力,国有企业或国有参股控股的企业及政府作为投资者关心的是企业资产的保值、增值能力。另外,现行中期财务报告是以成本为基础的,在物价持续上涨或者持续下降,且涨跌剧烈的经济情况下,按历史成本原则核算企业的资产缺乏现实基础,提供的会计信息也不能如实的反映企业当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也没有贯彻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已不能满足使用者对企业未来企业价值、财务潜力、市场占有率、企业财富变动等信息的需求,影响了企业财务信息的决策相关性与有用性。侧重于企业历史的经济活动而忽略未来可能的经济活动。 三、对中期财务报告信息披露的改进措施
上市公司之所以存在上述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中期财务披告披露存在抵触情绪;二是认为它给增加了额外成本;三是违规信息披露成本低廉;四是担心其报告被竞争对手利用,从而给企业带来不利影响;五是巨大利益诱惑,除了为上市公司筹资而操纵利润外,还有为配合“庄家”而操纵二级市场的。
为此,必须采取针对性的举措,防止和杜绝上述现象的发生及其蔓延。
(一)突出信息披露的重点。中期财务报告披露的重点应是中期财务报告收益数据,如中期销售收入、中期现金流动量、中期所得税费用等信息。对于其他重大事件可采用临时公告形式公布于众,同时要重视分部信息的提供,对于确定为可报告部分的分部信息应充分披露,以便有利于对企业盈利能力和现金流量的分析。
(二)加强关于公司成长性的披露。据调查表明,投资者最重视成长性指标的披露,成长性指标能反映公司的未来趋势。而现在的信息披露更多的是披露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信息,加大公司未来收益情况的信息和其他未来信息的披露,更利于使用者了解情况、作出正确决策。我国的会计准则可以考虑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完善期后事项的披露及要求提供那些有助于投资者预测的,在报表主体中无法反映的非财务数据、前瞻性数据和公允价值数据,作为对传统财务报表的拓展。
(三)加强盈利信息披露的质量。目前上市公司在中期财务报告中对盈余的披露为“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与“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每股收益”两个指标,分别从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两个角度反映了每股收益的质量。但不足的是,由于现行现金流量表将“取得投资收益所收到的现金”和“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收到的现金净额”全部归入“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而“偿付利息所支付的现金”则被计入“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净量”,同时“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分别包括不纳入损益表核算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导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与“净利润”口径不一致,分析、调整的工作量较大,建议修订现金流量表准则,使两者尽量口径可能一致,提高现金流量信息的决策有用性。
(四)加强网上披露。上市公司可以加强利用自身网站披露信息。网上披露搜索便捷、成本较低,从2006年的中期财务报告中可以看出网上披露信息的模式,建议进一步扩大网上披露信息的范围,达到上市公司全部信息在线提交、实现利用自身网站披露全部信息,而对少部分影响使用者做出决策的信息在报刊上公布。
(五)严格执法,加大处罚力度。在我国现行法规制度下,一般上市公司管理当局并不为其提供的虚假信息承担任何责任,除非因信息披露引起市场的巨大反应。而且现有法规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粉饰的相关法律责任及处罚,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舞弊是否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根本没有规定,或者仅作原则规定。据统计自2002-2006年证监会共处罚167次,涉及上市公司76次,其中有四个公司各被处罚两次,实际被处罚的公司72次。
以上说明现有的行政惩罚对上市公司造假的遏止作用效果不明显,且不能为投资者挽回损失。而明确法律责任,强化处罚力度,一来提高了造假成本,二来让具体的责任人受到高于其收益几倍乃至几十倍的处罚,这样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的造假才能得到收敛。要加强对上市公司具体责任人的处罚就必须采取一些有力的措施以提高法律责任的确认程度,具体是:第一,在相关法律上明确法律责任的认定;第二,改革现行的司法制度,让应承担法律责任者受到应有的处罚。
中期财务报告是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体系的一部分,整个证券市场的发展状态也对中期财务报告质量起关键性的作用。我国的证券市场是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转轨的特殊历史时期发展起来的,受国家政策的影响也较大,政府应该减少不必要的干预,加快证券市场化进程,这样,企业在真正的市场竞争中可以从根本上提高披露信息的质量。就中期财务报告而言,由于我国股票市场的起步较晚,与英、美等发达国家渐趋完善的中期财务报告制度相比,我国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但毫无疑问,中期财务报告作为上市公司持续信息公开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已经给证券市场带来了极大的机遇,在目前股市扩容的背景下,随着各种配套措施的逐渐成熟与完善,沪深两地市场已不会因某些传闻而整体波动,注重上市公司质量乃是投资者的主要策略。因此,有理由相信,在理性投资者的利益驱动下,在证券监管机构的积极促进和注册会计师的签证服务下,上市公司中期财务报告信息公开制度将逐步走向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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