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消费者的求偿权及消费者权益受损赔偿系统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苑颖 时间:2013-02-15
  除此之外,消费者运用求偿权的过程中会涉及到的其它一些法律制度,主要包括《民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行政法》、《仲裁法》等。 
  (二)求偿权主体 
  求偿主体为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消费者或人身财产遭受损害的其他主体;赔偿责任主体为生产、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其中,享有求偿权的主体包括以下几种类型:商品的购买者;商品的使用者;服务的接受者;第三人。第三人是指除商品的购买者、使用者或者服务的接受者之外的,因为偶然原因而在事故现场受到损害的其他人。 
  (三)消费者求偿的对象 
  消费者求偿的对象是在消费领域造成消费者权益受损的经营者,包括生产者、销售者、提供服务者、广告经营者、柜台租赁者、各种会议承办者等,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一旦受到损害,可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36、37、38以及39条来确定求偿对象:(l)直接向销售商品的经营者要求赔偿。(2)在销售者或者生产者之间任选一方进行索赔。(3)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提供服务者要求赔偿。(4)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力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5)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持有人要求赔偿。(6)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出租者要求赔偿。(7)消费者因经营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向经营者要求索赔。如果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商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消费者也可以向广告的经营者要求索赔。 
  (四)求偿权范围的确定 
  受损消费者进行索赔的范围主要包括其人身权和财产权两个方面的损害。人身权的损失包括消费者生命健康权的损害和消费者的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乃至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所受到的侵害两个方面。财产权的损害包括消费者购买使用的商品本身和与之相关的财产的直接损失,还包括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造成生命健康损害的财产支出以及消费者因人身、财产受到损害而损失的可能得到的利益。即消费者求偿权的范围包括对消费者直接损失的求偿和对其间接损失的求偿两个方面。 
  此外,以下情况也可以请求赔偿:耽误使用的;支付了费用,却没有得到应有的服务,可以得到损失赔偿;延时服务可索赔,对延时服务的索赔可分为两种:一是事后索赔;一是事中索赔。 
  (五)求偿权行使方式 
  求偿权行使方式主要包括与经营者协商和解、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等五种方法。这五种方法各有特点,适合不同的情况,消费者在选择采用时要根据自己的情况,结合五种方法的特点,来作出最佳的选择。而且需注意的是这五种方法之间不存在固定的先后次序,消费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来选择其中一种、两种或多种方法来进行索赔。 
  随着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建成,我国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越来越全面。但我国消费者求偿的现状十分复杂,被关注的问题大多集中在我国对消费者获得赔偿金额相对偏低、缺少商品召回制度等。尽快在我国的法律系统中建立起完善、有效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有着重大和积极的作用。 
  注释: 
  [1]刘小乐、陈懿:《论求偿权》,《重庆商学院学报》,1999年第3期,页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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