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险与非避险:决定衍生金融工具会计处理的关键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孙菊生 时间:2010-06-25

 一、问题的提出

    国际界试图为衍生工具制定统一准则的努力起始于80年代中期,这种努力可分为两个阶段,即着重于披露规范的阶段和确认与计量的阶段。确认与计量的阶段起始于1991年,其根本性标志为:(1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于该年推出了第40号征求意见稿《工具会计》;(2)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 )于该年同时推出了题为《套期保值会计——对基本问题的探索性研究》的研究报告,以及一份题为《金融工具的确认与计量》的讨论备忘录。迄今为止,国际会计界虽然已经正式颁布了许多披露性准则,但却没有能就衍生工具的会计处理问题颁布任何正式的准则。这项工作到目前为止仍然停留在征求意见稿的阶段。在这些征求意见稿中,影响最大的便是FASB于1996年7 月正式发表的一份题为《衍生工具、类似金融工具以及套期保值活动的会计处理》。1997年8月,在经过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之上,FASB 又作了微小的修改,以《衍生工具及套期保值活动的会计处理》为名重新向外界推出。此后不久,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秘书长便向外宣布,暂时终止IASC的金融工具会计准则项目,作为过渡措施,IASC将接受FASB所有已颁布或拟颁布的金融工具会计准则。
    在国际会计界试图为衍生工具制定统一准则的努力开始之前,一些国家的有关准则就已经为外汇远期合同和期货合同的会计处理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范。与其它衍生工具一样,无论是外汇远期合同还是期货合同,出现的初衷都是为了满足在不确定的经营环境中对其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规避的需要。与这种风险规避活动相对应的会计处理方法被称为套期保值分计(Hedge Accounting),其要点是:在避险项目上因市价或费率(rate,如利率、汇率等)的变动所产生的利得或损失都应与被避险项目上因市价或费率的变动而产生的损失或利得认列于同一会计期间,从而使避险项目上所发生的相反方向的利得或损失,在损益表中能够出现相互抵消的效果。因此,虽然对外汇远期合同和期货合同在被用于避险目的时要进行确认并按公允价值予以计量的做法违背了成本会计原则(因为合同的签订并无成本的发生,即无价值交换或价值转移的行为),但将避险项目与被避险项目上因市价或费率的变动而产生的损益相配比的做法,却符合历史成本会计模式中配比原则的精神实质,即应将企业的努力与企业努力的结果相配比,以便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的经营业绩。
    另一方面,既然外汇远期合同和期货合同可以用来规避风险,也可被用于投机的目的。因此,为保持会计处理上的一致性,对用于投机目的的这两类合同同样进行确认和按公允价值予以计量的做法也就在情理之中。当然,用于投机目的的外汇远期合同和期货合同上所产生的利得或损失,由于没有配比的对象,就只能在发生时直接列入当期的损益表中。
    由上述可见,对外汇远期合同和期货合同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最关键的问题就是应首先分清持有这些合同的目的是什么,即是避险性质的还是非避险性质的。其次,从现行套期保值会计的实务来看,在明确了避险目的之后,对外汇远期合同和期货合同的会计处理还需要视被避险项目的性质有何不同而有所区别,例如,被避险项目是现成的资产或负债,还是固定承诺(Firm Commitment), 抑或预期交易(ForecastedTransaction)等;又如, 被避险项目是用成本法还是用市价法来予以计量,等等。
    在人们对外汇远期合同和期货合同分别做出会计规范的时候,国际金融市场还是相对稳定的,衍生工具的种类还不是很多。但自80年代中期以来,由于国际金融市场的极度动荡不定,用于避险目的的衍生工具被不断、大量地创造出来,在这些衍生工具上所体现出来的投机性也越来越强。因此,为所有的(包括还未被创造出来的)衍生工具尽可能制定统一的会计准则就显得十分迫切了。现在,人们在衍生工具的确认和按公允价值属性进行计量的问题上已经达成了共识,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使得资产负债表能够揭示企业的真实价值和所面临的潜在风险。但是,要对衍生工具进行会计处理,还要涉及到损益表,即涉及到应如何处理衍生工具上所产生的利得或损失的问题。我们认为,鉴于衍生工具所拥有的避险和投机的双重性质,按照其持有目的来区别对待它们身上所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将能使损益表更好地起到真实反映企业经营业绩的作用。

        二、为衍生工具制定统一准则的一种思路

    在为衍生工具的会计处理制定统一准则的过程中,一种捷径就是希望能够直接针对外汇远期合同和期货合同而作出的会计规范。但是,现行的套期保值会计无论是在避险条件的认定、可视为被避险项目的范围的选择,以及对具有相同实质的避险活动进行的会计处理上,均存在着很大程度的不一致性。以美国为例,美国第52号财务会计准则公告《外币折算》和第80号公告《期货合同会计》分别为外汇远期合同和期货合同作出了会计规范。但是,SFAS NO.52并没有对外汇远期合同能否被视为避险目的的条件做出具体的规定,而SFAS NO.80却为期货合同的持有在何条件下满足了避险目的作出了两条限制,它们是:(1 )被避险的项目暴露于价格或利率变动的风险,并实际上加大了经济实体所面临的总风险;(2 )期货合同应被指定是为某一特别的风险暴露进行避险,并能够消除这种风险暴露的程度。由此可以推断,在现行套期保值会计中,对外汇远期合同是否用于避险目的的判断建立在单一交易或单一事项的基础之上,即只要外汇远期合同能够降低某一具体交易或事项的风险,便可视为避险项目,而不论持有该合同对企业的总风险会产生何种影响;相反,对持有期货合同的目的是否为了避险的判断却建立在期货合同能否降低企业的总风险水平的基础之上。因此,就对避险与非避险的判断而言,针对期货合同的比针对外汇远期合同的无疑要复杂得多,原因是,对同种类型的风险暴露来说,能够降低单项交易的风险暴露程度的措施却有可能在实际上增大了企业所面临的总风险水平。例如,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企业通常同时持有外币应收款项和外币应付款项,它们之间同时遭受汇率波动的风险因方向相反,故是可以相互抵消的,但此时若对某一方单独采取避险措施,则单项风险虽然被消除了,而企业的总风险反而比避险前更大了。另外,在有哪些项目或交易可视作被避险项目的规定上,SFAS NO.52和SFAS NO.80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异。按照SFAS NO.52,外汇远期合同可为现有的资产或负债、固定承诺以及国外经营净投资项目进行套期保值,而SFAS NO.80则规定期货合同除了可用来对现行的资产或负债项目以及固定承诺项目进行套期保值外,还可在满足了一定条件的前提下为预期交易提供套期保值。然而,虽然对国外经营的净投资进行套期保值是外汇远期合同特有的功能,但对预期交易进行套期保值的功能却不是期货合同所单独具有的。这是因为,只要预期交易的风险与汇率的波动有关,则外汇远期合同显然也可为预期交易起到避险的作用。
    总的来说,现行套期保值会计之所以在外汇远期合同和期货合同的问题上存在着不一致性,其根本原因就是,现行套期保值会计主要是建立在对这两种合同在当时的风险管理活动中如何被具体运用的现象进行简单归纳的基础之上,并没有(在当时也没有必要)作出理论上的抽象和概括。例如,在现行套期保值会计下,外汇远期合同和期货合同分别能用于对现有的资产或负债、固定承诺、预期交易以及国外经营净投资等进行套期保值,这种分类方法就是对风险管理的实务只进行简单归纳的结果,对套期保值的类型进行的这种划分,也完全是从会计事项而非经济实质的角度来进行的。
    鉴于现行套期保值会计的内在不一致性,要继续按照这简单归纳的思路来为已经达到数以千计并仍然被不断创造出来的衍生工具制定统一的会计准则显然是不可能了。我们认为,要确保这种努力能够真正成功,就必须对衍生工具的避险功能从经济实质的角度进行抽象和理论概括,并以此为基础对衍生工具的避险条件和会计处理做出、统一的规范。

       三、FASB的最新贡献

    FASB对套期保值的最新贡献集中体现在其于1996年7 月颁布的关于衍生工具及套期保值活动的会计处理的那份征求意见稿。我们认为,它在套期保值会计上取得了两项重大突破,即(1 )第一次按照风险的实质提出了公允价值避险(Fair Value Hedge)和现金流量避险(Cash Flow Hedge)的概念;(2)在对待衍生工具所产生的利得或损失的问题上,采用了综合收益的概念,从而杜绝了不得不将这些利得或损失作为负债或资产而递延于资产负债表内的可能性。
    按照我们的理解,公允价值避险实质上是对市场价格在汇率、利率、股价、物价或其它指数发生波动时也会发生波动的可能性进行套期保值,而资产或负债的市场价格会发生波动的事实却并不因为会计惯例(如计量属性的不同)的限制而有所区别。因此,FASB在该征求意见稿中,将现行套期保值会计中对现有资产或负债进行的套期保值和对固定承诺的套期保值均包括于公允价值避险活动之列。而且,为消除现行套期保值会计在此问题上的不一致,该征求意见稿实际上要求对作为被避险对象的固定承诺也要正式确认为资产或负债,并且要求对作为避险对象的所有资产或负债(包括固定承诺)都可以用公允价值来加以计量。
    按照我们的理解,现金流量避险是指对在未来将要发生的现金流入或流出量有可能发生的波动而进行套期保值。因此,现行套期保值会计中对预期交易进行的避险按照经济实质就是现金流量避险。
    对于衍生工具上因公允价值的变动而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无疑仍要按其用途是避险还是非避险,以及避险活动的类型是什么而做出相应的区别。为此,该征求意见稿规定如下:
    1.被指定为对公允价值变动进行避险的衍生工具,其利得或损失应连同被避险的资产或负债(包括固定承诺)上所产生的能予以抵消的那部分损失或利得,一并列入变动当期的损益表内。具体地说,当衍生工具上的利得或损失大于被避险的资产或负债上的损失或利得时,所有的利得或损失要一并列入当期的损益表中;而衍生工具上的利得或损失小于被避险的资产或负债上的损失或利得时,前者要全部计入当期损益,而后者却只能确认能被前者所抵消的那一部分。至于未被抵消的部分,即后者超出前者的那一部分,得于以后期间当后者不足前者时,再认列于损益表中。
    2.对指定为对现金流量的波动进行避险的衍生工具,其利得或损失应先列入其它综合收益(Other Comprehensive Income)之中,并于预期交易实际发生的那一时期才认列于损益表中。
    3.对指定为对国外经营的净投资进行避险的衍生工具,其相当于外币交易利得或损失的那部分公允价值的变动额应列入其它综合收益之中,并与外币报表折算调整额合为一起;至于其余(假定有的话)的公允价值的变动额,则直接列入损益表内。
    4.对非避险性质的衍生工具,其因公允价值变动而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应于发生的当期列入损益表内。
    除了提出公允价值避险和现金流量避险的概念以及采用了综合收益的概念来对衍生工具上的利得或损失进行会计处理之外,FASB对套期保值会计的最新贡献还表现在其它方面,例如,对衍生工具的避险条件提出了更加明确、更加易于操作并与企业的风险管理意图更加相符合的界定。

        四、对FASB最新贡献的评价

    与现行套期保值会计相比,最新建议的套期保值会计在如下几个方面取得了明显进展:
    1.由于按照经济实质对风险类型进行了划分,并在此基础上统一了避险条件和会计处理的规定,从而消除了现行套期保值会计的各种内在不一致性。
    2.按照现行的套期保值会计,有可能出现在资产负债表上将避险衍生工具所产生的利得或损失视作负债或资产而加以递延的现象,但由于这些递延利得或递延损失并不代表企业未来的现金流出或流入,故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资产或负债。为此,最新的建议采用了综合收益的概念,从而消除了这种不合理现象。
    3.新建议按照经济实质对风险的类型进行了划分,并为同种的规避活动做出相同的会计处理规定,从而使得对所有避险性的衍生工具(包括外汇远期合同和期货合同)都能按照合理和统一的方式来加以处理。
    4.新建议为各种风险而设定的避险条件更加具备可操作性。如前所述,SFAS NO.52号并没有为避险条件做出一般性规定;而按SFAS NO.80号的规定,持有衍生工具能否被视作避险性目的的首要判断条件就是应考察在与衍生工具相对应的被避险项目上的单项风险与企业的总风险水平之间有无一种清晰的同生同灭的关系,但要做出这种准确判断无疑是十分困难的,因为针对某种风险,企业持有的不同的风险暴露部位上的风险在方向上有可能相反,从而产生相抵消的效果。与此相对照,在新建议中,被避险的项目既可以是单个的资产或负债,也可以是具有相同性质的项目所构成的一种组合或某种组合的其中一部分,但并没有要求对作为避险对象的单个项目或同性质的项目组合上的风险能否实际增加企业的总风险水平而作出判断。因此,新的避险条件既与企业实际的风险管理意图相容(因为为什么避险和怎样避险均是企业自行决定的事情),也提高了避险条件的可操作性,  因为它避免了要对交叉套期保值(Cross—hedge)的结果与企业总风险水平之间的复杂关系进行判断。
    总之,最新建议的套期保值会计以企业的风险管理实践为基础,提出了更加符合一致性原则的避险会计方法。但最新的建议也存在一些值得进一步斟酌的地方,主要列举如下:
    1.最新建议的套期保值会计消除了现行套期保值会计的内在不一致性,但也产生了新的不一致性,即(1 )新的套期保值会计要求对被避险的固定承诺加以确认,而作为非避险对象和非性的固定承诺在现行会计模式下却是不予确认的;(2 )最新建议的套期保值会计要求对作为被避险项目的资产或负债一律可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而在现行会计模式下,这些资产或负债在作为非避险对象时却有可能用成本法计量。
    2.在对公允价值避险进行会计处理时,被避险的资产或负债的帐面值有可能被调整为既非成本又非公允价值,而是界于两者之间。
    3.最新建议的避险条件中所涉及的不确定性概念,仍有在未来实务中面临如何判断的问题,例如,“将近全部抵消”该如何认定?
    4.除收到净权利金之外,单独存在的卖出期权只会承担无限的风险,故单独存在的卖出期权显然不适宜作为避险项目。但在风险管理实践中,企业常常会运用内含有卖出期权的复合衍生工具进行风险规避活动,而最新的建议却将这种复合性衍生工具排除于避险项目之外。
    5.最新建议特别规定被避险的对象不能为企业打算持有到期的各种债务性证券,这一点也与风险管理的常识不符。
    6.在风险管理的实践中,险了公允价值避险和现金流量避险之外,还存在其它的风险管理活动。例如,企业常采用战略性风险管理策略(Strategic Risk Management )来为因经营环境的改变(如竞争的加剧,本国币值上升引致出口锐减)而可能产生的损失进行风险规避。由于造成这种风险的原因并非是市价变动的直接后果,故可称之为间接风险。显然,最新建议中的公允价值风险和现金流量风险可统归入直接风险。因此,为间接风险采取战略性风险管理的活动是不是也应纳入套期保值会计的范围之内,似乎值得进一步斟酌。

【】
    1.陈箭深:《衍生工具会计准则: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的努力》,《会计研究》,1998.3。
    2.黄金泽:《从风险种类谈避险会计处理》,《会计研究月刊》,第136期。
    3.SFAS NO.52:Foreign Currency Translation,1981。
    4.SFAS NO.80:Accounting for Future Contracts,1984。
     5. FASB( ED) : Accounting for Derivatives and SimilarFinancial Instruments and for Hedging Activities,1996。
    6.Arlette C.Wilson & G.Robert Smith: "Proposed Accountingfor Derivatives: Does It Address the Concerns of CurrentAccounting".Accounting Horizons,September 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