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碳经济与中国应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探索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傅强 李涛 时间:2013-02-14
  由于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还处于探索阶段,初始分配方式的设定必须考虑国情的适应性。当前我国企业面临着国内改革和外部竞争的双重挑战,对于政策风险的冲击比较敏感,企业排放权拍卖会增加企业交易成本,而免费分配模式则可以在不改变现有排放权分配总体格局的前提下,顺利实现排放权交易制度和现存排放收费制度的对接。因此,我国碳排放权初始分配方式宜采用混合分配方式,在排放权交易计划的最初,可以确定一个免费分配或固定价格出售的比例,再将该比例进一步划分成若干个阶段,逐渐降低免费分配或固定价格出售的比例数额,直到实行完全拍卖。 
  2 以市场自我调节为主导的二级市场。在排放权交易市场中,主要由法律决定排放权一级市场(初始分配)的公平性,由市场决定排放权二级市场(再分配)的效率,两者在实施手段、参与主体、风险大小、作用效果等方面具有较大的差别。二级市场是排放者之间的交易场所,是实现碳排放权优化配置的关键环节。(1)价格机制。定位为政府指导下的市场自我调节机制,主要由市场主导。二级市场一般需要有固定场所、固定时间和固定交易方式。排放者在一级市场上购买排放权后,如果排放需求大,就可以在满足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变的情况下在二级市场上买人;相反,如果企业减少排放有富余的排放指标,则可以在二级市场售出获利。新建、扩建和改建企业可以从一级市场获得排放指标,也可通过二级市场获得排放指标。(2)交易方式。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尚不完善,碳排放权现货交易具有分散性、低透明度、信息不易收集、不易调控的特点,导致市场供求关系形成的价格信号具有一定的盲目性、不准确性。碳排放权期货交易的透明度高,竞争公开化、公平化,交易者众多,有助于形成公正的价格,合约标准化、交易成本低,并可进行套期保值交易,以控制风险。因此,我国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可采用现货交易为基础,期货交易为辅的交易方式,期货市场为现货市场上碳排放权的供给和需求的企业提供经营决策的主要依据。(3)交易平台。第一,区域性与全国性交易平台相结合。碳交易平台以经济发展为基础,由于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均衡,全国性的碳交易市场必须考虑区域差异性,首先应按照区域发展条件和经济基础内在一致性与区外有较大的差异性、区域中心城市带动性和区域联系紧密性的原则成立若干区域性碳交易市场。在此基础上,整合各种资源和信息,逐步形成全国碳交易统一市场框架体系。第二,实体交易与网络交易相结合。在建立实体性的交易市场同时,构建基于网络的市场交易平台,以便注册用户通过网上进行交易。利用此交易平台,会员可以卖出超标减排量来获得额外利润,或者买人不足的减排量以履行义务;系统地做好可持续发展和温室气体减排计划;向股东、评议机构、市民、消费者和客户展示有关气候变化的战略远景;通过及早采取具有信用度的减排和认购补偿行动,使企业在同行业中的领导地位得到认同;通过交易所聘请的具有温室气体减排量审核资质的独立第三方定期测量温室气体排放量,并有选择地采用各种减排技术和措施进行碳减排。
  3 严格的交易管理与监测制度。在我国要实施排放权交易制度,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在排放权交易中必须发挥监督和审核作用。具体来说,各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现阶段可委托各级环境监察机构来具体实施。(1)交易过程管理。第一,确认交易权,鉴定审核交易标的。在交易活动之前,须经过调查监测;第二,确认交易出让方富裕排放指标的真实性,指导交易参与者确定交易指标价格或价格幅度;第三,确认交易双方交易协议的有效性,确认双方交易转让的排放量、排放去向以及有关技术要求;第四,督促双方在交易完成后及时办理排放许可证变更手续,明确各方责任;第五,对排放交易工作进行整体评估、统计,总结、完善交易管理体制。(2)交易监测体系。构建污染源基础数据库信息平台、排放指标有偿分配管理平台、污染源排放量监测核定平台、污染源排放交易账户管理平台等的力度,建立企业排放合帐制度,全面管理参加有偿分配和排放交易体系的污染源,保障碳排放在有效的监控之下。严格查禁企业超标排放行为,加大处罚力度,促使企业减少排放,积极走向排放权交易市场,实现总量控制和环境保护的总体目标。要及时制止滥用转让权,以及非法转让排放权的买卖行为,规范转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一些无序现象,确保排放权在二级市场上能够正常交易。 
  4 适度的宏观政策调控。碳交易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需要政府对其进行宏观调控,必须健全和完善排放权交易政策调控体系。第一,对新进入的企业,应该依据企业的生产技术及条件给予适当的有偿分配激励政策。如果企业在随后的生产减排控制较好则可获得一定的补贴,并可通过在碳排放交易市场中出售多余的碳排放权交易来赚取收益,有效地平衡率先减少CO2排放量的企业和后进入企业的利益,从而完善交易市场竞争机制。第二,利用税收、信贷等手段对排放权市场进行必要的宏观调控。以经济手段引导排放企业的交易行为,保证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稳定运行。当需要限制排放权交易的时候可以通过提高税额或者提高信贷利率的方式,而需要鼓励排放权交易的时候可以降低税额和信贷利率。第三,建立适当的激励机制。对积极减排、积极出售排放权的企业,从资金、税收、技术等方面予以扶持。第四,提供低碳金融支持。开设排放权交易的中介银行,开展环境容量及排放量存贷业务,允许不同企业、不同地区之间的排放权储存、转让、出售,促进环境资源的合理配置。第五,低碳技术创新激励。在保护大气环境方面,国家应鼓励环保新技术的研发和旧技术的创新,发展排放控制新技术和排放预防技术;在产业结构调整方面,要加快发展能耗低、污染少的产业,对原有产业和产品的技术装备水平和生产工艺进行改造,以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在提高能源效率和节能方面,要重点发展热电联合技术、清洁煤碳技术、煤气化技术。同时通过技术改造来提高现有住宅、办公建筑物、交通运输工具以及工业场所的能源效率,实现节能的目标;在清洁能源使用方面,主要是依靠技术水平的提高,降低生产可再生能源的成本,促进风能、太阳能、生物能、地热能等的广泛使用,减少二氧化碳排放。 
  5 完善的法律体系保障。碳排放权交易作为参与市场运行的环境经济手段,只有在相应的法律保障之下才具有合法性和权威性。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仅有关于排放许可证的一般性规定,缺少碳排放交易的法规支持。从美国排污权交易市场的经验看,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法规,从《清洁空气法》到1990年《清洁空气法》修正案都对排污交易作了明确的规定,奠定了排污权交易的法律基石。我国可借鉴美国经验,尽快修订完善《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等单行法,明确碳排放权有偿取得和排放交易的法律地位。具体来说,进一步明确环境资源国家所有、排放权属于国家以及排放权有偿取得和排放交易的法律地位;制定碳排放总量控制、排放许可证管理和排放交易等法规;明确卖方的主体资格、实质减少排放和节余的排放指标量、所享有的卖方权利和所应该履行的义务;明确购买方的主体资格、所享有的买方权利和所应该履行的义务(如支付补偿金);规范初始排放权的分配、依法建立排放权的一级市场、并规范跨区域交易以及排放交易市场管理,提高排放交易市场运行的稳定性,使碳排放权交易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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