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少生物技术的负面效应,维护生物安全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张 强 时间:2010-06-25

 我国学者认为:生物安全是指与生物有关的各种因素(包括界天然的生物因子、转基因生物和生物技术)对国家社会、、人民健康及生态环境所产生的危害或潜在风险。在这个定义中,与生物有关的因素是生物安全问题的主体,社会、经济、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是承载生物安全的客体,现实危害或潜在风险是生物安全的外在表现(或称效应)。防范和控制了生物危害,也就维护了生物安全。而防范和控制生物危害必须通过技术和管理两种手段。


  (一)转基因农作物。


  1.技术上的安全保障。为了争夺市场,从事开发的生物工程公司总是急于在田间试种转基因作物,来不及充分考虑和进行对人体、特别是对环境长期影响的研究。专家认为,必须在现有知识与技术的基础上尽量考虑转基因作物可能存在的对人和动物健康的风险,例如食品的毒性与过敏性、病原体的抗性与目标生物对农药
的耐受性、转基因及其产物在环境中的残留以及不可预知的转基因及其表达等多种因素。慎重对待转基因生物的大面积释放。对此,要严格管理和监控其研究和应用过程,制定相应的法规,尽可能加强全面性跟踪监测,以便尽早获取全面的数据和信息,为今后转基因研究提供可靠依据。现在,在转基因农作物的大国——美国,已经提出要进一步提高对转基因农作物的要求,尤其要加强对有关法规的实际监督。


  2.建立基因食品安全管理体制。目前从事转基因作物研制开发的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政策与法规,并进行了严格管理与有效控制,美国具有健全的从事食品安全与环境检测的管理机构和严格的安全标准。美国环保局(EPA)药物与食品管理局(FDA)和动植物卫生检验局(APHIS)制定了一系列法规,用以检测控制转基因作物及其食品的安全性。任何一种转基因作物本身及其生产过程都必须根据具体情况经过上述三个机构中的一个或几个进行审查。一般情况下,每种新研制的转基因作物品种都需要在AFLPS的监督下进行5年的田间试验,以收集各种相关数据。政府还应该立即采取措施,对有关基因食品管理体系进行严格评估,使基因食品功能符合技术要求。当务之急是在国际上形成一个从事生物技术政策研究并具有权威专家技术鉴定职能的机构,协调和管理基因食品的安全。除广泛开展国际合作外,还要加强家与公众之间必要的沟通,从而确立客观的评价原则。对有关问题要以科学的态度对待,不回避问题,也不夸大危险。对食品安全担忧的原因在于公众对目前基因食品管理体系不信任,科学家和政府有责任随时公开基因食品研究成果。政府对安全问题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3.转基因作物进入国际贸易的管理。关于检疫、有侵袭力的品种和生物安全问题在国际贸易中十分重要。诸如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卡塔赫纳保护生物安全议定书这一类国际公约以及切实可行的管理框架将非常有益。更具体的管理机制应包括一套关于生物技术的行为准则,严厉的监督管理机制是更重要的保
障,因为这将影响食品和农业的遗传资源的保护和利用。


  (二)基因药品及基因。


  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由于其研究对象是生命,是人类,与传统科技相比,它前所未有地对人类社会的全部领域发生了质的影响。在技术上的错误和滥用将导致生命健康受损、死亡甚至整个种群遗传的变异,以及其他难以预料的危害。因此,科学家需要受到道德、伦理、法律的制约。如果一个科学家明明知道某项科学发现将
会严重危及人类的生存,那么他就不应该把这一发现公布于众。另一方面,不论科学研究还是它的社会运用,都是在社会中进行的,而这一舞台的导演是各国政府,因此政府必须规范科技的运用。

  (三)基因资源和生物资源保护。


  我国在基因资源和生物资源的研究及开发利用上与发达国家有较大差距。因此,采取适当措施如专利等保护我国宝贵的基因和生物资源十分重要。


  在专利保护中,其范围的宽窄、实用标准的高低需慎重考虑。因为对实用性要求的高低、保护范围的宽窄将与国家利益息息相关。我国专家认为:如果标准低,范围广,那么外国生物技术公司就会如潮水般大量获得专利,我国基因研究的领域将会被挤压在“方寸之间”,并且还要被迫支付高额的许可使用费,这对中国
科研开发无异于雪上加霜。如果通过提高实用性标准,虽然表面上对我国极为有利,但实质上却有可能导致我国相关的基因研究成果申请专利困难,而且也不能排除其他国家对我国的基因专利实行“包围”的战略,最后受害的仍然是中国。比较规范、适度从严可能比较有利于我国。


  我国专家认为,《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只是一个行政性法规,而不是一部完整的,只是被动地要求人们不要流失我国的遗传资源,而对于已经使遗传资源流失的行为,则没有规定明确而严厉的处罚措施,因此在保护我国基因资源方面所起的作用极其有限,从而导致了一些国外机构在盗取我国基因资源时有恃无恐,盗窃手段不断更新,盗窃规模不断扩大。在基因技术迅速的今天,加紧立法以规范基因技术的开发、规范社会效益的获取、规范个人权益的保障以及对可能发生的损害国家和个人利益行为的限制,显得格外重要。因此,应尽快出台这方面的法律。


  (四)加强对生物安全的宣传。


  现阶段我国对生物安全问题的研究相对落后于生物技术的发展。一些部门看到的也多是转基因产品带来的利益,而没有从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的高度来认识生物技术,一定程度上忽视了生物技术可能带来的潜在威胁,科研人员也更多是把注意力放在生物技术产品研究本身,在生物安全评价研究方面投入的力度则明显不
够。而一些国外生物技术研究和开发公司却纷纷以独资或合资形式在我国积极开展转基因研究和试验,同时一些地方为了其局部利益,只要国外有合用的转基因作物就将其引进。如果现在还不赶快采取有效措施加以监督管理,我国今后可能很快就会成为发达国家商品化转基因生物产品的倾销地,并对我国生物多样性、生态环境
和人体健康构成潜在风险和威胁。


  与欧美等生物技术强国相比,我国的总体实力还比较弱。为了我国生物技术及其产业的健康发展,首先要集中力量大力发展我国具有一定优势的新型生物技术并促其产业化;此外,还必须以严格的法律、标准及制度来审查、监督和保护有关食品药品的安全可靠。同时,这类法律法规不仅要保障真正健康可靠技术和产品的
开发,还要适当保护我国自行研究、开发、生产出的产品的应有利益;更要保护我国自己的生物资源和基因资源不受外国利益集团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