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条件下森检工作的现状和对策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 时间:2013-02-14

    2.4现场检疫困难
多数情况下,都是林产品已装上车准备运走,且多在下午或晚上,货主才到检疫机构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时间仓促,给现场检疫带来很大难度。
    2.5有关部门不能很好配合调运检疫工作根据《植物检疫条例》规定,交通运输部门和邮政部门一律凭植物检疫证书承运或邮寄,但实际上,一些部门由于经济效益上的考虑,往往不能这样做而使一些林产品未经检疫便进行调运。再加上铁路和邮政部门查验检疫证书的难度也较大,从而为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传入和输出留下了空挡。
    2.6检疫要求书执行不规范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条明文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须经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在日常工作中,各省执行不一致,苗木调运时,即是向对方要求检疫,调入单位也不能及时提供规范的《检疫要求书》,有时还出现手写证明的现象。尤其春季,一些造林单位为了提早完成工程,并不事先征得森检机构同意,就大量调运苗木,使外来有害生物趁虚而入。
    3加强调运检疫工作的对策
3.1各级领导必须充分重视并支持检疫工作加大投入,配备必备的仪器设备,经常组织森检人员进行业务知识的培训,使之能熟练掌握有害生物防治和植物检疫技术,做好调运检疫工作。
    3.2抓源头管理,杜绝检疫漏洞
对于调运检疫工作,也应该从林产品流通的源头进行管理。例如,对于木材等林区产品,根据其实际流通特点,可以通过上级部门的统一协调,会同林政、公安等部门,在木材采伐前或采伐后未运走前,直接上山,统一登记报检,实地检疫处理。
    没有森检机构的检疫证书,绝不能办理其他木材外运手续,从根本上杜绝漏洞,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传播蔓延。
    3.3健全森检法规,为检疫执法提供依据和有力保障我国现行的森检法规是1992年修订执行的,一部分内容已经不能够满足目前森检工作的实际需要。法规中,有关检疫执法方面的条例太少,而且不能够根据现实的流通特点进行相应的补充规定[5]。
    作为主要执法依据的《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的第30条,规定可以处以50~2000元的罚款,这一规定范围太大,工作中难以把握准确尺度;第30条中例举的5种违反规定行为,全部是指没有进行检疫而进行调运,在实际工作中,虽然有植物检疫证书,但不规范,这种情况应该怎样处罚却没有明确规定;近几年,下发的各种有关检疫方面的文件也只是以通知、函件等形式出现,根本就不能作为执法处罚的依据。由于以上三方面原因,给森检执法工作带来很大的难度。所以只有逐步建立、健全森检法规体系,才能更好的进行调运检疫的执法工作。
    3.4严格要求,严肃执法
调运检疫工作不仅是一项技术服务工作,更是一项严肃的执法工作。
    3.4.1严格要求森检机构对检疫员队伍要认真管理,植物检疫证书不得随意发放,检疫专用章不可事先盖好,不能交给非专职检疫人员管理、填写。
    3.4.2严肃执法有条件的地方,森检机构应派专职检疫员到木材检查站工作,积极与铁路、公路等交通运输部门联系,争取他们的配合,共同搞好调运检疫工作。在实际工作中,无论什么时间,什么地点,都必须亲自到现场,认真检疫。并按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决不允许出现只收费不检疫的现象。苗木检疫必须坚持检疫要求书制度,各地区要协调与保障检疫程序的规范性。只有真正做到严格要求,严肃执法,检疫工作才能够不流于形式,才能真正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传入与输出。
    3.5建立健全森林检疫网络
目前,森检机构人员少,任务重。要改变这一现状,更好地开展调运检疫工作,就必须依托林政或森林公安分局的执法队伍,培养专职检疫员,进驻木材检查站或林业执法大队,完善执法队伍建设,健全森检网络,行之有效地开展森检工作。
    参考文献:
[1]张星耀,骆有庆,叶建仁,等.国家林业新时期的森林生物灾害研究[J].中国森林病虫,2004,23(6):8-12.
[2]张星耀,骆有庆.中国森林重大生物灾害[M].北京:中国林业出版社,2003.
[3]周茂健.我国森林有害生物发生现状及其分析[J].植物检疫.2004,18(2):97~100.
[4]胡晋焘.我国森林植物检疫工作存在问题与对策[J].山西林业科技.2004(4):42~43.
[5]杨忠岐.我国森林保护的战略与策略[J].中国森林病虫.2003,22(1):4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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