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政府采购中寻租行为的分析与探讨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杨倩 时间:2013-02-15
  3、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
  首先是采购法律规章不健全,监管乏力,考核机制不完善。其次,从事采购的人员不一定没有盈利动机。另外,公众对代理人的监督也同样不完全。采购过程中的寻租、设租机会成本过大,收益又小,间接影响到公众监督的积极性。这一切都使寻租行为发生的几率陡然增加。
  四、针对政府采购中寻租行为的防范措施
  (一)完善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够完善,效率低下。应建立多层次系统性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以政府出台的法律体系为基础,不断完善地方性政府法律体系,制定大量配套法规体系,包括实施细则、具体的政府采购招标和投标监督管理办法,采购人员资格的认定等,进一步健全政府采购的运行机制,保障社会公平、公正。
  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第590号令,公布并施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此举体现了公字当头,明确公平,先补偿,后搬迁,补偿不仅要公平,更要及时、到位,彰显了法治精神,立足公正,更清晰、严格地界定了什么是公共利益,确保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协调、平衡发展。有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保障,政府在随后的房屋改造过程中也会严格招标的程序,使之更加透明化,坚决杜绝寻租行为。
  (二)健全政府采购操作程序
  首先规范政府采购的操作程序,杜绝无效采购,如招标文件不规范,评标过程不规范等。从委托协议签订、采购方式确定、采购文件评审、信息发布、评审专家抽取等方面,不随意减少环节,不自设环节和流程。其次规范行为,不做法律明令禁止和职业道德所不容的事情。使各程序透明化、公开化,让供应商少走弯路或丧失机会,确保最终认定的供应商确实有实力,能够对社会资源优化配置起到一定作用。通过健全操作程序,使采购工作呈现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减少采购人员之间的个体差异,在执行上严格管理,不流于形式。
  (三)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
  监督机制应包含三方面的内容:内部监督、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内部监督是指采购机构内部的监督管理制度,通过内部制度的制约和监督,使采购过程环环相扣,有条不紊。采购人员与验收人员的职责权限明确,并相互分离。法律监督是通过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法规体系,从外部对采购过程监督和约束,相关部门的检查能够很好的威慑政府采购,有效压制供应商的寻租行为。社会监督是指在政府采购的具体运作当中,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以及群众的监督。定期对政府采购事件公开报道,提高其透明度,在很大程度上警示那些企图搞小动作的采购当事人。
  (四)加强采购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建设
  由于政府采购工作是政策性、专业性和法律风险很强的一项工作,我们应结合实际,始终把提高采购人员的业务水平、综合能力及职业道德作为头等大事来抓,采取多种形式、措施并举,加强学习,警钟常敲,不断拓宽他们的知识结构,提高服务水平,增强职业道德修养。
  要制定政府采购执行人员从业资格和岗位标准,建立培训和考核制度,提高从业人员的思想水平和专业技能。除了有相应健全的制度,更要求从业人员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此外还要依法办事,谨慎处理,重视细小环节。
  (五)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政府采购中代理人的权力,增加寻租和设租成本
  租金和寻租的产生是政府实行了市场进入限制导致有租可寻的稀缺现象。因此,我们要减少政府官员滥用权力创租和市场主体寻租的机会,促进公平竞争,保证地区间和企业间的公平自由竞争,促进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尽可能得以市场手段取代行政手段,建立健全租金消散机制,增加寻租和设租成本。通过这一系列的举措,定能很大程度的减少政府采购中的寻租行为,使我们的社会资源达到更合理的配置,社会各处开满和谐、公正之花。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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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于明奎,陈龙.政府采购中的设租、寻租行为分析[J].中国政府采购,20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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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卢现祥.寻租经济学导论[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0.
  5、曹石林.政府采购代理必须坚持规范操作[J].中国政府采购,2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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