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完善政府采购的几点思考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郑莉 时间:2013-02-15
   二、针对完善政府采购工作进行的思考 
   由于目前政府采购的涉及面越来越广,集中了巨额的财政性资金,完善、合理的政府采购是财政支出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但在实际的政府采购过程中又出现了诸多问题,要想更好地开展政府采购工作,笔者认为需要从以下几方面来解决政府采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项目,应制定相应的采购限额标准。为了高效完成政府集中采购,应根据需要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的不同类集中采购项目的特点,制定不同的采购限额标准。采购限额标准下的集中采购项目,让采购人通过网上在线询价采购,从而使采购人能高效、便捷的完成采购任务,同时也节约国家的人力、物力。 
   2.应降低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数额标准。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笔者认为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应对2012年度所使用的省级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中,省级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进行重新修订,降低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除满足《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其他采购方式的要求进行采购外,采购人都能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进行采购,从而使公开招标真正成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3.编细、编全政府采购预算,增强政府采购预算的约束力。编制预算时首先要摸清家底,同时应深入市场进行调研,避免重复购置、盲目购置等浪费行为,编细、编全政府采购预算,从而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率。在预算资金有保障的情况下,应根据所需采购项目的发展趋势,制定技术参数适当超前的具体采购计划,避免采购将遭淘汰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在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时,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预算组织实施,从而增强政府采购预算的约束力。 
   4.提高评审专家素质,确保政府采购工作的顺利进行。由于采购人不可能完全熟知所需采购项目的专业知识,在采购过程中,评审专家的作用是举足轻重的,评审专家的职业道德、业务水平高低决定了政府采购工作能否顺利开展。采购文件和标准是由采购人制定的,由于专业知识的缺乏等因素,造成采购文件和标准制定上的疏漏,针对以上问题,笔者认为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承担的义务中应增加一项对采购文件和标准的审核义务,相应地在违规处理中增加一项对存在失职行为的处理规定,从制度上规范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评审专家还应参与项目验收工作,以确保政府采购工作的圆满完成。 
   5.协议价应改为当日协议价。某省目前协议采购中标供应商的有效期从2010年6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虽然供应商在有效期内能按市场价格的走势调整协议价,但调整不够及时,损害了采购人的合法权益,给国家财政资金造成了损失,笔者认为应采用低于供应商当日门市价作为政府采购的当日协议价。在确定入围供应商时,应和入围供应商签订协议,明确要求入围供应商提供的价格应低于其当日的门市价,如遇价格变动应同时调整政府采购的当日协议价,如有供应商违反规定,一经核实仍不改正,就视作供应商自动放弃其入围资格,从而有效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 
   综上所述,我国政府采购无论是从制度上,还是从工作细则上都有待进一步完善,从而能有效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更大地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我国政府采购工作能高效、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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