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北京市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中存在的问题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田婕 时间:2013-02-14
  2、完善补偿方案的制定原则
  补偿方案的制定是土地征收补偿实施的前提和基础。征地方案确定后,征收者与被征收者应对征地的补偿标准等问题进行谈判、协商,由政府和农户选派的代表组成委员会共同确定征收补偿方案,意见不一时,由批准征收土地的政府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裁定,以保证补偿方案的公正性。然后,对补偿方案进行公告,这是土地补偿的必经程序,也是有关地方政府的义务和职责。这些建议有利于减少土地征收补偿中的不公平性,使双方可以在相对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协商,实现各方利益的最大化和平衡化。对征地补偿进行公开,让征地补偿透明,同时让从村民众了解到自己的法律权利,既保护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知情权,方便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监督,又可以避免因土地权属不清等而产生的纠纷。
        3、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根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有关规定,土地征收补偿方案公布以后,有关市、县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土地征收补偿方案的意见和建议,以保证土地征收补偿的公平与合理以及土地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最后,公布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补偿费用分配是否及时、合理,使用是否正确,关系到每个农民的合法权益,因此,法律赋予并保障政府部门和农民的依法监督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阻挠和干涉。
  4、提高农村人口的法律意识
  合理的补偿机制,也需要农村民众有一定的法律意识。针对农民的法律知识薄弱的现状,为保障农民一系列权利的视线,政府应加大对农民的法律知识教育,安排专门人员为农民提供法律指导、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引导他们通过正当、合法的途径解决纠纷。当拆迁人与拆迁人之间,对有关补偿安置协议履行中的纠纷,应以对方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如果是对政府有关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其上级主管机关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提高农民宅基地使用权补偿
  1、提高补偿金额
  虽然北京市已出台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即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但关于“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还应结合当地具体情况予以确定,因此,政府应尽快出台该价格的制定的相关细则,并增加制定方案的透明度。
  2、落实住房安置问题
  对于有条件的农民集体,应鼓励由所在村组重新安排被拆迁人的宅基地,供原宅基地使用权人自建房屋;对于所在村组安排宅基地确实有困难的,考虑到农村人口主要以耕种为工作的原因,宅基地的丧失不得不是一部分农村人口到县城或城市购房,政府可以考虑提供廉租房或两限房。
  3、解决被征收宅基地后农村人口的生活问题
  为解决农村人口拆迁后的生计问题,可以参考国外通行的做法,以市政建设为目的进行拆迁时,在市政工程项目如公路等建成后,分配给拆迁户合理的股份,以股利分红对其进行补偿,这种做法在深圳市的拆迁工作中已得到较为成功的运用。仅给予数万元的安置、保养费用,不如给予股利分红,更有利于农民的生存利益。或者通过采用发行土地债券的方式,解决农民宅基地补偿低与国家建设用地征地成本高的矛盾,也使农民可以获得较长时期的土地收益,并获得生产自救和发展所必需的资金。
  三、结论
  为了完善农村宅基地征收补偿机制,针对执行者,在土地征收的过程中,每一个环节都要增加透明性,进行公示并向公众或者相关利害关系人随时提供可查阅的相关文件报表,以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进行有力制约,以权利制约权力,防止征收权滥用;针对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则应加强协商性,注重被征收者在征地行为过程中的参与,让他们在征收目的性、征收范围、征收补偿安置和征收补偿安置费用的使用、管理等方面都有充分发表意见的机会,并能采取足够的措施及时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此外还要明确可诉性,设置科学、合理的救济措施,保证在被征收者存有争议时,可以通过多种救济途径,有效地维护自身合法利益。允许被征收者采取复议、申诉或者诉讼等救济措施,在条件成熟时,还可设立由专业人员组成的征地仲裁机构,主持有关征地过程中产生的异议仲裁,以更好地维护被征收者的合法利益。
  参考文献:
  1、高勇.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问题探讨[J].经济学家,2004(1).
  2、马玉勤.对我国失地农民问题的思考[J].农村经济与科技,2007(7).
  3、章伟国,刘红.关于农民土地权益若干问题的思考[J].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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