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政府采购中现存的问题及对策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程瑶 时间:2013-02-15
     二、对改进我国政府采购的意见和建议
    第一,实现政府采购的规模目标,逐步提高政府采购规模。(1)以商品采购为主,将大型工程和重要服务项目纳人政府采购范围。(2)减少预算数字存在的“水分”,将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从而扩大采购数量,提高资金节约率。在技术上,可以考虑进行预算编制方式的改革,采用零基预算,压缩过高的采购预算资金,使实际的使用额和预算额基本相符,从而减少不必要的资金占用。(3).将集中采购的数量及资金下限降低,提高集中采购的比例;同时注意摸索分散采购的规律,提前做好采购的计划,将部分分散采购的项目纳人政府集中采购轨道,从而减少采购次数,节约采购成本。现阶段切合实际的采购模式是集中兼分散型,但改革的方向应是以集中采购为主的模式。(4)扶植从事政府采购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的发展,使采购机关可以将更多的采购项目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办理,从而扩大采购范围,提高采购效率。
    第二,完善政府采购配套法规,解决好两法的衔接问题。要从根本上完善我国的公共采购强制招标法律制度,合并《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是将来的必然趋势。但在目前两法同时执行的情况下,应该先解决好两法的衔接问题:首先,政府采购无论是采购工程还是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凡是进行招标投标的,都必须适用《招标投标法》规定的程序和规则;其次,政府采购中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不仅适用《招标投标法》规定的程序和规则,还应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规则确定的行政监督管理制度,以避免各部门、各地方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多头管理和重复执法;最后,适当修改《招标投标法》,明确政府采购的主体,科学界定招标的限额。即:明确无论是政府部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还是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凡是使用公共资金进行采购的,都是政府采购的主体;对中央政府部门、地方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规定不同的招标限额,将服务招标限额与货物招标限额等值起来,进一步拉大工程招标限额与货物及服务招标限额的距离。此外,还应尽快完善其他与政府采购相配套的法规,如:合同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政府采购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及地方政府规章等。
    第三,积极培养政府采购专业人员。政府采购工作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对有关专业人员的要求相对较高。不管是执行管理的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还是从事具体采购的经办人员,都必须熟悉政府采购国际国内的法律,通晓国家产业政策,同时还必须具备相应的技术知识及严格的行业自律精神。目前我国政府大部分工作人员不熟悉现代采购业务的技巧,不善于运用市场分析。因而,采购管理部门要把采购人员的培训工作纳人日程,扩大和丰富培训的组织形式及方法,充分利用社会力量,采取联合、委托培训方法,逐步扩大培训规模,提高采购人员的专业水平;同时.亦要帮助供应商掌握政府采购的基本知识以及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要求与技巧。
    第四,充分利用网络等现代化技术手段,提高政府采购的信息化水平。一是要建立政府采购网络,在政府和大型企业的采购环节中,推行电子化招标采购;二是要建立政府采购的数据库管理系统以及标准格式文档办公应用系统,形成一套较为完善的网上采购工作程序和管理制度,注意吸收和扩大潜在的供应商参与网上投标竞争;三是要提高网络应用技术和操作人员的业务水平,注意防范网络风险,加强网络安全;四是要继续发挥报纸、广播、电视、电话、传真等原有信息手段的作用,对外发布招标信息,披露招投标的细节,公布中标结果,从而提高采购活动的透明度。
    第五,改革并完善有关的配套措施。首先,改革财政专项预算资金的拨付管理制度,建立与政府采购制度相配套的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方式,将现行财政支出中的一部分专门用于单位或部门的设备购置、房屋修缮、车辆购置和维护等专项资金按价值管理和实物管理相结合的办法在总预算中单独编制,不再搞条块分割。其次,改革现行的总预算会计制度,使之与政府采购制度相符合。实行政府采购制度以后,财政部门应当允许按批准的预算和采购合同的履约情况直接向供应商拨付贷款(支出);或者在预算中将采购资金划拨政府采购中心,减少资金流动环节,采取直接支付的方式支出。最后,完善国家的金库制度,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后,应建立独立的国库账户管理方式,并制定相应的操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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