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机制与风险的关系实证研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谢伟峰 时间:2013-07-22
[摘 要]本文选取2000-2007年我国股份制上市的商业银行的年报数据作为研究样本,以资本充足率和无清偿能力风险指数作为商业银行整体风险的衡量变量,以代理成本作为银行公司治理效率的测试变量。实证证明资本充足率与代理成本成U型关系;无清偿能力风险指数与代理成本成正相关。
  [关键词]公司治理 代理成本 资本充足率 无清偿能力指数 商业银行
  
  一、引言
  亚洲金融风暴之后,世界银行指出亚洲金融风暴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是不良的金融业公司治理机制所致。在此之后,各界对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缺失引起高度的重视。对于商业银行而言,建设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是树立市场信心,保证业务稳健发展、抵御风险的重要保证。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为了应对日益复杂的金融环境,我国商业银行不断进行自身改革,其重点之一就是建立和完善良好的银行公司治理。如何构建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成为目前必须正视和解决的重要课题。为此,本文从商业银行的整体风险为落脚点,发现银行的整体风险和银行公司治理机制的关系。为构建完善的银行公司治理机制提供参考意见。
  二、文献综述
  公司治理机制是一套解决公司的委托人(所有者)和代理人(管理层)之间由于所有权和控制权相分离产生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制度安排。这种制度安排通过一系列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规则来实现,目的在于推动股东和利益相关者权益趋向最大化。当企业采用的是委托和代理的制度时,公司治理机制的研究便展开。目前,国内外学者已经对公司治理机制展开大量的实证研究,但鉴于银行等金融与一般公司经营业务的差异,银行等金融业往往被考虑之外,本文将结合前人的文献和银行业的特殊性展开综述。
  公司治理机制出现的原因在于企业的委托—代理关系,因此研究公司治理机制的主要理论基础是Jensen and Meckling的代理成本理论。代理成本理论所要解释的主要问题就是由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作为失去控制权的所有者如何督促拥有控制权的经营者为其实现最大利益而行事。Jensen and Meckling把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关系定义为一种契约,由于这种契约的不完备性,即因人的自利性、有限理性以及委托双方的条件各异、需求有别、利益目标不尽相同等,代理人可能对委托人的利益造成损害,这就产生了代理问题。代理问题必然产生代理成本,Jensen and Meckling(1976)认为,管理者在自利心驱使下,追求自身的利用最大化,执行高风险的投资项目,而忽略或放弃追求公司价值与股东价值最大化,造成公司和股东权益的损失。而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监督管理者的经营行为,强化管理者的风险管理水平,更能及时采取行动降低公司风险。Karels and Prakash(1987)研究指出当风险升高时会导致资产报酬率和股东权益报酬率等财务绩效降低。杨德明等人(2007)以我国发行A股的上市公司的2004年的数据为样本的实证研究中发现良好的公司治理,提高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并因此作为公司的竞争优势,有助提高公司业绩。可见公司治理机制的好与坏,关系到公司管理者对风险管理的认识程度。也就是公司治理机制和公司风险存在一定的相关关系,透过强化风险管理可以有助于完善公司治理机制。
  三、变量界定和研究假设
  1. 样本选取
  根据Bankscope数据库、《中国金融年鉴》和各银行半年报和年报,本文选取了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华夏银行、民生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兴业银行、北京银行、南京银行、宁波银行共15家上市商业银行的2000-2007年的数据作为研究,样本数共有136。
  2. 被解释变量
  公司治理机制的理论基础是代理成本理论,Ang et al(2000)和Singh et al(2003)研究中从代理成本角度研究公司治理机制,并且得出代理成本能够间接度量公司治理机制的效率,本文亦以代理成本的角度研究公司治理机制。由于代理成本并没有像其它一些经营成本那样可以从财务报告里获取,代理成本的具有相当的隐秘性,学者们一般通过间接的方法测量。实证研究中比较多用到闲置现金流、内部股权比例、管理费用率和资产周转率表示代理成本的大小。张兆国等人(2008)的实证研究里认为闲置现金流的多少主要受公司经营情况和投资机会影响。此外我国的股权激励制度在我国银行业尚未普及,因此内部股权比例也不能反映银行的代理成本。而资产周转率和管理费用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反映管理者的努力程度和决策效率,所以更能体现代理成本的高低。所以Singh et al(2003)、Aoun et al (2005)亦以资产周转率和管理费用来表示代理成本。在国内蔡吉甫等人(2007)、张兆国等人(2008)皆是以资产周转率和管理费用来表示代理成本(所使用的样本没有包含银行业)。但是银行业是特殊的行业,管理者可以控制的费用并不如一般的产业,故本文以资产周转率(AT)作为代理成本的测量变量,资产周转率越高,代理成本越低。
  3. 解释变量
  银行在各项管理中比起一般产业着重风险管理的比重更大。《新巴塞尔协议》作为目前影响最广的商业银行监管协议,明确要求规定成员国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至少要达到8%。银行若有足够的资本充足率,能够冲抵在经营上发生的各种风险时产生的损失,和防止银行经营者以较低成本从事高度杠杠的操作,意图通过高风险的操作来获取巨额利益,以至使银行经营处于高度风险中。因此,资本充足率在商业银行运营和发展中的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资本充足率水平反映了商业银行资本实力和承担风险能力的综合性指标。监管机构通过提高资本充足率要求可以影响银行的信贷风险偏好,降低银行风险行为的动机(张宗益,吴俊,刘琼芳2008)。因此本文选取资本充足率(CA)作为解释变量之一。《新巴塞尔协议》只规定各成员国的商业银行保持资本充足率为8%,商业银行根据自身的特点设定适合的资本充足率。当资本充足率维持在一定的水平上,可在面对损失时有足够的资本冲抵,并可使管理者更有效率运用资本及优化资本结构,减少代理成本,发挥治理机制效果。资本充足率过大,部分资本受限制,造成管理者无法有效运用资产创造价值,增加经营绩效,反而造成管理者自利心增加,进而增加代理成本,资本充足率过少,会增加管理者的道德风险增加代理成本。因此,本文提出以下假设:
  H1:资本充足率与资产周转率呈倒U型的关系。
  而作为银行风险的测量的第二个变量是Liang and Rhoades(1991)和McAllister and McManus(1993)提出以银行无清偿能力风险指数(Insolvency Risk,IR),他们认为IR=资产收益率的标准差/(资产收益率期望值+股东权益比率),资产收益率是研究银行整体绩效时广泛使用的比率,而资产收益率的波动性是财务经济学上风险衡量的指标,股东权益比率则放映银行的资本结构。McAllister and McManus(1993)认为无清偿能力风险指数衡量银行有多少账面价值可以吸收会计上的损失。张磊(2007)对我国的十四家商业银行进行无清偿能力风险指数的实证研究,证明了无清偿能力风险指数在测定银行风险的可行性。
  由于资产收益率与股东权益的变动会影响无清偿能力风险,并且无清偿能力风险与财务绩效密切相关,。Rivard & Thomas (1997)指出无清偿能力风险指数(IR)升高时,其报酬便会下降,无清偿能力风险下将时,银行财务绩效将会提高,银行的价值上升。无清偿能力风险指数维持比较低的水平时,表示资产收益率和股东权益比率维持在一定水平的波动中,银行的整体上没有受到重大冲击,无清偿能力风险指数越低,表示管理者的有效经营银行,发挥公司治理机制,降低了代理成本。因此,本文提出以下假设:
H2:资产周转率与无清偿能力风险指数呈负相关。
  此外,本文选择银行总资产的自然对数(InSize),和银行净利润的增长率(GC),作为控制变量,以保证分析的解释变量与被解释变量的相关关系。综合上述文献和研究假设,本文提出多元回归方程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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