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杨超明 张丽达 时间:2013-02-15

经济责任审计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审计形式,它指的是国家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其对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2010年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更加推进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开展。

作为考核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工作能力和业绩的主要手段之一,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目的是厘清经济责任人任职期间在本部门、本单位经济活动中应当负有的责任,为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干部或兑现承包合同等提供参考依据。经济责任审计应满足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各个相关部门的要求,提交高质量且有效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质量的高低,将直接影响审计结论的得出及对审计报告的运用。同时,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利用也影响着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作用的发挥。从经济责任审计在中国发展的历程来看,经济责任审计在评价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对于有效遏制官员腐败起到积极作用。但从审计实践来看,目前经济责任审计也存在一些不尽完善之处,主要有如下问题:

——审计结果滞后导致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时效性差。从审计实际来看,经济责任审计大部分集中在离任后的审计,任中审计覆盖面较窄,使审计结果严重滞后,影响了审计监督作用的有效发挥。一是造成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不明确,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二是被审计领导干部已离开原单位,相当一部分接任者抱着“新官不理旧账”、事不关己的心态对待审计,在资料提供、人员配合上不积极、不主动,使一些问题的核实和取证难度加大;三是有的被审计领导干部已升职,审计出的问题无论大小,提出来都感到为难;四是有的审计处理(如罚款、收缴款项等)需在原单位进行,接任者怨言大,审计决定执行难。

——责任的界定难度大,没有统一的评价标准,难以根据评价结论任用干部。目前,由于缺乏统一的、操作性强的责任界定和审计评价规范准则,有些经济责任的界定和评价没有明确依据,如乡镇党委书记与乡镇长共同行使经济管理职权,而两者的职责界定却没有明确规定,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取证和评价的难度较大。这就导致工作中对领导干部所负经济责任的审计界定比较模糊,审计评价比较笼统。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机制的不透明和不具体,影响了运用效果的发挥。经济责任审计的委托方有多个,要满足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等相关部门的要求,但是在如何运用审计结果以及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如何反馈等方面没有明确规定,至于存在什么样的经济问题的干部应提醒、谈话、诫勉、追究责任以及降职、免职等也没有具体标准。审计结果不公开、不透明,审计结果运用缺乏标准,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经济责任审计与领导干部任用脱节的问题,不利于将群众监督与审计监督结合起来。

审计署“十二五”规划中指出,我国将开始制定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逐步探索和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完善经济责任审计规范化体系。目前,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已逐步扩展到领导干部贯彻执行经济政策和决策、实施经济管理、保持廉洁自律等情况,审计评价的全面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也在不断增强。综观国际国外经济责任审计的经验与教训,笔者认为,今后应从以下四个方面完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利用:

第一,加强个人责任认定,明确责任划分。目前我国经济责任审计的侧重点在于对具体事件的描述过程上,从而经常导致经济责任审计的主体不明、应追究的责任不明晰,其结果的运用必然受到一定影响。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关注点应从对具体事件的描述转化到对个人责任的认定上,将审计的方向对准责任人本身,分清领导干部承担的责任与领导所在单位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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