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应规范国有资产管理处置行为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未知请联系更改 时间:2013-02-15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是指行政工作或业务活动中对所需及占用的国有资产实施不间断的管理及核算。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等。

  行政事业审计一直把国有资产管理及国有资产处置活动执行法律法规、处置收入执行政府非税收入政策情况作为审计重点内容,把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列为审计目标。通过审计发现,我市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处置活动中存在着需要纠正、改进和完善的地方。

  一、存在的问题(一)国有资产核算不清晰,帐表不符、账实不符。

  财务部门未按规定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会计报表反映的固定资产与资产管理部门提供的明细表不一致,资产管理部门提供的数据又与实际不符。审计曾发现某单位账表反映办公用房面积与实际相差1万多平方米。有的单位账内只核算办公楼主楼部分,其附属设施及其他地方的诸多宿舍、门面房资产流于账外,有的在资产管理部门也未做记录。

  (二)资产管理不到位。

  1、房产产权不明确,下属单位无偿占用资产。

  有的单位在没有履行相应合法手续情况下无偿拨给所属单位长期使用。

  2、收回国有资产不及时。

  所属单位事业单位改制工作结束,没有按规定及时收回国有资产。

  3、擅自处置国有资产。

  未经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许可擅自处置国有资产。小到旧的车辆,大到出让土地与外单位合作共同开发建设新的办公用房、职工宿舍楼,获得收益不上缴财政,除弥补单位公用经费不足外,还用于发放职工住房补贴及福利费用。

  4、国有单位与个体经营性质界限不清晰,存在个体侵占国有资产现象。

  有些单位经工商部门注册出资成立经济实体,而后为减少税收成本更改为个体经营,个体公司有关人员费用由单位列支,但利用国有资源取得的收益未按所得比例上缴管理费用;国有单位也不在单位账面反映个体单位应分担的成本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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