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金融衍生工具风险成因及防范对策研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李莉 时间:2013-07-22
  三、商业银行金融衍生工具的风险防范对策
  商业银行金融衍生工具运用得当,可以使投资者减少风险和避免损失,甚至可以获得较大收益,根据上文对商业银行金融衍生工具风险的成因分析,提出以下完善我国商业银行金融衍生工具风险的防范对策:
  (一)加强事前、事中、事后金融衍生品的内部风险控制
  商业银行金融衍生品的内部风险是微观经济主体自身面临的风险,而这些自身面临的风险也正是宏观风险滋生和形成的微观基础。因此,参与交易的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确保获利和避免灭顶之灾的关键就是建立完善而有效的内部风险控制体系,从而从源头上控制宏观风险。商业银行如何在这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有效的达到其目的,就应该从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三个角度来控制金融衍生品的内部风险。
  (二)加大政府部门的调控与监管,从宏观上为商业银行金融衍生工具风险防范创造条件
  加强对从事创新金融工具交易的金融机构的监管,规定从事交易的金融机构的最低资本额,确定风险承担限额,对金融机构进行现场与非现场的定期与不定期的检查,建立财政部门、中央银行和金融监管等有关部门之间的金融监管协调机构如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以适应金融业综合经营发展趋势的需要。不仅要对中资金融机构的海外投资和资产进行动态监管,以防其海外风险敞口过大,还必须加强对在华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我国金融监管当局需要考虑国外对我国金融机构的开放程度,对外资金融机构应实行对等开放原则,适当控制外资金融机构的进入速度。
  (三)加强金融衍生工具的信息披露,引入风险价值披露
  金融衍生交易中的信息披露制度是加强对金融衍生交易风险监管的基础,也是促进金融体系稳定运行,提高金融衍生市场运作效率,防止系统性风险的重要手段,因而世界各国在对金融衍生交易监管的过程中都是非常重视信息披露问题的。首先,要在信息披露过程中要做到公平竞争,因为公平竞争是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的重要特征,是确保市场不被少数交易人员操纵垄断,是防范金融衍生工具市场风险的重要保证。其次,应该披露一个金融机构的风险策略、整体经营目标以及内部控制风险的措施等,此外还应披露用于记录交易行为的收入确认方法及会计准则,建立高品质的信息披露手段。再次,引入风险价值披露,以弥补公允价值计量对风险披露的不足。
  (四)加强商业银行金融衍生工具法制建设,积极参与对金融衍生工具风险防范的国际合作
  尽管我国在金融立法方面已取得了一些进展,制订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协议》等相关法律,但对金融衍生工具风险的立法目前还十分薄弱,远远不能满足我国金融衍生工具发展的需要,要尽快出台《期货交易法》及其他商业银行金融衍生工具交易法规,明确、细化金融衍生交易中的相关法律责任,以法制力量引导金融衍生工具交易正常、有序运行。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逐步开放,国际金融市场上的衍生工具风险势必渗入我国,因此加强对创新金融工具的国际监管和国际合作,已经成为国际金融界和各国金融当局的共识。我国在这方面要积极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经验,加强监管与合作,使各项金融衍生工具发挥更加规范、有效的作用。
  参考文献:
  1、王爱俭.金融衍生工具特点及风险管理[J].财经问题研究,2007(6).
  2、燕文斌.金融衍生工具风险管理研究[J].长春工程学院学报,2009(2).
  3、叶强.论金融衍生工具的风险与防范[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08(1).
  4、李寿华,李飞.衍生金融工具应用于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之探讨[J].黑龙江对外经贸,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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