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问题中的三个不等式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王仕军 时间:2010-06-25
一、反垄断不等于反对一切垄断行业
    现实生活中,由于对一些垄断行业的性质或特点等不甚了解以及日常接触的垄断行业普遍存在着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质量低下、服务态度差、员工工资福利水平畸高等问题,不少人出于“高尚的义愤”,认为垄断行业“腐朽透顶”,必须彻底取消一切垄断行业。我们认为无论竞争还是垄断都有其存在的客观条件,在这些客观条件还没有消失的情况下,企图凭借人为的力量取消它,都不可能取得预期的效果,只能是适得其反。人类史反复表明,违反经济的结果只有一个那就是遭受规律的惩罚。上面那种取消一切垄断行业的观点是很情绪化的,在理论上是错误的,在实践上是有害的。从理论上看,首先垄断行业在一定阶段内存在有一定的合理性。一是某些行业实行垄断经营是因为有些商品具有特殊性,对国民的身体状况影响很大,放开经营后产品质量监管的难度大、成本高;同时实行垄断经营还可一定程度上满足国家增加财政收入的需要。如食盐的定点生产、烟草的专营等。二是某些行业的部分业务实行垄断经营是出于提高社会资源配置效率的考虑。如电信、电力、铁路、邮政、煤气、自来水等行业都属于型产业,具有明显的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的特点;同时还必须有一个完整统一的基本网络才能够提供社会化的服务,建设这样的基本网络需要巨额的沉淀投资、回收周期长,在社会需求不足以支撑建设多个基本网络如固定电话网、电力配送网、铁路运输网的情况下,由一个垄断基本网络业务可以避免重复建设以及获取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效益,从而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三是某些行业垄断经营关系到国家的军事安全或经济安全,如军工行业或造币行业等。其次令不少民众义愤填膺的垄断行业的种种弊病,并不是仅仅由垄断引起的,涉及到垄断企业产权制度、政府监管能力、收入分配制度等方方面面,单凭取消垄断行业并不能取消这些弊病,反而他们会在“竞争行业”中顽强地表现出来。从实践上看,不少国家迫于民众的压力忽视垄断行业的技术特点全面引入市场竞争,结果“种下的是龙种,收获的是跳鳋”。一个典型的事例是始于20世纪90年代的美国加州电力改革。决策者的设想是,完全市场化一定会引来许多竞争者参与,增加电力供应并降低电价。这在当时被许多人看作是打破电力垄断、完全放开电力市场的最成功之举。实际结果却是,电力投资回收期太长,又缺乏政府支持,投资者没有兴趣,加州近年内没有开工建设一座大型发电厂,电力供应日趋紧张,为防止整个系统瘫痪,不得不拉闸限电。“市场能解决别人的一切问题,但市场解决不了市场自己的问题”(信息报,2001年10月7日)。此外美国的在19世纪30年代和70年代之间铁路建设中恶性竞争造成的恶果,我国珠江三角洲90年机场建设重复投资造成的资源浪费等等也都是前车之鉴。由此可见,尽管随着技术和社会需求的变化,一些自然垄断行业中的非自然垄断业务逐渐增多,可以在这些环节和部分引入市场竞争,但若要将自然垄断行业中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业务如市话服务、电力传输等也推向市场,最终只能是品尝“市场失灵”的苦果。
二、反垄断不等于反对大企业
    反垄断是推进垄断行业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所谓反垄断并不是一般地反对垄断,主要是要通过一定的政策措施降低垄断对经济运行及消费者利益的危害。国外反垄断的一个常用的做法就是将大的垄断企业拆分成若干个较小的企业以形成有效的竞争,美国AT&T、美国微软、日本NTT等都曾遭此“厄运”;我国90年代以来电信、民航、电力等领域的改革采用的也是拆分的方法。不少人据此认为,反垄断就是反对大企业,一些大企业被拆全是“太大惹得祸”。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其一,大企业与垄断之间并不存在必然联系。按照经济学的观点,所谓垄断就是特定经济主体为了特定的目的通过构筑市场壁垒从而对目标市场所做的一种排它性控制的状态(戚聿东,1998)。从这一观点出发我们不难看出,企业大并不一定就要或就能排它性地控制目标市场,企业大只是具备了构筑市场壁垒的条件,大本身并不是市场壁垒。比如美国是实施反垄断最严格的国家,但是它的大企业也最多。用西方可竞争理论术语来讲就是大企业只是具有了垄断的地位,但有垄断地位并不一定有垄断行为和事实,就象一个人拳头举得老高,却不一定真的打你一样。微软被拆分真正原因并不是因为太大,而是滥用了这种“大”,从而限制了竞争,可能给科技进步造成障碍;其二我国垄断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不在于大而在于由政企不分带来的“半市场、半行政”问题。从市场结构的角度看,我国的垄断行业的确不是存在“一家独大”的局面,就是各个竞争对手的总体实力相差悬殊的状况。前者如电力和铁路行业等,行业主管部门政企不分,统揽全局,竭力阻挡潜在进入者。后者如电信和民航等行业,尽管目前我国电信运营商有近10家,国内民航公司有近20家,但企业实力差别很大,如2000年中国电信在本地电话、长途电话、互连网业务等方面均占全部市场份额的95%以上。这种结构并不是由市场竞争的结果,而是在长期计划经济条件下由政府一手操办形成的。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由于行业主管部门与垄断行业的企业之间不是政企不分,就是存在千丝万缕的利益联系,垄断行业凭借主管部门的行政力量各自“占山为王”无视消费者的舆论压力提供质量次价高的商品或服务,向消费者强行收取“过路费”;构筑“高不可攀”的进入壁垒,排斥潜在竞争者的进入;并借分配制度尚不健全之机将巨额的垄断租金化为部门利益,滋生了若干腐败现象,这才是人们强烈反垄断的真正原因,与企业大的关系不大,爱国的国人谁不希望我们拥有世界一流的、能够赚外国人钱的大电信公司、大银行、大保险公司呢?我们的一些垄断行业改革只所以运用拆分的办法,不是因为企业太大了,如中国所有航空公司仅有534架飞机,仅相当于美国西北航空公司拥有的飞机数。真正的原因在于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处在初级阶段,单凭市场的力量难以造就有力的竞争者,需要政府充当“第一推动力”,在垄断行业引入竞争。其三我国企业总体上规模偏小的。2001年我国500强平均经营收入和资产规模还不足世界500强的这两大指标的2%和1%。20世纪90年代开始,世界范围内的第5次企业兼并浪潮风起云涌,1998年全球企业兼并金额为2300亿美元,1999年为2500亿美元,2001年则超过了3000亿美元,形势逼人。在我国加入WTO及经济全球化潮流势不可挡的大背景下,通过市场的力量形成我国大企业、大集团,以获取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效益、优化资源配置,最终提高我国民族产业的国际竞争力,这对提高广大人民的消费水平、维护我国经济安全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样的大企业、大集团,人们又怎么会反对呢?谁会因为长虹是中国最大的彩电生产基地,而主张拆分它呢?三、反垄断不等于强化政府管制
    传统学认为垄断行业是市场失灵的领域,为了优化社会资源配置及维护广大消费者的福利,必须强化政府对垄断行业的管制。发达国家自20世纪30年代以来很长一段时期内无不对垄断行业实行严格的管制,而广大社会主义国家则直接由政府经营垄断行业。由于上述理论的、的原因,加之一些国家在放松管制过程中出现的一些失误,如美国加州电力改革的失败等。于是,随着电信、民航、电力、铁路等新的重组方案的出台,许多人认为反垄断还是离不了强化政府管制,反垄断“一管就灵”。这是一种简单化的认识。理由至少有三:一从理论上看市场可能失灵,政府管制也可能失灵,垄断行业的一些弊病本身就是管制的结果。一般认为政府管制是对市场失灵的补救措施。但是随着对政府管制研究的逐步深入,越来越多的经济学家如斯蒂格勒、布凯南、莱本斯坦、拉丰等发现由于存在着规制机构与被规制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管制机构相对于上级政府或公众的代理问题、管制机构被利益集团浮获问题、管制机构只有有限承诺能力等原因以价格和行业准入为主要手段的政府管制制度暴露出了很大严重弊病,(如管制企业普遍存在效率低下、活力不足;政府管制成本及关联费用不断增高,“寻租行为”泛滥;同时政府管制不能适应市场环境的变化,“管制时滞”问题突出等,使得规制的结果与初衷相背离,导致产业效率的低下和社会福利的损失)(李雯,2002),由此他们认为政府管制并不象人们认为的那样好,政府管制也可能失灵。二从国外的经验看,放松管制是反垄断的一般趋势。上世纪的60年代中期,由于政府管制暴露出了若干的问题,出现了所谓的“管制失灵”;加之技术的进步,垄断行业的某些部门和环节的垄断性质逐步变小,如长途电话业务等,美英等发达国家放松管制的倾向开始显现。美国著名经济学家鲍莫尔在1981年提出了影响深远的可竞争理论,为发达国家放松管制提供了理论依据。美国自1974年,卡恩以“开放天空”著称的放松航空管制的改革启动以来,铁路和货车运输、电信、、电力等部门纷纷开始解除自罗斯福新政时代以来形成的“管制下的垄断“体制,按照各行各业的技术特性,引进市场竞争。美国1977年时受管制行业的产值占全部GDP的四分之一,1988年时这一比率就降到了6.6%。在新西兰,电信管制机构已被正式撤消,所有电信业的特别问题统统由1986年通过的新西兰《商法》协调,市场上的各种矛盾,由控辩双方面对法院解决。三从我国的国情看应该根据不同类型的行业垄断选择反垄断的办法,而不能一刀切地搞强化政府管制。从成因上看,行业垄断主要包括四类:一是经济垄断,指优势企业通过竞争打败了市场上所有的竞争者而成为了市场的霸主;二是行政垄断,指政府部门凭借行政权力排斥现实的或潜在的竞争者,保护与自己有密切利益关系的企业的利益;三是垄断,指由规模经济、范围经济、巨大的沉淀成本、需要完整的等因素形成的垄断;四是国家垄断,指政府对烟草、造币、盐业等国计民生或国家安全具有重大影响的行业由国家以政府企业的形式维持垄断经营。对于上述四类行业垄断,反垄断的出发点和办法是有差异的。对于经济垄断,反垄断的出发点应该是促进有效竞争,主要是通过反不当竞争法限制企业的价格歧视、强制性交易、价格同盟等垄断行为;对于行政垄断,出发点应该是划清政府与市场的界限,减少对企业经营的干预,主要是要通过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来逐步打破行政垄断,这是我国现现阶段反垄断的重中之重(胡鞍钢,2001);对于自然垄断,出发点是重新审视自然垄断行业,主要是根据市场需求和技术的进步区分自然垄断业务与非自然垄断业务,在从事非自然垄断业务的部门和环节放松管制、引入竞争,在从事自然垄断行业的部门和环节进行管制重塑,由限制性管制变为激励性管制;对于国家垄断,出发点是有效控制烟草、造币、盐业等国计民生或国家安全具有重大影响的行业,主要是通过设置质量标准、加强对这些企业的监督检查、进行股份制改造等提高这些行业的运营效率。

主要:
1、 戚聿东.垄断经济研究[M],经济出版社,1998.
2、 李雯.西方规制理论述评[J],南开经济研究,2002(3).
3、 胡鞍钢.从行政性垄断到竞争性市场[J],改革,20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