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转型期政府诚信的重塑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王瑞 刘彦 时间:2013-02-15

 摘要:当前中国社会处于剧烈的社会转型期,政府诚信缺失现象比较严重,从而制约了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政府失信存在政治思想和制度建设两方面的原因,政府失信有着严重危害,现代政府诚信的要义是要求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实现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和社会服务职能的过程中,应该做到诚实不欺,信守诺言,通过自己的行为体现对公众的忠诚,并得到公众的认可。最后,转型期政府诚信重塑的途径是:对公务人员加强以道德为支撑的诚信施政理念教育;规范行政管理体制,强化依法行政的观念;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加强对政府权力的监督制约;健全行政责任追究赔偿制度,加强对失信行为的惩罚和追究论文下载。

  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之一,有着深厚的历史文化渊源。诚信不仅是一项基本的人际交往的伦理准则,更是一项重要的治理国家的政治和法律原则。在当代社会,政府诚信不仅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同时,也是构建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的基础。政府是社会的管理中心,政府诚信则成为社会诚信体系的核心,是社会诚信体系的支撑。政府行为会对公众产生深远影响。如果政府失信,那么,必然会对整个社会的信用体系产生恶劣的传导作用,从而危及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因此,要建立社会信用体系首先要树立政府诚信。
一、政府失信的原因分析
当今的中国正处于一个剧烈的社会转型期,作为社会诚信的倡导者、维护者和管理者,政府应该树立诚信的形象,承担起维护社会诚信的责任。
造成政府失信行为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社会的变迁
当前我国社会正面临着深刻的社会转型,由此所导致新旧两种社会利益结构和价值观念同时存在的现象,使人们无所适从,这是诱发政府诚信危机的根本原因。
正是由于社会处于转型期,旧的政治经济制度被打破,新的政治经济制度尚未完全确立,人们处于一种无所适从的茫然状态,这就给一些落后的旧观念甚至是错误的观念创造了占领人们思想阵地的可乘之机,具体有以下两点:
1.政府经济人理论
作为公共权力的掌握者和公共利益的维护者,政府的行为不应当以追求自身利益作为目标。但是现实中,不少政府机构争管理权、争审批权、争收费权、争处罚权等,事实上默认了自身特殊经济利益的存在,此时的政府已经忘记了自己公共利益维护者的角色,完全堕落成为自私自利的“经济人”,采取种种不诚信的方式与民争利,背离了自己应负的职责,最终导致政府失信行为的发生。
政府角色的错位,会导致公务人员的行政行为目标发生偏转,从公共利益的维护者变为追求个体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政府的这种自利性膨胀会使政府威信下降,形象受损,人民对政府的信任发生危机。同时,在我国现行政治体制下,政府公务人员存在着对党委、政府组织、民众等负责的义务,但是在行政实践中,当对上级负责与回应民众之间发生矛盾时,多数人倾向于选择前者而忽略后者。
2.负面行政传统
由于2000多年的封建社会乃至计划经济时期,都是以人治代替法治,并且,这种人治观念和权力本位思想在当代政府行为中依旧不同程度地存在,所以,在我国,人治观念根深蒂固,“官本位”作为一种社会心理始终存在,人们习惯于按领导的意志办事。尽管20世纪80年代我国就对政府提出了“依法行政”的要求,但是时至今日,许多官员的法治意识、规则意识、依法行政意识依旧淡漠。这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降低了民众对政府的信任感。
此外,受小农经济所滋生的政治集权化观念和习惯影响,公民的政治参与性不高,习惯于依赖政府。在传统的行政文化中,老百姓被排斥在权力结构和政治生活之外,缺乏政治自主意识和权利。
(二)政府诚信制度滞后是造成政府失信的制度原因
良好的信用意识来自有效的责任机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当前的政府失信表现,从表面看是道德缺失,实际上是政府诚信制度建设滞后造成的。行政管理体制的权责分离、责任模糊等现象的存在提高了政府失信行为发生的机会,而政府失信监督和惩罚机制的不健全则降低了政府失信的成本,这些制度缺陷导致了政府失信行为难以得到有效制止和及时更正。
行政管理体制不规范。受封建文化和计划经济体制的深刻影响,我国政府管理职能高度集中。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政府管理职能虽进行了相应调整,但由于政治体制改革的滞后,政府管理职能并没有较大转变。这为政府干预社会事务和微观经济活动提供了机会,严重损害了企业和社会组织的权益。
行政监督制度不完善,导致对政府权力的监督不力;行政责任追究赔偿制度不健全,致使失信追究和惩罚机制短缺或效力不够,造成对失信行为的惩罚不严或者根本不追究,失信的成本很低或根本没有成本,无法从根本上遏制政府失信行为的发生。
二、政府失信的危害
政府诚信在社会诚信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是社会诚信体系的支撑,直接影响公民个人诚信和企业诚信。由于政府行为与公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容易对公众产生深远影响。如果政府失信,那么,必然会对整个社会的信用体系产生恶劣的传导作用,从而危及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具体而言,政府失信的危害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一)削弱政府权威,影响政治稳定
政治稳定来源于公众对政府执政能力的认同和对政府制定的法规政策的遵守。政府诚信对国家的政治稳定具有重要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政府诚信影响公众的政治参与度。一个信誉良好的政府能获得公众的信任,从而在政府事务上赢得公众的合作,激发公众的政治参与热情和积极性。二是政府诚信影响政府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政治的稳定离不开政府政策的顺利实施,政府施政的结果影响政府执政能力和向心力。然而,政府政策的顺利实施与公众的认同和支持紧密相关,是政府制定新政策的基点或出发点。如果政府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不是为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而是打着人民的招牌追求某些利益集团的利益,那么必将会损害政府的诚信度,公众也会极力抵抗政府政策的实施。这样就会出现政府和公众两极对垒的混乱局面,政治稳定将不存在。
(二)破坏市场秩序,阻碍经济发展
政府诚信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对构建健康的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影响,具体表现为:一是政府诚信影响资源有效配置。一个诚信的政府能够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能够保证制度的稳定性和政策的可预期性,能够建立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从而吸引大量的资金、人才和技术,增强经济活力。二是政府诚信影响投资环境。失信于民、失信于外国政府和投资者的政府行为,违背了公平竞争的原则,会破坏该国的投资环境,影响国家形象,从而严重阻碍其经济发展的国际化进程。我国在加入WTO之后,建立诚信政府更是世贸组织的规则要求。
 

(三)消解法律信仰,破坏法治建设
政府守法,乃是法治的真谛。对于实行法治,它固然要求每个人服从法律,但它首先要求的,却是“政府守法”。这当然不是因为个人的守法不重要,而是因为政府的守法对于实现法治更为关键。依法行政是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循的原则,其前提是政府必须讲求诚信。不依法行政、不公开行政、滥用职权、贪污腐败都是政府失信的具体表现。它们严重破坏了法律秩序和法治国家建设。同时,公众受政府失信的影响,对法律的权威性产生重大怀疑,更多地选择违法或规避法律,而不是积极地守法、用法、尊重法律。美国著名法学家哈罗德·伯尔曼(Harold J.Berman)曾言:“法律只有被信仰,才能被有效执行。”[1]法治国家的实现关键在于法律在社会中的权威地位以及法律被公众信仰的程度。政府失信将会极大地破坏法律在公众心目中的威信,消解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建设法治国家就成了一句空话。
(四)激化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
和谐社会应当是一种开放的动态的社会稳定过程,具体表现为政府能够对公众提出的要求积极地予以回应和满足,表现为政府能够依法客观公正、及时有效地处理各种社会矛盾,避免矛盾的积累和爆发,从而维持社会的繁荣稳定。而政府的种种失信表现,造成公民的合法权益无法及时有效获得保护,毁坏了公民对政府信任的根基。社会矛盾不仅无法得到有效解决和疏导,反而会导致官民矛盾和干群关系紧张,从而最终威胁到社会稳定与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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