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谋理论的演进与新发展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罗建兵 许敏兰 时间:2010-06-25

  一、早期的研究――组织间的合谋
  
  合谋行为很早就出现了,但是合谋理论进入学的视野却相对比较迟。对于合谋理论的最早经济学研究来源于卡特尔。这一时期的合谋理论主要用来解释产业组织间的合谋行为:间的价格竞争中出现的默契合谋。Chamber1in在对生产同类产品的寡头垄断企业的研究中,指出企业会意识到它们之间的相互依赖性--残酷的价格战的威胁就足以阻挡削价的诱惑,因而寡头垄断企业能够以一种纯粹非合作的方式进行勾结、达成默契合谋,来维持垄断价格。这是对于合谋行为的较早描述。其后,Chamberlin、Bain,Telser、Stigle、Orr和MacAvory_等对组织间的合谋研究做出过卓有成效的贡献,使得合谋理论的研究蔚为大观。后续的研究基本都是在此基础上展开的。当然,此时对于合谋的研究一般都是在静态框架下进行,大多从行业集中度的高低、产品差异化的程度、成本的对称性等行业特征方面对合谋的存在性和非稳健性做了分析研究。
  博弈论的引入使得合谋理论的研究达到了一个新的境界。一些学者引用博弈论的方法开始在动态框架下研究合谋行为。Kreps认为在重复的“囚徒困境”博弈中,合作的结果可能发生,这时即存在着合谋的均衡。在大量的有关合谋理论的重复博弈中,Ffiedman和Abreu的研究具有开创性:他们分别证明了在一定的限制性条件得到满足的情况下,“冷酷到底”策略和“胡萝卜加大棒”策略都可能导致厂商合谋--出现合作均衡。此时出现了另外一个问题--均衡结果太多。所以后来的研究集中于将这些均衡结果进一步精炼,去寻找聚点均衡。在此同时,出现了相当多的文献将合谋的商务实践模型化:这些研究有的证明了某项商务实践安排(如提前通知价格变动、交换信息等)是在某一特定的条件下的重复博弈的均衡结果;有的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解释了某项实践安排(如交货定价、转售价格维持(RPM))是如何解决合谋中的逆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的。其中Rotemberg和Saloner的研究具有代表性。他们的研究证明了在一个产品差异化的寡占行业中,如果信息的需求是不对称的,价格领导就是重复博弈的一个均衡。stigler则认为当需求随着地理分布变化而变化的时候,基点定价就是一个次优选择的合谋方案。Benson和Greenhut等也认为基点定价可以减少执行成本,从而增加合谋的稳定性。Mathewson和winter的分析则表明,有两种假设可以解释RPM如何成为合谋的商务实践。其一是制造商卡特尔,其二是销售商卡特尔。这些通过重复博弈的得出一些结论用来解释影响合谋生成与稳定性的因素非常直观且易于理解。一些传统的观点如集中度较高有利于合谋;长期的信息滞后和不经常的相互作用使得合谋难以维持--此时合谋存在着非稳健性;多市场接触有利于合谋等等。这些都可以在重复博弈的分析框架下得到很好的解释。
  此后,合谋理论的拓展到了新的领域:其一,拍卖理论中也出现了合谋理论。在拍卖中合谋的出现和特征关键取决于拍卖品的性质以及特定的拍卖规则。在许多情况下,竞争性行为与合谋行为的结果可能是无法区分的。因此,要想有效地鉴别合谋并非易事。这时卖主可以改变拍卖规则来限制卡特尔的有效性,比如可以设置一个与合谋集团规模同向变动的保留价格。在密封拍卖中,为了破坏递交相同价格的合谋,拍卖人可以只公开赢家的身份而不公布报价额,或者拒绝按照随机方式确定胜者。其二,Anna Zarkada-fraser和Martin Skitmore_则分析了决策中的合谋问题。他们解释了决策中为什么会产生合谋的倾向,提出并建立了一个决策过程中的合谋理论模型,然后从内部因素和外部原因两方面探讨了影响合谋的因素,并在数据收集、分析的基础上进行了经验研究和检验。
  
  二、最近的研究――组织内的合谋
  
  合谋理论也像许多理论发展历程一样:本来最初在某一领域内发展,后来突然转入另外一片空间,同时在其他领域也大放异彩。近年来,以Laffont和Tirole为代表的经济学家运用博弈论和不完全契约理论,把合谋理论引入了产业组织内研究。在研究产业组织内的激励理论的过程中,建立了组织内合谋行为的一般分析框架,奠定了组织内合谋理论的研究范式。
  
  (一)组织内合谋的分析框架
  
  在Lafffont他们的研究范式中,一般由委托人、监管者和代理人(P-s-A)三层的层级结构组成。代理人拥有私人信息,而委托人竭力想探出信息从而获得可能的最优资源配置。当生产代理人拥有生产的边际成本的私人信息时、监管者能观测到与此边际成本相关的信号,而委托人不能观测到与此相关的任何信息。在该分析框架下,他们首先建立一个无合谋的基准模型,然后再逐步分析不完全信息条件下的合谋行为的发生与防范机制。他们得出的两个结论:第一,当监管者与代理人之间有剩余的不对称信息时,监管对组织而言是有价值的。第二,在不同组织形式(集权或分权)间存在着等同原理。
  其后,Baliga和sjostrom分析了道德风险框架下的风险中性的代理人,得出了有限责任保护的、可合谋的委派问题。在Laffont等的模型中,信息集是建立在层级制上:仅仅只有一个代理人可以观测到其他人生产的努力程度。而:Baliga和sjostrom的研究表明分权能实施最优的防合谋的合同,从而得出了与Laffont他们“近似”的“等同原理”。
  celik_则从一个不同的信息结构的模型中,重新检验了“等同原理”:监管者能观测到代理人类型的一部分信息。在他的分析框架下,集权机制会严格的占优于分权机制。问题是“等同原理”是否能超出双重的框架,并保持另外一些假定的固定不变,这有些不确定性。Mc.Afee和McMillan以及Laffont和Martimort的研究则表明当处于中间的风险中性的代理人被有限责任保护时,委派的代理成本就会出现。
 

 
  (二)合谋的产生与防范
  
  1.合谋的产生在Laffont等建立起来的分析范式中,能够生成两种类型的合谋:其一是作为代理人之间的合谋,即高效率的代理人和低效率的代理人在委托人面临着效率与信息租金的权衡时,可能会结成联盟,从而出现混同均衡的状况,这时产生第一类合谋。其二是拥有信息优势的监管者(包括事中的监督者和事后的审计者),可能和代理人在激励不足时结成联盟,从而形成第二类合谋,即代理人和监管者之间的合谋。这也是现实中大量存在的两类合谋。
  2.合谋的防范对于最优的防范合谋问题的研究,Tirole了在“硬信息”条件下,委托人可以从三个方面来防范合谋:第一,创造对监管者的激励;第二,减少合谋的收益;第三,提高合谋的交易成本。Kofman和Lawarree的研究则分析委托人雇佣一个审计者、并存在审计者和代理人合谋时的防合谋问题,提出外部审计比内部审计更难以生成合谋,从而雇佣外部审计对委托人更加有利。Antoine Faure-Grimaud,Jean-Jacques Laffont和David Martimort分析了合谋的交易成本和组织设计,指出合谋的交易成本是股份依赖型的,并且受到合谋的环境以及代理人的风险偏好程度的影响;他们在其后的一篇中则分析了“软信息”条件下、通过授权等途径建立一个防合谋的基准机制。最近,合谋理论进一步向组织内部,陈志俊和邱敬渊以及Lshiguro则分别研究了内部组织中的显性歧视与隐性歧视都是防范代理人合谋的有效机制。
  
  (三)影响合谋的因素
  
  1.谈判能力为了简化分析,在Laffont等的分析范式中,一般都假定在P-S-A这个三层的层级结构中,上一级拥有全部谈判能力,即提供的都是一个“要么接受、要么走人”的合同。但我们知道,实际上,不同的谈判能力对合谋的生成以及合谋租金的分配都有着重要的影响。
  2.交易成本在合谋出现后,或者合谋的子合同达成时,租金在联盟内的分配还受到合谋双方交易成本的影响。Laffont他们认为,当子合同的边际交易成本比较小时,委托人将会减少产出;而在交易成本的平均成本比较大时,合谋更容易实施。
  3.信息结构对于委托人来说,由于其不拥有代理人的私人信息,而是通过监管者提供的报告来获知代理人的信息类型;因而,监管者提供的报告的信号对委托人有着重要意义。根据Walter A1-berto Cont的分类,有三种信息类型:(1)硬且不可伪造的信息(Hard and Non-Forgeable Informa.tion)。这是指一方面,监管者提供给委托人的报告里面的信息是可以证明的,即监管者拥有可以证明的信号;另一方面,监管者不能伪造信息。(2)硬且可伪造的信息(tard and Forgeable Info,·ma.tion)。这时,监管者拥有可以证明的信号;但同时,在代理人的帮助下,监管者可以伪造信息。(3)软信息(Soft Information)。监管者没有可以证明的信号,因而可以向委托人任意报告信号。
  从上面的分类可以看出,最后一种情况比第二种情况(比第一种情况)更有利于监管者和代理人的合谋;从而给委托人也带来更加严重的问题。在软信息条件下,监管者的信号质量更低;并且对委托人而言,在监管者报告的信号逐渐变得更加不可信赖、获得监管者真实报告的成本也就更高。这时,由于监督者可以忽视相关信息去“写”报告(软信息条件下的情形),或者基于管理者预先选择的证据编写报告(即在代理人的帮助下--硬且可以伪造信息的情形);从而,监管者与代理人的合谋的可能性随着监管者提供的信号而变化。通常的结论是:信号是否可以验证,影响了合谋难易程度。当信号是硬且不可伪造时,若监管者提供的信号是噪音信号,即监管信息报告的质量不是很好的时候,表明代理人和监管者合谋的可能性大。
  
  三、新的应用――对公司治理中合谋行为的解释和检验
  
  在Laffont他们研究的同时,Shleifer等从经济学的视角出发,提出了公司治理中的“隧道效应”理论。他们的分析认为:隧道效应即控股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从公司转移资产和利润的行为,这一理论比较好的解释了控股股东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的现象。1997~1998年的亚洲危机提供了控股股东掠夺公司资源、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许多案例。事实上,隧道效应不仅仅发生在新兴市场,有着完善的民法的发达国家同样有掠夺行为,而且这些掠夺行为可能还是合法的行为;而在新兴市场,隧道行为有时采取偷窃和欺诈的方式。这些理论的提出,使得合谋理论从组织间的研究,进一步拓展深入到公司治理领域;而转型经济中的公司治理,为合谋理论的理论和实证研究提供了一片沃土;此后的一系列相关实证研究更是进一步推动和验证了合谋理论。
  隧道效应理论主要从控股股东掠夺中小股东权益的发生机制、掠夺的手段以及司法的介入的作用等方面做了理论和案例分析,当然也有许多实证和经验研究。但隧道效应理论在讨论控股股东掠夺的时候,一般比较少涉及到管理层,特别是控股股东和管理层的合谋侵害(掠夺)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本来,现实中,掠夺得以进行,就必然需要管理层的合谋(或者说是协助)。此外,隧道效应理论也比较少的考虑信息的作用和交易成本的影响,而是比较多的考虑了法律的作用,这也是隧道效应理论的局限所在。但是,隧道效应理论对于公司治理、特别是新兴转型国家的公司治理还是很有开创性的理论意义与实际意义的。
  
  四、结语与总体评价
  
  梳理对于合谋理论的研究,我们的分析表明:早期合谋理论属于组织间的范畴,无论是最先的静态分析还是后来的博弈论引入后的动态分析。近年来,在不完全契约理论的基础上,合谋理论拓展到组织内研究,以拉丰等人的相关研究文献为代表。最新的理论和实践研究表明,还存在着一种既属于组织间又属于组织内的合谋。我们也发现,早期的组织问的合谋更多的是一种垄断价格的维持;而后期的组织内的合谋研究则更多的属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激励问题。
  总而言之,以博弈论和不完全契约理论为主要工具发展起来的合谋理论具有相当重要的实践意义。对于处于转型经济的,更是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近年来,在公司治理中,对于合谋理论的检验和实证,大大丰富了该理论并提出了一些新的挑战。同时,合谋理论的巨大应用价值也已经在其他很多地方得到了有力的证明,并将发挥更大的作用。但合谋理论必须得到数据资料的支持,这包括经验数据和实验数据两个方面。而由拉丰等做出开创性贡献的合谋理论,得出的预测结论对基本假设条件的变化相当敏感,因而在进行检验时,还需要鉴别其是否适用。尽管如此,考虑到合谋理论是如此复杂多变,其在最近取得的成就已足以令其跻身于主流经济学的前沿阵地。我们通过对合谋理论的演进和最新发展动态的研究和介绍,必将有助于我们更好的认识、理解和应用这一理论,并从中吸取有用的成分,更好的为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