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国民待遇原则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多士平 欧阳梦 时间:2013-02-15
  二、发展中国家对《服务贸易总协定》中国民待遇原则的态度及应对 
  (一)发展中国家在服务贸易自由化中的地位和态度 
  不同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因其自身的很多问题变得极为复杂,目前为止,“服务”的概念仍未准确界定。在服务方面起步较早的发达国家完全可以以其自己的利益对“服务贸易”的相关概念做出有利的解释,发展中国家因此处于不利地位,它们的慎之又慎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也是发展中国家对服务贸易自由化应该持有的态度。不可否认,自由流动是商业繁荣的灵魂,也是全球和平发展所不可或缺的,自由化的欠缺也许就是战争夺取市场的潜在因素之一。然而发展中国家的国家和民族利益不得不加以考虑,否则,服务贸易自由化将步履维艰。所幸,《服务贸易总协定》采用了发展中国家提出的“肯定式”列表而没有采取发达国家的“否定式”列表,这在目前的情况下,对发展中国家是有利的,这种明智的作法也有利于推动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进一步发展。 
  (二)发展中国家的应对 
  发展中国家在全球服务贸易自由化中要做的不仅仅是关好自己经济命脉服务业的大门,这不是长久之计,重点要做的就是在缓冲期间内培养自己的服务部门的能力,真正的安全不是靠国家的保护来维持的,而是要靠自身的实力,能够与发达国家的服务业分庭抗礼,这才是终极的自我保护手段。 
  以我国的银行业为例,长期以来,我国银行业监管一方面是严格的金融管制,另一方面是“温情的呵护”——对外资银行施加限制从而起到保护本国银行的目的。然而现在,入世承诺的五年期已过,外国银行已经开始陆续进入中国金融市场,中国的银行必须尽快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改制无疑是一种进步,然而需要做的还很多。入世以后,我国政府在银行业保护方面所起的作用是最后保障作用,除非外资银行的发展达到控制我国金融命脉的警戒线,否则不会干涉。最关键是商业银行自己的发展。转制后的商业银行还需努力:实现规范经营;积极向混业经营过度;提高硬件水平、业务水平和服务水平;向利率市场化过渡;控制人才流失;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等等。相对这些工作而言,改制似乎容易些。 
  三、结语 
  《服务贸易总协定》中国民待遇原则被列入具体承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发展中国家的胜利,发达国家暂时的失败和妥协为发展中国家的服务业赢得了发展的时间和空间。服务贸易自由化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是一把双刃剑,发展中国家要积极地去应对,谨慎之心不可缺少,而更多的是要运用《服务贸易总协定》中这一有限制的国民待遇原则去维护自己的权益,并发展自己的实力,根据本国服务业发展状况,分部门分阶段给予外国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以国民待遇,使国民待遇成为引导服务业外资流向的手段之一,促进本国服务业产业结构的优化,为实施全面的国民待遇奠定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1]王献枢.国际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 
  [2]陈家宏.世界贸易组织(WTO)法律制度[M].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2003. 
  [3]王正国.金融理论与实践[M].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8. 
  [4]马晓玲.国民待遇与〈服务贸易总协定〉[J].法律适用,20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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