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中平行进口法律规制比较探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吴欣 时间:2013-02-14
  4.1.2 司法实践 
  由于我国是发展中国家,产品生产成本较低,加之我国是出口导向型国家,以前对进口商品一直采取高关税政策,向中国平行进口知识产权产品的现象较少出现,但现在已有出现,进入司法程序的,有商标领域著名的“力士香皂进口案”以及“AN’GE牌服装案”。但由于相关法律规定的空白和薄弱,对司法实践操作和当事人行为选择都缺乏明确的指导。 
  4.2 我国平行进口法律规制的建立和完善 
  笔者认为,我国对平行进口的法律规制应当立足于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的现实国情,参考国外立法实践和平行进口的国际发展趋势,从知识产权法和反垄断法等方面健全相关制度。 
  第一,知识产权法对平行进口的规制。我国知识产权法对平行进口的调整,主要解决下列问题:一是对平行进口的界定。二是对权利穷尽原则的具体适用作出明确的规定。我国应当以原则上允许平行进口为基础,在不同知识产权领域内,对这一原则进行调整,以符合我国市场现实的需要。我国专利平行进口的法律应当采用国际穷尽原则,即允许平行进口,但同时,应规定一定的例外。具体应当根据平行进口的不同类型而定。在商标领域,应采用权利国际用尽原则。在版权领域,权利用尽原则仅适用于发行权。对于带有版权的普通商品的平行进口,应当类推适用商标平行进口的有关规定;对于版权作品的平行进口,可以采用与专利平行进口相同的政策,即原则上采用权利国际穷尽,具体而言,对自己投放型、关联型平行进口应当允许,对许可型、同出一源型平行进口应当阻止。 
  第二,在反垄断法对限制平行进口的行为进行规制的问题上,我国虽然没有现成的具体实施规则和实践的积累,但可以参照美国和欧共体较为成熟的经验。首先,将限制平行进口的协议和单方面措施纳入反垄断法的规制模式进行评判,这是反垄断法规制的基础。其次,反垄断法要维护的是市场竞争,这在任何国家都是一样的。但是,何种对平行进口的限制性行为是合理的限制竞争,或怎样才是不合理的限制竞争,需要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主要参考文献:
   
  [1]郑成思.知识产权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2]张韬.试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的平行进口与进口权[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1995(5):26-30. 
  [3]余翔.专利权穷竭与专利产品平行进口:欧共体法律、实践及相关理论剖析[J].国际贸易,2000(2). 
  [4]王传丽.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析商标权与灰色市场进口[J].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1995(1). 
  [5]孙颖.平行进口与知识产权保护之冲突及其法律调控[J].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19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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