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民间高利借贷现象的思考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未知请联系更改 时间:2013-02-15

  三、对规范民间高利借贷行为的建议

  对民间的高利借贷行为,必须加以引导,并且要采取有效的堵疏结合的办法,逐步使其规范、有序、健康运行。

  1.加大打击与取缔的力度,净化民间借贷市场。传统的民间借贷行为有其积极的一面,需要加强与引导,促进其健康发展。但目前的担保公司、寄售行等民间高利借贷行为,已完全背离了传统意义上的民间借贷,其借贷利息已远高于《民法通则》规定的高出银行同期贷款利息4倍就属于高利贷将不受法律保护的范围。无序的高利放贷和运作,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如任其发展,必将对社会的和谐稳定产生较大的影响。目前对担保公司之类的监管仍处于真空期,在未产生大的社会风险和不稳定的情况下,谁也不愿意去管理,因此,笔者认为,在目前尚未出现大的风险的情况下,必须严格按照《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由金融办牵头,银监部门及地方政府部门积极参与,做好组织、协调、打击与取缔有关的工作。同时,国家立法机构应当尽快出台制度化、规范化的民间资本管理办法,引导民间资本沿制度化的政策路径与资金需求方实现有效对接,进一步完善民间资本运作的法律法规,强化对民间资本管理的手段与措施,遏制民间资本投资在“半公开”途径中盲目运作、集聚风险,并在法律层面上对民间资本的法律主体地位予以确认。
 

2.加强教育与引导,促进民间借贷的健康有序发展。对民间高利借贷行为须加强引导,增强民间融资的风险意识教育,地方政府和金融部门要承担起加强风险防范教育的责任,特别是在当前民间资本因忽视(下转第190页)(上接第187页)投资风险而形成损失个案较多的情形下,要采取有效措施向民间广大投资者加强宣传,加大风险警示和提示力度,提高民间投资者的金融、法律与风险意识,引导民间资本理性投资,避免因盲目追求短期利益而错估自身经济实力,诱发投资损失风险积聚现象的发生。同时,要努力按照今年5月国家旨在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的《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给予民间投资更加广阔的空间和更为可行的具体措施,进一步突破以往对民资的种种限制和障碍。

  3.加强和改善对“三农”和小企业支持力度,大力延伸金融服务的触角。各金融机构要充分承担社会责任,要认真按照2010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的“确保三年内消除基础金融服务空白乡镇”的要求,以及落实银监会将着力推进农村金融服务创新,力争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实现全国各乡镇基础性金融服务全覆盖的部署,积极创造条件,增加空白网点的金融服务渗透,深化支农便民工程和农户信用档案建设工程,努力满足多层次、多元化的“三农”金融服务需求。全面做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和支持工作,进一步加大对有市场、有技术、有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特别是微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加大金融产品的服务创新力度,采取动产、应收账单、仓单、股权、商标权和专利权等多种形式为中小企业多元化融资服务。增加社会公众的金融意识,广泛延伸金融服务的触角,有效解决民间融资难的问题。

  4.认真落实贷款管理制度,努力防范信贷风险。要认真落实贷款管理的“三查”制度等一系列的管理制度,切实加强贷款的调查、审查、审批和贷后跟踪的每道关口,切实防范信贷资金被用于垫资续贷活动。近年来,温州由于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在信贷资源分配方面得到了倾斜,但当前在信贷高速增长和经济环境日益复杂的背景下,出现了部分信贷游离于实体经济从事资金逐利活动,给银行的信贷资产带来了隐患。通过各项制度的落实,检查监督工作的到位,切实落实信贷资金的风险防控机制,确保信贷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

  5.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防范出现道德风险。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与教育,加大对从业人员的行为排查力度,要建立从业人员的沟通交流的平台,加强警示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通过谈心、家访等了解从业人员的思想动态和行为动态,及时将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同时要加大行为的排查力度,通过多种途径了解从业人员的业余行为,特别是交友圈、社交圈等行为,防微杜渐。对有融资参与民间高利借贷行为的,坚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努力净化从业人员的队伍,切实防范道德风险。
      参考文献:

  1.2010年上半年温州市金融形势分析报告.人民银行温州中心支行.2010(7)

  2.温州民间资本集聚复苏.http:∥www.sina.com.cn2009.5.14

  3.“温州凉茶”老板折戟内幕.温州都市报,2010.8.3

  4.温州“二元”金融生态调查.21世纪经济报道(广州),2001.7.21

  5.温州民间资本艰难转型,盲目入高资本行业风险大.中华工商时报,2010.1.4

  6.银行存款现扭曲“钱规则”.温州都市报,201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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