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ACTA与TRIPS关系及对中国产生的影响评析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王娉娉  时间:2013-02-14
  论文摘要:ACTA与TRIPS相比,主要在执法上加大力度。ACTA要适用TRIPS中的目标和原则,但其具体条文并未体现后者的利益平衡和不妨碍贸易自由的目标和原则。ACTA通过加强其缔约国的知识产权执法力度来辐射非缔约国,包括中国。 
  论文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利益平衡;对中国影响 
   
  2006年,美国和日本最早提出创建一个反假冒行为的多边协议。自2008年启动《反假冒贸易协议》(Anti-Counterfeiting Trade Agreement,简称ACTA)日内瓦回合谈判到东京谈判,ACTA历经两年共十一轮谈判,参与国多是知识产权主要生产国和输出国的发达国家。谈判一直秘密进行,直到2010.4.21才第一次官方公开协议草案文本。其目的无非是降低作为知识产权输入国的发展中国家的参与度,减少谈判障碍,加速其产生进程。但是,“他们在此进行磋商的是一个至关重要的知识产权协议”,美国大学的信息公正和知识产权项目副主任Sean Flynn说,“未采纳利益共享者的意见而达成协议,这将极大损害该协议的合法性。” 
  1 ACTA与TRIPS对比概述 
  1.1 扩大适用范围 
  禁令方面,ACTA增加禁令的适用对象从而扩大适用,进而增加当局采用这一民事执法方式的可能性。按照TRIPS第44条,遇有侵权第三方,如侵权商品的使用者,司法机关无权向其签发禁令,而ACTA第2.X.1条则赋予司法机关这一权力,将知识产权民事执法的适用从“当事方”扩张至“第三人”。ACTA对临时措施进行了同样的扩张。 
  边境措施方面,ACTA也增加其适用对象。TRIPS第51条仅针对成员方的进出口,而ACTA第2.X.2条则规定中止放行适用于“海关控制下的所有货物”—不仅包括进出口,还有过境中的货物,借此扩大边境措施适用。例如,中国出口至欧洲的货物,需在新加坡过境,依TRIPS,即使该批货物侵犯权利人的知识产权,新加坡海关当局也无权对该批货物中止放行,但ACTA却授予其该权力。 
  刑事执法方面,ACTA不仅适用于TRIPS中规定的假冒商标和盗版,还增加了对侵犯著作权邻接权行为的刑事执法(第2.14.1条);增加“展播的影像作品”为犯罪对象(第2.14.3条);在TRIPS的基础上纳入预备犯罪(第2.14.2条)、帮助犯和教唆犯(第2.14.4)以扩大犯罪主体—不仅对已实施的假冒、盗版进行刑事处罚,还适用于意图从事该行为的预备犯,此外,该主体也不仅限定于自然人,还包括法人(第2.14.5条)。 
  1.2 细化部分概念 
  损害赔偿方面,ACTA规定的赔偿标准比TRIPS更高。TRIPS仅规定“支付适当的补偿”,ACTA第2.2条则作了较为细致的规定,赔偿以权利持有人的利润损失计而非侵权方的实际获利。由于侵权商品的价格往往远低于被侵权商品,这样大幅提高了侵权赔偿标准。 
  刑事执法方面,与TRIPS第61条的一笔带过不同,ACTA将商业规模定义为“至少包括直接或者间接为经济或者商业利益的商业行为”,但仅以商业利益为衡量标准,而不做量的要求,也即只要有分毫营利,就可对假冒、盗版实施刑事执法,大大降低刑事执法的门槛。而扣押、没收和销毁的实施对象也从TRIPS的“材料和工具”扩大到“材料和工具”、“书面证据”、“获得的财产”。 
  1.3 增加对权利人保护的新条款 
  告知权方面,ACTA增加提供信息的主体又扩展应告知的内容。相对于TRIPS第47条,ACTA第2.4条以“与侵权有关的信息”扩展告知权的内容;将主体从“侵权人”扩大至“侵权人,或者在另一种情形下的被控侵权人,”即使在侵权与否尚无定论的情况下,所谓的“被控侵权人”也有提供相关信息的义务;将信息内容从“第三方身份及其销售渠道”扩大到宽泛的“相关信息”,且将对第三方的限定从“生产、销售有牵连”扩大至“涉及侵权行为任一方面的一人或多人”,与使用、许可相关的第三方信息也被纳入应提供信息的范围内。 
  其他救济措施方面,ACTA增加实施销毁的可能性,比TRIPS更严厉。按TRIPS第46条,司法当局对侵权产品只可排除商业渠道或销毁,对其生产材料和工具则只可排除商业渠道,且要求“应考虑侵权的严重程度与被决定的补救两者相称的必要性以及第三者的利益。”而ACTA规定,当局在权利持有人提出要求的情况下若无例外只能销毁,给当局留下的自由裁量的空间变窄了;对生产材料工具还可销毁,相对于排除商业渠道而言,销毁更为严厉而不留余地,可见ACTA救济方式更严厉。 
  信息披露方面,ACTA增加了可披露的信息。TRIPS第57条规定当局可以通知权利人的信息是“有关发货人、进口商和收货人的姓名和地址以及有关货物的数量”,ACTA则增加了列举项—货物的规格,出口商的名称/姓名和地址,发货人、进口商或收货人的名称,且该列举为非穷尽式,当局应提供所有有助做出积极裁决的信息。 
  刑事执法方面,ACTA增加排除商业渠道的执法方式。 
  ACTA还新增了数字环境下的知识产权执法,对网络侵权设置比较严厉的规定。 
  1.4 删除限制权利人的条款 
  临时措施方面,TRIPS第50.4条和第50.6条分别设定临时措施的限制,ACTA却删除这些可保障被告利益的规定。TRIPS第50.4条规定采取临时措施后应通知“受影响的成员方”以使被告有机会请求重新审查临时措施以及进行陈述,以保证被告的利益,仅在“适当的情况下”(如为保护证据)才“有权采取适当的措施”;但ACTA完全取消了通知被告,听取被告陈述的条款,一旦采取临时措施,被告将无任何反击的余地。TRIPS第50.6条规定了采取临时措施的时间限制以保证临时措施之临时性,但同样被ACTA取消。 
  边境措施方面,ACTA对中止放行的限制性条款几乎只字未提,包括TRIPS第54条中止放行后对进口商的通知,第55条对中止持续期限的明确规定,第56条对商品进口商和货主的补偿条款。删除这些限制使边境措施的启动变得简单随意,当局甚至可无限期地不予放行。 
  信息披露方面,ACTA删除信息披露的限制,使其因无约束而变得简单。TRIPS第57条要求,只有对“案情实质已作出了积极裁决”的情况下才可以向权利人披露货物的相关信息。ACTA第2.13.a条和2.13.b则规定只要相关信息有助于发现侵权货物或者有助于作出积极裁决即可予以披露。故对比二者所得结论是,ACTA扩大了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加强保护力度,权利人更易滥用权利—ACTA反映目前掌握知识产权之大多数的发达国家的根本利益,其核心价值向权利人一方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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