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有效的合作培养人才的模式——谈政府机构与高校合作办学问题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董新凯 时间:2010-08-15
摘要:政府机构与高校合作办学是一种具有很多优越性的合作办学模式,客观环境和政府机构自身的需求使得这种办学模式具有较大的可行性。政府机构与高校合作办学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内容也涉及很多方面。当然,在政府机构与高校合作办学的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有待解决。
关键词:政府机构;高校;合作;办学

高等与社会各方面的联系越来越紧密,成功的高等教育离不开社会各方面的参与,合作办学也因此成为高等教育的一种模式,并已得到人们的广泛认可。理论界在探讨各种合作办学机制,受关注较多的是校企合作办学、中外合作办学、学校与科研院所合作办学及产学研合作等模式,而另一种很有效的合作办学模式却被人们遗忘了,这就是政府机构与高校合作办学的模式。为了引起人们对这种办学机制的重视,本文将对这种模式的一些基本问题进行探讨。
一、高校与政府机构合作办学的优越性
高校与政府机构的合作相对于高校与其他机构的合作而言,有诸多的优点。笔者以为这种合作至少可以有以下优点:
1、可以充分利用政府机构的信息优势。信息偏在是目前高等教育的很多方面不能适应社会需要的重要原因,政府机构与高校的合作可以弥补高校在信息方面的缺陷。政府机构作为综合性的或某一专业领域的公共服务者和管理者,与社会有着广泛的、经常性的、多层次的接触与交流,因此也就成了一个巨大的信息库,其中有很多信息可能与高校的人才培养有关,如某些领域比较详细的人才需求情况、人员的知识结构和知识水平、毕业生就业后的详细情况、负担高等教育的能力、科研资金的数量及其分布情况、技术结构与技术水平、高等教育资源的分布情况等。由于我国的政务公开的程度还不够高,而且有些信息也不属于政务公开的范围,使得高校很难获得这些信息,或者获得信息的成本会很高。通过高校与政府机构的紧密合作,高校便可以克服获取这些信息的障碍,也可以节约大量获取信息的成本,从而保证高校有限的办学资源用于关键的地方。
2、可以借助政府机构确立正确的人才培养方案。高校为谁培养人才?培养什么样的人才?怎样培养人才?能否正确解决这些问题直接关系到高校能否获得必要的生源、能否培养出合格的人才、能否保证其培养的人才被社会所承认和接纳。通过与相关政府机构的紧密合作,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帮助高校正确地处理这些问题:政府机构往往制定有某一领域的人才战略,这对于高校的人才培养有很强的导向作用,只有与相关的政府机构进行紧密的合作与沟通,才可能深入地领会这些人才战略的要求,也才能使高校的人才培养方案正确地体现这些人才战略的精神;政府机构对某些领域、某些地区的人才需求状况通常有深入的了解,借助与政府机构的密切合作,高校可以获取并充分利用这些人才需求信息以优化其人才培养方案;政府机构对某些领域、某些地区人才的知识结构、知识水平及社会对人才知识的要求往往比较熟悉,通过政府机构的合作与帮助,可以使高校有针对性制定其人才培养方案,准确地体现这些实际需求,从而使其培养的人才受到社会的欢迎。特别是当某一领域或某一地区急需一些人才而又数量有限时,可以借助政府机构的力量将这种人才培养任务安排到与其有合作关系的高校,以避免很多高校盲目参与这方面人才培养的竞争,从而避免重复办学所造成的资源浪费。
3、可以利用政府机构的组织优势推动高等教育。在现在的社会背景下,人们对政府机构的依赖性还是比较强的,由政府机构出面组织资源、协调各方面的关系往往比较顺利,也更容易得到人们的信任。如果高校与某一特定的政府机构进行紧密的合作,可以借助政府机构的力量开拓高校人才培养所需的社会空间,使高校在生源的组织、对外学习与交流、学生的社会实践活动、与外部的科研合作、学生的就业等方面获得社会各界广泛的支持。
4、可以借助政府机构获得必要的物质支持。办学经费的紧张是各高校普遍存在的问题,通过与某一政府机构的合作,至少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缓解高校的经费困难:一是充分发挥该政府机构的教育经费的作用。一般的政府机构都有一些教育经费,政府机构可以将这些教育经费投向与其有合作关系的高校,再由高校完成政府机构指定的教育培训任务,这样既资助了特定的高校,充分发挥高校现有教育资源的作用,又避免了政府机构在教育培训方面的重复投资。二是利用政府机构的公信力引进社会资金和国外资金。三是通过与政府机构的合作可以增强融资者的信心,使高校在发展过程中获得必要的信贷资金。
二、高校与政府机构合作办学的可行性
高校与政府的合作可以提高办学的效率,不仅具有必要性,而且,从多个角度考察,也是可行的:
1、政府机构角色定位的转变。经过不断的体制改革,国家及社会对政府机构的角色定位已经转变,政府机构已经由单纯的管理者转变为服务为主、管理为辅的角色(即人们通常所说的“大服务、小管理”)。政府机构需要强化服务意识,除了在其职能范围内提供常规的服务工作外,在目前以创新为先导的环境中还应努力进行服务创新。政府机构与特定的高校进行合作也是其在履行了基本的服务职能之外进行的服务创新,是在通过与特定的服务对象的结合的过程中拓展服务的空间和服务的深度。政府机构不能以管理者自居,而要尽量以伙伴合作者的态度对待服务对象,才能真正提高服务质量。
2、政府机构一些政策的落实有赖于与高校的紧密结合。从高校的角度看,高等教育需要政府机构的支持,而从政府机构的角度看,其职能的发挥也往往需要借助特定高校的力量。政府机构一些政策的实施单靠宣传推广和一般的行政措施通常难以取得相应的效果,特别是一些软政策(如鼓励知识创新、实施知识产权人才战略等),有时根本没有成效。通过与特定高校的合作,政府机构可以利用高校的资源和优势具体地实施其政策,并达到以点带面的效果。比如,有些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为了实施其知识产权人才战略,采取与理工科基础比较深厚的高校合作举办知识产权学院的方式来培养专门人才,此举不仅带动了相关高校的专业建设和学科发展,而且有效地服务了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相应职能的发挥。
3、合作办学模式的多样化。随着合作办学模式成为人们的共识,各种各样的合作办学模式应运而生,新的探索活动还在继续。在此种背景下,只要是富有成效的合作办学模式,如果不明显地违反国家的法规,就会得到人们的承认和重视,高校和合作对方也会努力去实践。政府机构与高校进行合作办学具有述诸多优越性,如果政府机构在合作过程中没有违法滥用其行政权力,也没有因为与特定高校的合作而影响到其对其他高校的正常服务和管理,并且没有引起其合作对象与其他高校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这种合作办学就会得到人们的理解与支持。从某种意义上说,政府机构与高校之间的合作只是众多合作办学模式中的一种而已,应当有生存的空间。
4、国务院有关部门与地方政府合作办学的引导。在我国,政府机构有重点地扶持和建设一些高校已经有先例可循,比如,教育部与一些地方的省级政府合作共建一些知名的大学,国防科技委员会与一些地方的省级政府合作共建隶属于国防科技工业委员会的一些大学。尽管上述政府机构对高等教育的参与还没有到与高校进行直接合作的层面上,但其已经造成了政府机构参与特定高校建设的氛围。在些背景下,政府机构根据自己的判断和行使职能的需要选择某一特定的高校进行直接的合作也就不会引发太多的争议。
三、高校与政府机构合作办学的基本内容与形式
高校与政府机构的合作可以采取全面合作的形式,内容可能涉及高等教育的方方面面,也可以采取局部合作的形式,内容仅涉及高等教育的某几方面或某一方面;可以采取长期合作的形式,也可以在短期内进行合作;可以采取配对式的合作,即一个高校与某一个政府机构进行合作,也可以采取混合式的合作,即一个高校同时与多个政府机构进行合作或一个政府机构同时与多个高校进行合作;可以采取紧密型的合作方式,即双方基于合作关系建立一个联合机构,也可以采取松散型的合作方式,即双方只是根据协议各自完成必要的工作,而不专门设立一个联合机构。
从内容上讲,高校与政府机构的合作主要体现在以下一个或多个方面:
一是生源的组织。这主要是政府机构通过灵活的方式为高校组织生源提供帮助,如利用政府机构的影响帮助高校进行招生宣传,将其职能范围内需要进行学历的人员介绍到与其有合作关系的高校等。
二是专门人才的学历教育。这主要是指高校根据政府机构的要求对特定范围内的人员提供的学历教育。有时政府机构觉得有必要对某一领域或某一地区的一些人员通过高校学历教育的方式使其适应该领域或该地区的要求,这种学历教育最好由合作高校根据特定的要求进行才能收到预期效果,即进行定单式的培养。
三是非学历教育服务。这主要是高校为政府机构履行其职能提供的合作和服务。政府机构在履行其职能过程中往往需要对相关人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培养教育以使他们掌握相关的知识和技能或不断地进行知识更新。这种培训教育的针对性强,应当由比较稳定的、能够深刻领会政府机构的意图的机构来承担,才能收到实效,承担这种任务的最佳角色当然是与该政府机构具有合作关系的高校。
四是信息的提供。这是一个双向互动的过程。政府机构的角色优势使其可以为合作高校提供办学过程中涉及到的多方面的信息,包括属于政务公开信息范围外的一些信息。另外一方面,高校也可以将其将办学过程中积累的经验和收集的相关信息传递给政府机构。
五是毕业生就业服务。这主要是政府机构为高校提供的服务。政府机构可以根据其所了解的人才需求情况对毕业生进行正确的就业指导,防止毕业生对就业去向进行不恰当的定位,避免毕业选择工作单位的盲目性;政府机构还可以利用其既熟悉相关用人单位、又熟悉合作高校的人才培养状况的便利为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双向选择穿针引线。
六是人才培养方案的设计。这主要是指政府机构根据其对人才现状的深入了解对高校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提供指导,使高校的人才培养方案既具有性、又满足实际需要。
七是物质扶持。这主要是在高校办学经费紧张的情况下政府机构可以对高校提供的帮助。政府机构可以将其预算内或预算外的教育培训经费通过与高校合作的方式投向特定的高校,使双方的资源得到优化组合;政府机构也可以利用其特定的角色帮助高校从社会获得一定的经费赞助或从机构获得优惠的融资。
八是科研推进。这也是一个互动的过程。一方面,政府机构可以为高校提供科研信息,特别是其职能所涉及到现实中急需的一些科研成果,使高校可以集中科研资源进行有针对性的研究,政府机构也可以将其职能范围内涉及到的一些科研项目直接交由其所信赖的合作高校承担;另一方面,高校也可以帮助政府机构培训其职能范围内的科研院所或的科研人员,提升这些科研人员的科研能力。
九是师资队伍的推进。这主要是指政府机构帮助高校获得有相当实践经验和操作能力的师资或为现有教师提高实践操作能力创造必要的条件。
十是高校对外关系的拓展。政府机构可以利用其优越地位,帮助高校加强与社会的交流,特别是使高校的实践性教学能获得良好的社会环境;政府机构还可以帮助高校更多地开展与国外同行的交流与合作。
四、高校与政府机构合作办学存在的问题
虽然高校与政府机构的合作具有很大的优越性,也具有较强的可行性,但也有一些问题有待解决,否则会影响高校与政府机构合作关系的健康发展。究其要者,这些问题有:
1、不正当竞争问题。某一政府机构与某一特定的高校合作办学,很有可能使该政府机构将更多的精力和更多的资源投放在该合作高校身上,使该合作高校不需要通过自身的努力便可以获得很多竞争优势,这对于其他高校来说也许会构成不正当竞争。
2、权力滥用问题。当某一政府机构与某一特定的高校合作办学时,由于利益的刺激和办学成绩的需要,该政府机构很有可能会滥用其公共权力,如强令其下属单位派人到合作高校接受教育培训或强令其下属单位接受合作高校的毕业生等。这等于是利用本应服务于全社会的权力来为单个的学校谋利,损害了社会利益,也影响了政府机构的形象。
3、平等合作理念的缺乏。政府机构与高校既然是合作关系,双方应当平等相待,但由于深厚的官本位思想的影响和长期形成的官僚作风,在合作的过程中政府机构是很难将高校作为一个平等的合作伙伴看待的,在很多情况下仍然会不自觉地以管理者的身份自居。
4、培养方向偏窄,影响部分毕业生的就业。在政府机构与高校的合作过程中,政府机构往往会要求高校的人才培养活动满足其职能所覆盖的地区或领域的用人需要,高校通常也对这种用人需要过分乐观,结果很可能导致高校某一方面的人才培养方向过窄,一旦该政府机构职能范围内的地区或领域容纳不了这么多毕业生,剩余的毕业生会因知识面太窄而无法满足其他用人单位的需要。
如何合理地防止这些问题的出现还有待研究,但合作双方的自律和良好的监督机制的建立是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