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完善政府采购的几点思考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郑莉 时间:2013-02-15
   论文摘要:《政府采购法》实施十年来,我国政府采购工作不断走向成熟,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益,但当前存在政府集中采购规模效益的缺失、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界定不统一等诸多方面问题有待完善。文章针对性提出改进措施,以确保政府采购工作能高效、有序开展。 
   论文关键词:完善 政府采购 改进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近十年来,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守信原则,我国政府采购工作不断走向规范,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益。但是,随着最近几年我国政府采购的快速发展,在政府采购工作中出现了一系列的新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笔者认为目前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政府采购工作中有待完善的方面 
   1.集中采购项目不设限额标准,使政府采购的优越性不能完全体现。《政府采购法》中第七条规定:“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第八条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而一些省级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中只规定了分散采购的限额标准,对于集中采购项目不设限额标准,致使小额的政府采购项目也由政府采购机构进行集中采购,浪费国家的人力、物力。如在2011年,某单位需要购买一项工具软件,预算只有七万元人民币,按照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目录规定必须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进行集中采购,但由于规模小,采购中心不可能单独为这么一个小项目进行集中采购,就和其他单位的项目组成一个项目进行招标公示,可是公示期满来应标的供应商没有达到规定的要求导致流标,再次进行公示仍然没有合格的供应商来应标,两次流程下来就耽误了近两个月,阻碍了工作进程,政府集中采购高效的优越性没有得到体现。 
   2.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界定不统一。根据我国《政府采购法》第26条和第27条规定:“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某省2012年省级集中采购目录与标准仍按2011年的规定执行,根据该省2011年度省级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中省级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一次达到100万元以上的;非建设工程类项目,预算金额(或投资总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可见,该省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和非建设类工程项目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是100万元以上,而一般事业单位大多是在10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按照该省的规定都不需公开招标,这就与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相矛盾。 
   3.政府采购预算的约束力不够。随着政府采购工作的不断成熟,政府采购的预算编制逐年精细,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政府采购预算是在上一年完成的,等到第二年实际采购时,如按采购预算进行采购有可能该项目已落后了。由于技术的更新,导致政府采购预算不能按计划、按步骤地实施,需要在一定程度上改变政府采购预算,虽然变更政府采购预算要经过财政部门的重新审批,但也造成政府采购预算对采购单位约束力不够,在预算编制时存在随意性。 
   4.当前,在我国实行竞争性谈判最低价中标条件还不成熟。价格是政府采购优越性的重要体现,2007年财政部还专门发布通知,强调“在满足需求的情况下,坚持低价优先、价廉物美的原则”,可见,竞争性谈判最低价中标严格执行了该通知的精神,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采购单位专业人才缺少,容易让个别投标人钻空子,如采购人由于缺乏专业知识在招标文件中没能详尽注明所需采购项目的参数,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故意使用所谓的行业术语模糊概念,由于评审专家也没能很好把关,致使一个没有投标资格的投标人获得了投标资格,如果该投标人出最低价,那毫无疑问该投标人就是中标供应商,该中标供应商提供的设备就达不到采购人所需的设备参数要求,不仅采购人不能达到预期的采购目的,而且也浪费了财政资金。 
   5.协议采购价格更新不及时。《政府采购法》第一条中指出:“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可见,价廉物美是政府采购的基本特点,但在某省政府采购网的协议定点采购大厅里,就拿某数码相机来说,当前的协议价为人民币3460元,而在2012年2月网上显示的现市价为3069元,已低于协议价近400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政府采购中没能得到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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