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转型期政府诚信的重塑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王瑞 刘彦 时间:2013-02-15
三、政府诚信的要义
在传统文化中,“诚”与“信”意义相近,主要的含义都有诚实不欺、真诚守信的意思。“诚”所透射的主要是指“内诚于心”,更强调行为主体主观上的真诚、真实,其外在表现应与内在动机、意图相一致;而“信”所凸显出的主要是指“外信于人”,更强调行为主体信守诺言和履行承诺,做到言必信,行必果。诚信是内在和外在的有机统一。“诚”与“信”二者密切相连,前者为里,后者为表;“诚”是“信”的根基,“信”是“诚”的外貌。
现代意义上的政府诚信,是指以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为主体的诚信,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实现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和社会服务职能的过程中,应该做到诚实不欺,信守诺言,在自己的行为中体现对公众的忠诚,而且这种行为还要得到公众的认可。具体而言,政府诚信的要义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从内在方面看,诚信意味着政府须对公众怀有善良的动机
政府行为的目的是确定的,即一切行为都是为公众服务,但是行为之下的动机却是多样的。基于社会契约理论而产生的现代民主政府应该是无私的,它对公众诚信的动机也应当是单一的,即出于纯粹善良、无私的动机。为了诚信而诚信,以诚信为手段而实现政府之私利,都表明了政府与人民关系的不纯洁。对公众怀有善良之动机就是现代民主政府一项基础性的道德推论,是政府诚信的首要表现。[2]
(二)从外在方面看,诚信意味着政府须对公众有忠诚的行动
根据美国学者约翰·罗尔斯的观点,诚信原则是与“允诺规则”和“忠诚原则或公平原则”联系在一起的一种精神。他认为,政府与公众之间适用“允诺规则”,即“如果一个人在某些适当的环境中说出‘我允诺做某事’的话,那么他就一定要做此事,除非有免除这一允诺的条件形成。”而允诺作出之后,就应该“根据公平原则负起一种履行自己所作出的诺言的责任”,即将这种允诺忠诚地诉诸行动,这就是“忠诚原则”。[2]只有言行一致的政府才是一个诚信的政府。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行政行为,未有法定事由和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废止或改变。二是对行政相对人的受益行政行为作出后,事后即使发现有轻微违法或对政府不利,只要行为不是因相对人过错所造成,亦不得撤销、废止或改变。三是行政行为作出后,如事后发现有较严重违法情形或可能给国家、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必须撤销或改变此种行为时,行政机关对撤销或改变此种行为给无过错的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给予补偿。
(三)政府对违背诚信的行为应当承担责任
诚信不仅是政府的一项道德义务,还是政府的一项法律义务。在政府行为的道德规范中,诚信是最基本的,它影响乃至决定着政府对其他道德规范的遵守。诚信是人类社会的基本而必要的道德正义原则,为了保证诚信在全社会的遵守,诚信开始从道德观念转化为法律规定。这个转化在私法领域表现得淋漓尽致,诚信原则被奉为私法中的“帝王条款”。现在的民主政府同人民之间的关系不再是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而更多地带有了类似于私人契约的性质。政府都是基于社会契约理论而产生的,因此诚信原则也适用于政府存在的公法领域,成为政府的一项法律义务。因此,当政府出现违背诚信的行为时,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不仅仅是道德上的谴责,政治上的处理,还要包括法律上的惩罚。通过追究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可以有效提高政府失信的成本,迫使相关责任人在行政活动中慎言笃行,增强责任意识,这样才可以保证政府不变质,有效维护公众利益。
四、政府诚信的重塑
政府诚信在现代社会诚信体系中居于核心的地位。加强政府的诚信建设,提高政府公信力,是建立和完善整个社会诚信体系的重中之重。要想推进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首先应该搞好的是政府的诚信建设,这对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带动中国特色的信用体系建立,意义重大。那么,如何在转型期重塑政府诚信呢?笔者认为,应该从道德教育和法制建设两方面入手,具体来讲,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对公务人员加强以道德为支撑的诚信施政理念教育
政府必须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政府应以民为本,以服务公众为最高宗旨,要公平和公正地对待每一个人,这是建设诚信政府的目标。民本政府意味着首先要做到对社会、对公众讲诚信,要讲实话、讲真话,不弄虚作假,不欺上瞒下。
应该抛弃以往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的旧观念,真正确立为人民服务和人民当家作主的新理念,政府公务人员不仅要做到对人民诚信,而且还要对人民的合理要求作出及时、高效的回应,不得无故拖延,在必要时还应当主动地向公众征求意见,回答他们提出的相关问题,向他们耐心解释政府的相关政策和法律规定,为公众参与政府公共管理提供方便的途径,增进公众与政府之间的良性互动,进而提升政府诚信。

(二)规范行政管理体制,强化依法行政的观念
政府的权力不是无限的,而是有限的,这个限度就是应该通过宪法和法律的明确授权,而且,必须严格依法行使。建立有限政府是构筑政府诚信的关键,对于政府依法应该管的事情,一定要管好;对于政府不应该管的事情,不要乱加干涉,因为一个权力无限、权力滥用的政府本身就是对诚信的践踏。政府职能应该主要限于社会管理,主要是维护社会公正和市场秩序,不能与民争利,任意侵犯私人领域。另外,政府的规模也应该是有限的。现代政府应当以精简、高效为基本理念,要严格控制政府公务人员的数量,防止人浮于事,多头管理的情况发生,做到以岗定编,以编定人,推行岗位责任制,把责任落实到个人。
政府的行政行为必须以法律为准绳,要做到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提高政府形象,提高工作效率,取信于民的重要保证。依法行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权限,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各项社会事务,依法进行管理的活动。依法行政的本质是有效制约和合理运用行政权力,它要求一切国家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充分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行政职能,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更不能非法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政府如果能做到严格执法,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按照行政程序办事,就是政府践诺,是政府诚信的体现。依法行政的基本价值取向应该是重在治权、治官,而不是治民。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应该是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
(三)加强政府信息公开
通过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不断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使政府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政府掌握的公共信息,除依法不能公开的信息(例如: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的信息)外,应该向社会公开。要充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政府机关有义务将相关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布于众。另外,还应该对政府运作过程进行公开,具体包括政务公开、警务及司法公开、官员信息任前公示、政府信息网络发布等内容。
只有建立打破政府对社会公共信息的垄断和封锁,才能保障公民知情权和监督权的实现,社会公众才能参与国家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另外,通过政府信息公开,能够使公众获得更加完备的信息,避免信息不对称带来的政府失信。
(四)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加强对政府权力的监督制约
应该加强对政府权力的内部和外部两方面的有效监督和制约。
第一,在内部监督方面,在搞好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监督的同时,也应强化下级政府对上级政府的监督;通过完善立法,强化专门的行政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的独立监督权,保障其行政监督职能的充分发挥。
第二,在外部监督方面,通过完善相关立法,使权力机关的监督权更具可操作性,使其真正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通过完善司法制度,使我国法院、检察院的财权、人权、物权彻底摆脱同级政府的约束,真正实现司法独立;通过完善新闻立法,加强社会监督。
(五)健全行政责任追究赔偿制度,加强对失信行为的惩罚和追究
通过建立行政责任追究赔偿制度,对失信行为的惩罚和责任追究,提高失信成本,从根本上遏制政府失信行为的发生。要通过制定“国家公务员公务失信行为责任追究条例”明确行政失信行为的法律边界以及处罚形式,通过选举、质询、罢免等程序明确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政治责任。
各级行政机关的国家公务员在实施行政许可,实行办事公开、服务承诺制度和在依法行政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应该依法追究其相应的行政责任和赔偿责任。责任追究的方式为:批评教育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扣发年度岗位责任制考核奖;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给予行政纪律处分;责令辞职或辞退等。另外,因公务失信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还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总之,在当前社会大变革时期,我们的政府只有尽快真正实现从无限、封闭、官本位的人治政府,到有限、公开、民本位的法治政府的转变,以负责的承诺和行为取信于民,才能引导整个社会的价值导向,才能带动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
参考文献:
[1] 宋宇:《法治视域下的政府诚信之重塑》,黑龙江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6—27页。
[2] 刘松山:《论政府诚信》,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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