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斯分配理论的中国解读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张卫明 时间:2010-06-25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是基于西方文化背景,更确切地说,是基于美国的现实背景提出来的。在罗尔斯看来,当今美国社会已经解决了方面的平等,但在方面却存在着严重的不平等现象。因此,他的正义理论,尤其是差别原则,主要是解决经济的不平等问题。本文并不打算对富有争议的差别原则进行批判性考察,而只就其理论本身进行分析,找出与语境的切合点,凸现它与当代中国对话的可能性,为进一步解读罗尔斯理论对中国现实问题的意义提供一点思路。

  一、罗尔斯的差别原则

  罗尔斯的差别原则理论主要是一种公平的经济分配理论,是在批判当代“流行”观点起来的。他认为,在我们的社会里,支持经济分配的流行方式是诉求“机会平等”的理念。当且仅当存在着获取职务和地位——它们会带来相应的收入和名望——的公平竞争时,收入和名望的不平等才被认为是合理的。这里暗含着不论较不利者是否从这种不平等中收益,这种不平等收入都是公正的。成功或失败都应该是我们自由选择和努力的结果,是我们自己挣来的,而不是被赋予的。在一个机会平等的社会里,收入的不平等是公正的,因为成功是一种“奖励”,它只给那些“应该得到”的人。然而,罗尔斯对此持反对意见。他认为,这个观点确实具有一定的吸引力,因为在分配职位时确实要有机会平等,这破除了社会的不平等带来的恶果,但是,还有一种不应得的不平等被这种观点所忽视。社会的不平等的确不应得,仅仅因为这种不应得的不平等就使得某人的命运变坏,这当然是不公平。但的不平等难道就应得?正如没有人天生就应该属于某个特定的阶级、性别或种族一样,没有人生来就应该是残疾或智商极高。所以,分配不应该受到从道德的角度看是任意的因素的影响。自然天赋与社会境况都只是纯粹的运气,但人们的道德权利却不应该依据纯粹的运气。据此,罗尔斯运用他独特的社会契约方法,借助诸如“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等理论解释性装置,发展了他自己的原则。他认为,在“无知之幕”的理想状态下,人们同意并享受公民的平等自由权利以及政治社会的一切条件,如机遇、职位和其他公共事物或公共物品。但是现实社会的实际生活进程并不能确保社会的全体公民持久、恒定而平等地享受、实现和维护这些基本的自由权利,相反,社会竞争的实际后果常常是不公平、不平等的。这样的社会后果不可避免地使得一部分公民难以继续认可并坚持原初的政治理由。他们必然,并且也是合乎情理地要提出新的政治要求或政治理由,以改变他们所处的社会不利地位。因此,差别原则,即惠及少数处于社会最不利地位的原则:“对社会和经济不平等的安排应能使这种不平等不但(1)最有利于那些处于社会最不利地位的人(即社会弱势群体)而且(2)社会所能提供的一切职位和机会应向所有人开放”,也就合乎逻辑地成了正义原则体系的实质内容,而不只是一种补偿性的政治条例。罗尔斯继续强调,“每个人的福利显然决定于对社会合作的安排,没有这个安排,任何人都不能过上美满的生活。”但是,如果自然的不平等反而能够有利于每一个人,某些人受益于自己的较高天赋反而能够在“自然的博彩”中促进较不利者的利益,这就不是不公平的。这正是罗尔斯的差别原则的宗旨。由此,考察罗尔斯的差别原则,我们至少可以读出它具有以下蕴含:(1)承认自然不平等;(2)社会较不利者应获得补偿;(3)社会是一个合作体系。以上蕴含也可以这样表述:事实上的较高天赋者无法脱离天赋较低者获益,故较低天赋者有权利从合作体系中获益,而不是接受较高天赋者的施舍;天赋较高者只有为社会创造更多,才有可能同时获取更多,他们的获益不是建立在损害天赋较弱者的基础上,而是一个共进、双赢的过程。

  二、中国式解读

  中国市场经济体制已初步确立,但由于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与西方的市场经济具有市场经济的共性,也面临相似的市场难题:它无法、当然也不能解决我们社会生活中的全部问题,尤其是经济分配问题。当前,城乡差距、地区差距、收入差距问题日益明显,出现了分配不公和贫富差距过于悬殊的现象,罗尔斯面临的问题同样困扰着我们。而我们对现实问题的解答策略,如按劳分配、共同富裕、关注弱势群体等,竟与罗尔斯理论异曲同工、不谋而合。可以说,罗尔斯分配理论在现实中国找到了有力的注释。

  (1)按劳分配。按劳分配理论是在承认自然的不平等的前提下的一种按贡献分配的“模式分配”(诺奇克语)。按劳分配的公平性首先就在于它预设了具有自我独立性的劳动主体均处于健康、理想的平等的市场经济条件之下。任何进入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或劳动者)在参与竞争时,他们同时受制于不确定的市场,即均覆盖着罗尔斯的“无知之幕”,且享有平等的“原初地位”。任何靠政治特权的参与使自己取得市场竞争优势的现象都将由理想的环境所排除。由于市场的不确定性,平等的机遇不一定产生平等的结果。其中,主体对机遇的把握就需要主体的知识水平、信息分析判断能力、甚至决心、勇气等心理素质的参与。因此,劳动主体的天赋能力及后天习得的技能在分配中就具有合理性,由此而导致的劳动贡献的差别自然也就具备合理性。其次,按劳分配的公平性还体现在等量劳动等量分配,不等量劳动不等量分配。它不考虑劳动者因出身、年龄、受程度等先天生理和后天身体发育所导致的劳动能力的不同,而仅仅以社会贡献的量的大小作为分配标准。个人应得的社会财富是他个人的劳动所得。因此,按劳动贡献进行分配,拉开收益分配上的档次,形成全体社会成员在劳动成果所得上的不平等,从而激发劳动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高效率的社会生产力,就是题中之义了。

  然而,在市场条件下,坚持公平的按劳分配原则时,我们不能无视诺奇克的挑战。他认为,“有些产生这种贫富悬殊结果的过程是合法的,各方对他们各自的持有是拥有权利的。如果这些分配事实确实是由一个合法过程产生的,那么,它们本身就是合法的”,按照诺奇克的论点,按劳动获取的或按市场获取的都是不可剥夺的。诺奇克的合理之处在于确立了合法的个人占有权的不可侵犯性。但是,诺奇克的理论包含无法化解的逻辑矛盾。他表面上维护的是人人具有的普遍权利,实质上是为强者寻找道德理由,无视弱者的普遍生存和权利。这样,只会导致强者越强,弱者越弱,最终不利于社会的发展。因为,“发展的最终目标必须是为了个人的福利持续的得到改进,并使所有人都得到好处。如果不正当的特权,贫富悬殊和社会不公正继续存在下去,那么就其基本目的来说,发展就是失败”。

  (2)共同富裕。如上所述,按劳分配理论是建立在理想、健康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处于罗尔斯“无知之幕”下的分配理论。然而,社会财富的不平等分配并不仅仅是由于我们所提倡的按劳分配所导致的占有的不平等。现实的市场分配包含着太多的非市场因素,如权力的渗入。非市场因素和的不平等导致社会财富日益集中于部分社会成员,不公正的竞争起点和竞争结果不断扩大,社会财富的占有出现两极分化。这不但有悖于福利资本主义国家的宗旨,更与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的根本目标和正义原则相背离。

  我们所生活的社会是由目标各异的人们组成的。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人们的家庭、经济收入、社会地位职业等方面的因素各异,人们只能在不同的社会位置上生活;而生活在不同的社会位置上的人们必然会形成不同的阶层,每一个阶层也一定有着不同于其他阶层的利益和需求。其中,并不存在某些社会阶层的利益天然的正当,某些阶层的利益天然的不正当。任何人都是社会生活中平等的一员。任何人的成就和贡献都离不开社会,都是在社会中获得的。正如罗尔斯所认为的,社会体系是一个合作体系,任何人仅靠自己的力量都不可能获得成功。而他通过社会的分工与合作,却可以获得比仅靠个人更多的利益。这种利益在某种意义上,是社会合作的产物,而不仅仅是对个人努力的报偿。个人所获越多,其中由于社会群体的效率(即财富的增长)也就越高。因此,在个人“应得”的份额内,实际就包含了社会所给予他的东西,也就是包含了他人的努力。一个公正的社会当然需要承认按劳分配所体现出个人的自主独立,但也没有理由否认社会共同体的其他成员的平等生存和发展权利。社会合作带来的共同利益不能独占,必须共享、双赢,共同富裕。具体说来,共同富裕原则是“共同”与“富裕”两个方面的结合:“共同”是指社会主义制度应保证所有社会合作体系成员都享有社会物质财富,强调的是平等;“富裕”是指社会主义制度应该通过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来不断提高社会生产力,增加社会物质财富总量,强调的是效率。可见,共同富裕原则是平等(公平)与效率(总量)相统一的原则。这条原则也是评价社会主义制度是否具有道德合理性的标准。

  (3)关注弱势群体。社会弱势群体是指创造财富、积累财富能力弱,就业竞争能力、基本生活能力差,各种社会权利严重缺失,生存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极差的人群。弱势群体不同于一般的社会群体,他们的情况极为复杂,有的是长期处于相对弱势,有的是在改革的过程中由过去的“强势”变成现在的“弱势”。这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个客观现象,体现着社会发展的不平衡。

  对于社会弱势群体,首先,国家有义务以调配的形式对他们进行补偿,而且,他们有权利要求、享受补偿。在一定的意义上说,国家的职能是为公民创造条件,使他们能够依靠本身的努力获取所需。国家的真正义务不是为公民提供衣、食、住、行,而是创造经济条件,使身心没有缺陷的正常人通过有用的劳动使他们自己和他的家庭生活有所保障;使社会最不利者能够享受社会福利,如失业救济金、城市最低生活补贴。就目前而言,弱势群体承担了改革的大部分成本。社会代价的后果理应由全社会来分担,但实际上绝大部分或主要部分却由弱势群体在承担。同样,社会进步的成果理应由全社会来分享,但实际上是由强势人群在享受或首先享受。因此,处于弱势群体中的个人与处于强势群体中的个人对社会的态度是不一样的。弱势群体或其中的个人对社会的认同感较差,容易对社会、对强势人群产生不满甚至仇恨情绪。因此,对弱势群体的政策性关注不仅能够促进社会稳定,而且更多的是能体现社会的纠错功能和构建一个和谐、公正的社会理想。其次,现代社会公正观的核心要求是权利的平等,也就是平等地分配所有社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以实现“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的马克思的道德理想。尽管权利平等是资产阶级反封建斗争的口号,但它绝不是资产阶级的专利,而是全人类普遍的价值追求。所以,对于现实的过于悬殊的社会财富的分配,我们必须在特定意义上对它进行否定。这为了保持社会的持续、稳定、健康、和谐发展,必须要以社会公平的原则调整社会财富在社会成员间的占有状况,即调整那些与一般水准有巨额差距的收入,同时保持应得财富的不平等,并补偿收益最低者或无收益者,以趋于平等,达到社会效率和社会的公正、和谐。当然,这种再分配的目的不是要消灭差别,而是要把差别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保证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有机会和可能改善自己的生活前景,从而提高整个社会的生活质量。

  通过以上三个方面的简单勾画,笔者相信,罗尔斯理论与我们实践的对接已基本彰显。然而,罗尔斯理论囿于特定的文化背景,反映的是西方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尤其是美国的现实问题。我们固然与西方,与美国面临着相似的问题,但由于存在不同的传统和特定的现实难题,解决问题自有我们的思维方式和政策、策略,并且,自改革开放以来,实践已经证实了我们的成功。所以,对待罗尔斯理论,我们不能照单全收,而应客观批判,发现其合理之处,为我所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