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经济发展中的消费者安全权保护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唐超 宣若禺 时间:2013-02-15
    三、完善消费者安全权的保障体系
    (一)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
    提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安全的环境,商品,服务,一旦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要积极正当的维权。消费者维权的效果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消费者维权意识的觉醒,取决于消费者自身捍卫权益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如果因损失小,怕麻烦或诉讼风险而放弃对合法权益的维护,就是对侵权行为的放纵。
    (二)制定专门的立法和制度
    1.建立专门的《消费者安全法》
    消费者安全法建立在民法典的侵权法以及现行产品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单行法规的基础上,对涉及消费者人身和财产遭受经营者侵犯的问题做出具体规定。经营者不得侮辱、诽谤消费者,不得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消费者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既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销售者和生产者对消费者承担连带责任。经营者侵犯消费者财产或者人身权利时,在法定条件下,应当承担超出实际造成的损失额承担赔偿责任;规定消费者的人格权,包括消费者的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规定消费者人格权的法律保护,包括规定经营者在侵犯消费者人格权时应当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2.对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隐私权专门立法
    对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立法应当包规定:经营者的义务,制定隐私保护政策与措施并予以公示,对消费者面临的隐私风险有说明和提示义务,对所收集的个人信息的合理使用与限制、禁止使用的义务;收集个人信息行为必须合法。经营者必须在法律的规定范围内,经主管部门许可与当事人同意后才可以进行收集:个人信息的使用安全。经营者对其收集的个人信息的使用必须是合法的,未经被收集人许可,不得对其信息进行公开或转让。
    3.建立消费者援助制度
    处于弱势的消费者面对的是经济实力雄厚的大企业,诉讼费用影响了消费者的诉讼能力。建立消费者援助制度,通过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行政机构向法院起诉,由法庭对特殊消费者实行诉讼费用救济制度,降低消费者诉讼的难度。
    (三)加强社会监督
    1.加强政府的监管工作
    消费者对诸如食品、药品、交通工具等产品的消费安全程度难以凭个人知识加以鉴定,一旦鉴定错误,其后果往往是以生命健康为代价。政府必须强化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实行安全标准检验。对于侵害消费者安全权的经营者,给予行政处罚,并进行公开。
    2.加强新闻监督
    借助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对产品质量抽检结果进行曝光,充分发挥新闻媒介的监督作用,形成强大的舆论威慑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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