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商业银行再生程序之构建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张宁 时间:2013-07-28

  由于商业银行具有资产流动性高、公共服务性强的特点,其一旦倒闭,不但将危及广大储户的利益,而且可能动摇银行体系的稳定,给社会经济带来难以估量的损失,所以,银行破产立法必须高度关注秩序价值,即必须最大限度地避免商业银行的破产倒闭。同时,金融稳定也绝不能以牺牲金融效率为代价。如果单纯遏制金融市场通过“优胜劣汰”配置资源的积极作用,其结果不仅是削弱竞争、降低效率,更为严重的是将导致银行业经营活力的丧失,最终威胁到金融稳定。

  银行重整的制度优势就主要体现在其既能够有效维护银行体系的稳定,又能够促进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较好地协调了银行破产立法中的秩序价值与效率价值。重整制度灵活多元的启动程序确保了对银行经营危机的早期介入,丰富有效的重整措施则为矫正商业银行存在的问题,使之回到正常经营的轨道上来提供了强有力的帮助。因此银行重整对仍有复兴希望的商业银行而言,是最为积极的拯救手段,可以避免淘汰率过高而造成社会经济的失衡以及社会资源的浪费。同时,银行重整也并不以杜绝商业银行的破产倒闭为己任,而注重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如果危机银行确己丧失生存希望,或者即使采用了重整措施也不能使其恢复正常经营,那么该银行将面临关闭清算,以实现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保障金融体系的健康发展。

  2、银行再生程序中银行监管机构的重要角色

  银行再生程序必须确保银行监管机构及其履行职责上的独立型,其采取的措施不应受外界的干扰,做到迅速、保密和高度专业性。银行监管机构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协助重整银行,早期主要做一些调停工作,避免启动正式的破产程序而造成银行的信用危机。如果银行已受到控制管理,那么银行在银行监管机构或其任命的临时管理人指导下可以进行财务重整。股东大会的决议需要得到临时管理人或监管机构的批准,方可生效。尽管此时,所有人有权决定银行资本结构,但他们的行为应严格受到银行监管机构的制约,并接受监管机构的指示。银行能否继续营业以及持续多长时间,完全视其恢复资本状况而定。由于银行重整面临的是专业性与复杂性,因此银行监管机构的角色就更为重要了。

  3、政府援助

  如果银行破产会导致存款人无法承受损失或引发大批破产案件,进而引发严重的银行业系统性危机,那么这时就有必要动用公共资金,挽救这家银行。所谓政府援助就是在政府财政支持下,破产银行继续营业。政府援助一直备受争议,它将损失转嫁给银行股东,或以牺牲小银行的利益给予大银行优惠待遇。政府只对大银行资助,可能会影响其他私有银行的积极性。但在我国政府援助在一定时期内对于危机银行的救助还是很有必要的。

  政府在提供援助时,除了考虑债权人、存款人和银行雇员的利益外,还有必要估计纳税人的利益。此外还必须考虑短期支出能否带来长远利益,只有银行重整成功,重新赢利,才可能偿还所获得的援助。为规范市场秩序、减少负面影响,政府援助还有必要考虑以下几点因素:银行财务状况及复苏前景的评价、总体经济状况、不予支持情况下危机蔓延的可能性、公众对银行制度的信心的影响及对支付系统的影响。

  总之,建立银行再生程序,提供了破产清算以外的更广泛的选择,允许有更大的灵活性去选择破产银行资产价值最大化的最佳方案。希望现有的银行所有人能够在财务状况还有机会复苏时采取行动,监管机构应当及早介入其中。在保证自由竞争、保障纳税人权利的前提下,清晰界定政府援助措施实施的条件,只有在银行倒闭严重危害金融体系,进而影响整个国民经济的特殊情况下,政府才应插手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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