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郊租地农民的行为动机/特征及收益分析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罗光强 时间:2013-02-15

 【摘要】 中国城郊租地农民行为是中国社会现代化进程中的客观行为。城郊租地农民行为动机的特殊性引致其行为过程及其结果的特殊性。改善城郊租地农民的行为过程,有助于促进中国现代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关键词】 租地农民 行为特征 行为改进
  随着中国现代化和城市化进程的迅速推进,城郊租地农民行为不断增加,客观分析城郊租地农民的行为动机、行为特征及其行为收益,并提出改善城郊租地农民行为的政策建议,有利于中国城市化和现代化发展。
  一、城郊租地农民的行为动机分析
  本文通过对湖南省的长沙、株洲、湘潭等城市市郊租地农民行为的调查,发现城郊租地农民的行为动机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人力资本动机
  根据调查,城郊租地农民家庭一般拥有两个甚至两个以上孩子,平均年龄为46.8岁,其子女一般约16.7岁,正在接受高中教育。因为高中不属于九年义务制教育的范畴,学费比小学、初中高。如果仅仅在家务农其家庭收益不能全部满足两个孩子接受教育的人力资本投资需求。但随着教育作为市场信号功能的不断提升,越来越多的城郊租地农民意识到让孩子接受教育的重要性,所以选择外出务工租地,以获取比在家务农更多的收益。
  2、行为惯性动机
  根据调查,城郊租地农民教育水平偏低,一般只有初中文化程度;他们离开学校后没有接受过非农产业技术教育或技术培训,也没有系统地接受现代农业或先进农业技术培训,因而,他们只能长期从事传统的农业耕种、养殖。一旦离开他们生存与发展的栖息地,步入现代生活的都市圈,面对城郊纷繁复杂的生产与生活行为以及市场的不确定性风险,他们不得不选择既定的生存与生产行为方式。
  3、市场导向动机
  调查表明,选择来长株潭三城市从事城郊租地农业的农民,大多数来自远离城镇的传统山区或偏远农村。城郊地区市场发达,农产品特别是新鲜农产品市场需求旺盛,土地规模平整,闲置土地相对便宜,交通便利。与原有生产相比,在城郊租地种养殖农产品更容易进入市场,所获收益较传统地区单位价格更高。并且,随着城郊租地农民经验的增加、租地面积的扩大、技术水平的提高、经营能力的改善,其市场收益不断提升,这样也使得租地行为不断增多。
  4、行为收益动机
  我们通过问卷调查发现,相对于偏远山区,城郊租地经营行为属于低成本、高收益的经营行为;城郊土地一年租金每亩约1500元,蔬果种子、化肥、农药、设施费用等一年每亩约2500元,总计一年每亩大概需要4000元,但是其收益一般能达到三至四倍,有些农产品例如草莓能达到其成本的六倍。由于蔬菜瓜果肉类产品属于必需品,市场需求较为稳定,相对来说其风险小、收益高,并且随着租地农民的经营水平提升,种植面积扩大,其规模报酬往往呈递增状况,自然激励城郊租地农民持续进行租地行为。
  5、政策激励动机
  中央连续几年对农产品生产实施的一系列激励政策大大促进了城郊租地农民的经营行为。首先,从宏观方面大大改善了租地农民的社会环境和经营环境,使租地农民能从维护国家安全的高度认识农产品生产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其次,通过政府关于农产品生产的激励政策,传递给租地农民关于农产品刚性需求特别是大中城市的农产品刚性需求长期预期信息,调动和维持城郊租地农民行为。再次,国家有关农产品生产的金融支持和土地流转政策,从根本上促进了城郊租地农民的经营行为。
  二、城郊租地农民的行为特征分析
  1、租地行为的非市场性
  非市场性是指一种活动所产生的成本或利益未能通过市场价格反映出来,而是无意识强加于他人。租地行为的非市场性是指土地租赁这种经济行为还没有市场化,仅仅只是出租者与承租者内部的、私人的一种交易。租地经营行为同时还具有自发、分散、自愿性。
  2、租地行为的非正规性
  租地仅仅是出租者与承租者的一种私人交易,使得租赁的程序不规范、租赁手续不齐全,大多数农户选择口头约定的契约形式。这主要是因为农户缺乏市场意识,而且签订正式的租赁合同需要花费较大的交易成本,得不偿失。租地行为的低地租性也是非规范性的一种表现。
  3、租地经营的家庭性
  20世纪80年代初确定的家庭承包责任制是在农民自发实践的基础上,由国家自上而下推行的一项农地制度。家庭承包责任制使得农地使用上呈现一种单一性、家庭作业性以及小规模性。农户分到的土地是有限的,因此土地租赁规模并不大,并且进行经营的一般以家庭为单位,属于小型的家庭作坊模式。
  4、租地经营的非专用性
  一般来讲,承租者租入土地就是为了扩大农作物种植规模,形成一种相对而言的规模种植,但是这种规模种植只是相对的,规模种植的市场依赖性很强,即市场需要什么则种植什么,虽然在规模种植中首次投入成本较高,但据调查了解,承租者一般在3—5年内会转产,即形成租赁的非专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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