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农村超生子女是否具有农村集体经济成员资格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武明珍 时间:2013-02-15
   法院判决:限该村民小组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张某某土地补偿款、安置费共计23800元。② 
  所以从此判决结果看法官也认为户口落在本村的超生子女应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应该是无效的,我国保护公民合法的财产权利。小张虽属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子女,违法的是他的父母,而且他们已缴纳了社会抚养费,受到了行政制裁,村小组也同意把小张户口并落户到该组,小张应具有该村民小组的集体成员资格,依法应当有权分得该组的征地补偿款。违法生育与土地补偿款的分配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因张某某系因违法生育就剥夺其依法应当享有的民事权利。小张作为该村民小组的集体经济成员,与其他村民享有同等的待遇,土地收益分配款不应该被剥夺。 
   以上案例是有户口的超生子女的情况,那么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未能上户口,但有生活在该村的超生子女是否也具有集体经济成员资格呢?首先我们看一下一个没有户口的农村超生子女算不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什么是公民,公民是在现代国家中在法制的安排下具有独立的意志享有权利义务的法律主体。宪法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四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由此可看出,农村超生子女的出生在中国的农村,父母都是中国农民,及时偶尔有某位幸运的农民取个洋媳妇多生了孩子,这些超生子女也不能说不是中国公民。拥有民事权利是从出生开始到死亡终止而求权利能力应该是平等的③。 
  可见超生子女从其作为活体出生的那一刻起他便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具有自己独立的法律人格。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土地征收补偿款作为一项财产性权利,超生子女当然有权获得,任何人都不得随意剥夺公民取得合法财产的权利。 
   超生子女的父母通过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方式负担了他们的社会责任,如果社会还不能接纳我觉得,这个社会是缺少胸怀的;于此同时,对于由其父辈所致的这种错误,而去剥夺超生子女作为生存基础的土地权益是不公平的也是对责任主体的混淆。从法理上来我们并没有对超生子女的权益做出限制的依据和理由。土地作为农民赖以生存的生产生活资料,它既关系到财产利益又关系到生存利益。不能只以户口为由随意剥夺他们的生存权利。 
  综上所述,不论超生子女是否具有户口,结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情况,只要超生子女属于农民,需要利用土地进行生产以维持自己生存的权利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现实的权利义务关系我们认为他就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 
  注释: 
  ①浅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权 2011年6月3日 中顾法律网 
  http://news.9ask.cn/msss/bjtjflzs/201106/1221035.shtml 
  ②案例引自超生子女不因违法生育丧失土地收益权 永川日报 2009年5月19日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条: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十条: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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