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从委托代理视角对供水业的普遍服务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 时间:2013-02-15

  实施现代企业制度的国有企业,随着政企分开,委托代理链条拉长,第二层次代理由行政代理变为经济代理。面临更加复杂的双向代理、多层次代理的问题。虽然直接提供主体变化,但是由于国企政府仍可以通过产权控制,所以信息不对称性方面成本较低。且政府控制与激励手段多样,故而较为容易。这种模式最关键的是国有供水企业的定位,即国有资本是否要求增值为首要任务。如果没有考虑到供水业本身技术特点和准公共品性,国有资本以自身资本增值为首要目的,使企业和政府亲贫等公益性目标相左,那么委托代理激励问题也就突出,从而公益性方面监督激励成本加大,使亲贫目标受到威胁。如果供水国有企业需要肩负公共性义务,那么就和政府目标一致,亲贫得到保障。政府对国企委托代理,虽然股东仍然公有,也已经存在信息不对称。企业独立经营者存在,必然加大成本。新的模式可能就存在利益集团的博弈。中间代理人(政府),最终代理人(国有企业),可能因为财政困难等原因,成为合谋,加大成本,损害初始委托人(公众)利益。总之,这种新型国有企业模式,加大了一部分委托代理成本,但是政府和国有企业还是能够一定程度上进行协调,主要问题在于国企定位与监督激励的配套措施得当与否。

  2.3 特许经营的政府模式
  分析政府特许模式,特别是私人资本介入下的情况。直观上,私人资本介入,为了保证其利润,营利性方面与效率方面有可能提高,但是更可能的是加剧了对亲贫方面的威胁。因为私人目标肯定不同于政府多目标尤其是公益性,代理人专业化为委托人加剧了隐藏行动与隐藏信息问题,所以在信息处理上,逆向选择道德风险问题多。私人参与使得水供给主体变得复杂,责任容易推卸,公众监督成本加大。特许经营面对市场化竞标,其中可能出现代理人合谋,受到集团利益影响。Estache认为公用事业对价格影响不仅依赖于改革前的成本与资费水平,而且依赖于民营化的利益如何在各集团利益之间进行分配。私有化会削弱政府顾及社会公平的能力。通过削弱政府这种能力,私有化也会侵蚀地方层面民主参与的重要地位。总之,私人资本介入会大大提高其对利润的要求。供给的经济委托可以得到委托代理专业化的好处,使得提供效率有可能提高,如果是“真正”的市场化还解决了垄断弊端。不过,政府原先多目标委托代理或许受到威胁,而且产生严重代理人合谋问题。
  3 解决路径
  根据委托—代理理论的研究指出,解决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的方法,一是建立健全内部激励—约束机制,即通过合理厘定代理契约,明确代理人的权利、义务来给予代理人以最佳的行为激励,使代理人行为目标接近于委托人的目标,减轻代理人采取机会主义行为和进行逆向选择的动机,使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得以控制。二是建立健全外部激励—约束机制,即在代理人之间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将委托—代理关系交由市场来决定,监督。这样就能够使得代理人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成为迟早要接受市场惩罚的不利行为。同时,代理人市场的存在将使代理人的行为具有可比性,从而减少环境不确定性的影响,降低进行监督和绩效考核所需的要素投入。具体措施
  首先,在市场化背景下,必须让公众具有足够监督权,这样才能反映水权人基本权利特点,这是使委托代理理论在城市供水业中完全适应性具备的前提。从公用事业中的多重委托代理特征看,公用事业监管中的委托代理包括:公众、城市管理部门、监管者、企业,这形成多重委托代理。这种关系的核心是,监管者作为消费者的代理人,它要确保被监管企业实现消费者利益。不仅如此,还需要公众能够对代理企业的行为进行监督激励,对企业行为能够有直接影响。所以只有坚强公众对一级代理人和最终代理人,监督、激励才能有利于改革。
  其次,立法保护重要性。消费者要求监管者能以法律权限实现被规制企业的信息公开,而且要求实行确切的监管。如果监管者能实行确切的监管,监管者本身则可以提高自身的地位和在社会上的评价,因此,建立这样的激励机制,对监管者来说是必要的。激励机制在监管者与被监管企业的委托—代理关系中是非常重要的,要严谨立法,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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