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要素分配决定收入分配——论“公平与分配不能联姻”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何伟 时间:2010-06-25

  自去年开始,我国学界开展了一场关于效率优先与兼顾公平的讨论,参与讨论的人,大家都关心我国收入差距扩大,存在一个弱势群体的问题。为了防止两极分化,维护社会安定,建设和谐社会,呼吁政府和社会关心弱势群体,采取适当措施来缩小当前收入差距,更加重视社会公平,这是完全应该的,应当受到称赞。可是有人提出,形成分配不公的原因,是由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这一价值判断引起的,应将它改为“公平优先,兼顾效率”,并用公平分配来解决分配不公的问题。由于对这种提法有不同看法,就展开讨论。其分歧点:一是分配不公与困难群体的存在是效率优先引起的,还是其他原因;二是解决收入差距太大的办法是提倡公平分配,还是应采用其他措施;三是公平分配与社会公平是一回事,还是两个不同概念。

  初次分配不能公平分配

  将收入差距扩大归因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提法,我认为是有问题的。首先,对中国的效率应如何评价﹖中国今天是高效率还是低效率?全国以及全世界都认为,今天中国经济是高速度,但质量是低效率,否则党中央就不会在“十一五”规划建议中提出,要以“低投入、低消耗、低排放和高效率”来转变目前的高投入、高成本、高消耗、高污染、低效率的经济增长方式。在当前不应简单地将效率和公平看成因果关系,这和中国实践情况不相符。目前我国的收入差距确实扩大了,但是并没有带来高效率,不应机械地搬用发展经济学的定式,认为分配不公是由高效率引起的。说分配不公是由效率优先引起的,不如说各级政府为了追求政绩、追求GDP的增长,不重视社会公平,可能更切合实际一些。

  其次,解决收入差距拉大的问题,有人提出公平分配。提倡公平分配,这合乎民意,大家都会赞成。但公平分配能否解决收入差距拉大的问题?收入差距拉大是由分配引起的,但是分配有不同的方面,什么分配引起收入差距扩大,应加以分析:第一个层次是初次分配,即在生产领域的分配,如工薪分配和利润分配;第二层次是属于再分配,主要由政府来实行社会分配;第三类属于非法收入,这些收入也可以使人们收入差距拉大,但严格讲来,这些收入不能算作分配,如同强盗抢来不义之财一样,应受到制裁。

  在初次分配中能否用公平这个概念?我认为可以用,但只限于马克思所说:“显然,这里通行的是调节商品交换(就它是等价的交换而言)的同一原则。”(《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1页)这里运用的是等价交换原则,每个人都是商品交换者,权利是平等的,报酬与其贡献是等价交换关系,两者等价即为公平,不等价即为不公平。但问题在于谁来判断这一等价与不等价。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是由政府来制定工资制度,其原则是“承认差别,但悬殊不能太大”,这一原则是否等价,即为公平,无法衡量,但在客观上存在着多劳少得、少劳多得的平均主义现象,很难说公平。每个人的工资级别是由各级领导者来决定的,很难做到人人满意。当时在社会上流传着一副对联,上联是“说你行、你就行、不行也行。”下联是“说你不行、就不行、行也不行。”横幅是“不服不行”。这是对当时一些领导决定工资级别不满的一种发泄。但是要让领导上说清楚也很难,因为无有一个公平标准来衡量,很难做到人人满意,人们也就很难区别人情和公道了。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贡献与报酬的等价是由市场来决定,交换双方如有一方认为不等价可以解除合约,另行选聘和应聘,待到双方都认可即为等价。这里可以说完全通行着马克思所说的“等价交换原则”,即为公平。不过这种公平在人际之间横向比较,权利是平等,但分配还是不公平的。今年4月13日《中国青年报》披露,2005年,几家银行高管的年薪报酬,最高的是招商行行长马蔚华为267.83万元。居第二位的是民生行行长董文标税后报酬为191.61万元。深发行洋行长韦杰夫为130万元,现已辞职。这表明他们的收入与一般职工收入差别很大,即便在他们之间也有很大差别。这种差别是由他们的效率在市场条件下决定的,即为等价,政府无权干预。如果要求公平分配,缩小收入差距,就与他们的贡献不相对应,即为不等价、不公平。

  这样公平就有两个标准,即贡献与报酬等价的公平和人际之间分配结果的公平。如果追求等价公平,就会出现分配结果的不公平,否则相反,两者是二律背反,不能并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不能破坏等价交换原则,要求公平分配,政府在这一领域惟一能做到的是对高收入者征收个人收入所得税,对低收入者规定最低工资限额,仅此而己,不能再采取其他措施。即便对高收入者采取累进式的高征税,其高度也要考虑国际惯例,太高了会留不住人才、有负面作用,所以我国目前在征收个人收入所得税的起征点上是有区别的,中国人为1600元,外国人为4000元。即便采取这些措施,有缩小收入差距的作用,但还是存在着分配不公的问题。因此在市场决定工薪报酬的情况下,社会要默认这种不公平。马克思说:按劳分配“要默认不同等人的个人天赋,因而也就默认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所以就它的内容来讲,它像一切权利一样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同上,第12页)不平等即为不公平。

  所以,对初次分配不能要求公平分配,一是做不到的,二是不合理的,三是会误导人们对现时分配不满,助长平均主义思潮,引发仇富心理。对目前分配中存在的问题,准确的说法应是重视社会公平,缩小收入差距,而不是公平分配,公平分配解决不了分配不公的问题。因为社会公平不单纯是一个公平分配的问题。所以,当拉萨尔提出在资本主义实行“公平的分配”时,遭到马克思的严厉批判。马克思说:“把所谓分配看做事物的本质并把重点放在它上面,那也是根本错误的。”又说:“庸俗的社会主义仿效资产阶级经济学家(一部分民主派又仿效庸俗社会主义)把分配看成并解释成一种不依赖于生产方式的东西,从而把社会主义描写为主要是在分配问题上兜圈子。既然真实的关系早已弄清楚,为什么又要开倒车。”(同上,第13页)从马克思对庸俗社会主义的批判,可以得到启发:一是不要“在分配问题上兜圈子”,这就表明不能用公平分配去解决分配不公的问题。二是分配问题是“依赖于生产方式”的,在我国就应研究生产要素分配对个人收入的影响,这才是解决收入差距过大的的关键所在。

  对民营家的利润分配,只要属于合法收入,宪法是保护私有财产的,不论他们的收入与一般人差距有多大,政府是无法要求公平分配的。只要允许私人资本存在,生产要素是这样的分配,这种分配格局就无法改变,只能合法征税。至于一些私营企业家出于社会责任感,自愿进行的慈善捐献,应当受到欢迎。这种捐献今后会随着民营企业的发展会越来越多,这对于弱势群体是一种帮助,但其捐献的分配是根据需要,也不是公平分配。

  可见,在初次分配领域不存在公平分配,公平与分配不能联姻。

  再分配也不能公平分配

  再分配要重视社会公平,这个命题很重要,对缩小收入差距很有意义,但它也不是公平分配。社会公平在这里应指人们获取利益的机遇平等、机会公平、规则公平,这种公平会影响到人们的人均收入,但分配结果还是不公平的。再分配的社会公平,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生产要素分配所决定的收入分配,二是由政府的政策所导致的收入分配。

  首先,研究生产要素的分配对分配的影响,应遵循马克思这一原理:“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同上,第13页)这应成为我们研究分配问题的指导思想和理论依据。马克思这段话在今天也是适用的,研究我国生产要素社会分配是否公平,它对形成收入差距扩大有什么影响,它对困难群体的存在是什么关系,这应成为研究分配问题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

  目前大家所关心的城乡收入差距过大,与生产要素分配有着直接关系。建国以后,我国确立的所有制结构是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按两种所有制理论对全国的生产要素进行分配。这种分配从区域来讲,城市比人口少得多,却控制着全民所有制资源;农村人口比城市多,只控制部分土地所有制(因土地出售,绝大部分收入被城市拿走)的少量资源。这种生产要素的分配格局,必然导致城乡收入差距的扩大。

  首先,城市控制的生产要素多,质量好,居民与生产要素结合的机遇多,占有和使用生产要素的数量就大、质量就高,从而其收入就高;其次,城市居民享受着城市化所带来的好处,享受着国家提供的公共产品,而农民在付出巨大代价后,却得不到回报,是二等公民,享受不到城市居民同等待遇,这必然使城市和农村的生活水平差距扩大;最后,城乡最大的差距是知识水平上的差别,农民文化知识相对贫乏,这是农民的致命伤,它剥夺了农民就业和获取高收入的机遇。农村占有生产要素的匮乏,就使农民失去了权,就不能发家致富,增加收入,这是城乡收入差距扩大的根本原因。这一问题的形成,既不能怪罪效率优先,更不能用公平分配去解决,只能从生产要素分配入手,在使用生产要素上农民应与城市居民获得同等待遇,才有利于社会公平。

  当然,生产要素的占有和分配不是随心所欲的,最终是由生产力水平决定的。在今天我国讲生产要素的公平占有不是重新分配,而是破除人为的划分,使社会成员在社会生产要素的使用面前人人平等,在市场中,大家站在同一起跑线上,都有使用社会生产要素的平等权利。但这种公平机遇只是一个前提条件,还需要在运行规则上的公平,即大家所使用的是同一规则。这一规则主要指政府的政策制定和执行。在政策制定上如果是区别对待,不能一视同仁,必然会影响一些人的收入。如在确定工农业产品价格上的剪刀差,在征用农民的土地上,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存在巨大差价,在支付农民工的工资和福利上低于城市同等工人,在享受公共产品,如、卫生、补贴、救济、社保等方面,农村与城市存在重大差别,以及农民在城市就业受到刁难和不公正待遇,政府在财政转移支付上偏重于城市,等等,所有这一切,都会影响农民的收入。在政策执行上如监管不严,甚至有亲疏之分,如偷税漏税,也会使一些人暴富。对于这一类问题的处理,即便把“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改为“公平优先,兼顾效率”也无法解决,必须在政策上实行同一规则。

  在再分配方面,党中央早就关注城乡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因而把“三农”问题始终放在战略高度来对待。在过去一些年代,政府在农村体制改革、扶贫、扫盲、义务教育和农村建设等方面,做了许多工作,进行了大量投入,取得巨大成就,使农民生活有很大改善。为了加速缩小城乡差距,党中央前两年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最近又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宏伟蓝图,出台了“多予、少取、放活”的政策,采取城乡统筹的发展战略,提出“反哺农业,城市支援农村”,取消农业税,种粮补贴,加大农村投入,制定农民工政策,并在农村实验与推广互助医疗、养老保险等制度。所有这一切都属于社会公平与再分配,这些政策的实施,都会在增加农民收入、改变农村面貌、提高农民的社会地位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但是,要看到我国农村人口众多、地区辽阔、差别大、人均资源禀赋匮乏,“三农”问题欠债太多,大多数农民生活还不富裕。目前采取这些措施,虽然能起到一定作用,但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农民目前的状况。一是虽然国家加大了对农村的投入,但力度不够,欠账太多,国家在财政再分配上,还有许多不合理的现象,有很大潜力可以挖掘。如今年国家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投入3397亿元,可能是历年最高的,但没有地方政府每年从出卖农民土地中强行拿走4000亿元的数额多,仍是“多取少予”。再与政府其他支出来比,就相差甚远。如果在这些方面进行改革,压缩开支,挖掘潜力,可以将大量资金用来支援农业。这些政策的制定都会导致社会再分配格局的变化,影响农民的收入。但这种再分配不是以公平为标准,而是以合理与需要为原则。

  在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时期,由于改革不到位,有一些生产要素还未市场化,仍在政府控制之中,处于垄断经营,如石油、电力、通信、铁路、等行业。这些行业所控制的都是优势资源,它们是从行政管理转变而来的垄断,带有许多行政特色,与一般垄断行业不同,它们没有国内竞争的压力,没有破产的后顾之忧,反而持有许多行政特权。它们的垄断利润来源,不是靠自主产权的先进技术和高水平的管理效率,而是靠行政性的垄断经营。的垄断行业与国外同行业相比,存在着很大差距。去年在油价一再调高的情况下,国家还拿出100多亿元,补贴石化企业。今年国家发改委发布的《电力行业2005年运行分析及2006年趋势预测》指出,2005年电力行业亏损1280户,亏损额127亿元。

  欧盟已经在25个成员国范围内取消手机的漫游费,而我们在一国内不仅不取消漫游费,手机还是双向收费。它们依靠无偿占有和低偿占有社会公共资源,用行政性的垄断手段获取垄断利润,再实行市场的分配原则,行业利润高员工的收入就高,使中国各行业职工收入差距扩大。2004年全国职工收入最高的行业是金融业中的证券业,人均为50529元,最低的是林业,为6718元,两者相差7.52倍。民间流传着这样一种说法:“银行加证保(证券、保险)、两电(电力、电信)加一草(烟草)、石油加石化,看门的也拿不少。”据报道,深圳某证券公司普通司机的年收入能达到12万元(见2006年3月8日《中国经济时报》)。从上可以看出,行业之间收入差距过大是由于生产要素分配的不合理,有的行业独占社会优势资源进行垄断经营而获取高收入。对这一类问题的解决不是靠公平分配,而是应深化改革,打破垄断,引进竞争,进一步推进市场化的发育。

  至于那些靠行贿受贿、贪赃枉法、偷税漏税、假冒伪劣、坑蒙拐骗、侵吞国有财产等等非法手段获取高收入的现象,不论人们对这种现象义愤有多大,但不能用公平分配来解决,因为它不属于收入分配,而是非法收入,应该绳之以法。

  总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分配的原则是按生产要素进行的,因而生产要素的分配就决定了收入分配。正如马克思指出的那样:“既然生产的要素是这样分配的,那么自然而然地就要产生消费资料的现在这样的分配。”(同上,第13页)所以,要想解决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不能用公平分配,只能改变生产要素的分配,在政策上一视同仁,使大家站在同一起跑线上,通用同一规则,大家机遇均等,公平竞争,即为社会公平,即使这样,每人得到的结果还是不相同的,还是不平等,仍是不公平。

  所以,不论初次分配还是再分配,都不能要求公平分配,因此公平与分配还是不应联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