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商业贿赂的成因及治理对策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庞雪松 时间:2010-06-25

     [摘要]目前,我国商业贿赂已经成为一些行业中存在的普遍现象,它不但破坏了公平竞争和正常交易秩序,而且影响着我国社会制度的健全和。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转型时期的特殊环境、市场经济发展的不完善性以及立法方面的缺失等问题是我国商业贿赂形成的主要原因。对此,应从制度改革入手,加大打击力度,加快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建立治理商业贿赂协作机制等措施,遏制商业贿赂。

  [关键词]商业贿赂;市场机制;法律制度
  
  近年来,商业贿赂几乎已经成为了一些行业中普遍存在的现象,尤其存在于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电信、、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和经销等领域,这种隐形的非市场的人为手段破坏了公平竞争和正常交易秩序,违反了市场资源配置机制,严重影响了生产、技术进步和产品质量的提高,妨碍了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更令人担忧的是,商业贿赂已成为滋生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的温床。目前,这一问题已经成为了全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2005年12月20日,中共中央局会议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决定从今年开始把治理商业贿赂作为反腐败工作的重点;2006年1月,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要求,认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全国检察长会议也提出,依法惩治商业贿赂是今后检察机关的一个重点工作。可见,加大力度治理商业贿赂,已经迫在眉睫,成为反腐败工作的热点问题。
  
  一、商业贿赂的概念界定
  
  商业贿赂是贿赂的一种形式,但又不同于其他贿赂形式。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从反不正当竞争角度来规定商业贿赂,即商业贿赂行为首先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这是因为,倘若经营者不是通过降低成本、提高质量等参与竞争,而是通过贿赂手段购买或者销售商品,那么必然违背竞争原则,扭曲市场关系,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在法学领域,我们如此界定商业贿赂:所谓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的特征有三:(1)主体是经营者,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作为商业贿赂主体的经营者不限于法人,除法人外,还包括其他组织和个人。法人也不限于企业法人,还包括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2)目的是为销售商品或者购买商品,即为达到商业目的,通过贿赂手段,获取优于其他经营者的竞争地位。(3)手段有两类,即财物手段和其他手段。当然,商业贿赂与其他贿赂都属于贿赂的范畴,触犯刑律的都要给予刑事制裁,但在行政责任上是不同的,商业贿赂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给予行政处罚,其他贿赂要受党纪政纪处分。
  
  二、我国商业贿赂的形成原因
  
  (一)从计划经济体制到市场经济体制转型时期促成了商业贿赂了萌生
  我国在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时期,企业在产品生产、销售和原材料的供应等方面全部由国家计划部门来安排。流通领域里,国营商业与供销部门均需严格按国家规定的进销差率,进行一直从货源供应到批发,零售的一系列流转活动。由于企业的产、供、销各环节均受国家计划调节,企业本无经营自主权,再加上国家对企业与市场又实行严格的行政管理,商业贿赂难以在这样的环境下存在。随着改革开放,搞活经济,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的建立与发展。我国的社会生产以史无前例的增加速度得到发展。然而,商业贿赂便作为商品经济发展的一种消极因素,在我国的转型时期出现了。由计划经济转为市场经济的过程中,企业的产权制度也相应地发生了根本性转变。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的财产权在经济体制改革中逐渐得到确立。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初步形成了市场竞争的格局,由于每个经济主体有着自己的独立经济利益,在竞争中不良经营者就会运用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的同时实施商业贿赂争取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而且转型过程中各种法制的不健全性,也使得商业贿赂的发生有了可乘之机,法律上的漏洞成为其滋生的最佳土壤。
  
  (二)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不完善性,也导致了商业贿赂愈演愈烈
  我国现阶段的经济状况,正是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多种所有制结构并存的时期,大量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他们没有较固定的供销渠道,在原料供不应求的条件下,他们为获得物资供应就有可能行使商业贿赂行为;他们没有稳定的销售对象,为推销商品,他们会买通采购人员,争取交易机会。另外,私营企业,乡镇企业的账目管理制度不严,也为商业贿赂开了方便之门。
  

  (三)我国立法制度的不完善性,也为商业贿赂的存在创造了条件
  商业贿赂在我国如此泛滥与我国相关立法的缺陷有关。我国现行的相关虽然对一些具体的商业贿赂行为作了规定,并且对商业贿赂方面的犯罪如行贿受贿犯罪的处罚规定十分严厉,但是这些法律仍然代替不了专门立法规范,在我国,《反商业贿赂法》亟待出台。
  
  三、治理我国商业贿赂的基本对策
  
  (一)从制度改革入手,铲除商业贿赂生存的土壤。
  商业贿赂的存在,归根结底是制度不健全、不完善的问题,因此,我们首先要全面推行透明化规则和程序,进一步加大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工作力度,大力推行办事公开,将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资源开发等群众关注的问题,推进“阳光工程”,加强市场准入开放制度的建设,破解行政垄断规制处于垄断地位的行为。其次,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尽可能减少权力对具体活动的干预和渗透,充分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减少垄断,防止地方保护;切实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最后要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实行“管”、“采”分离,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建立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二)加快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健全。
  一是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加快修订《刑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进一步完善规范市场竞争行为和惩治商业贿赂违法犯罪的法律规定。借鉴其他国家的有益立法经验,将有关立法工作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其他国际条约相衔接,充分发挥法律维护市场秩序、规范交易活动的作用。建立健全社会信用联合管理制度,建立部门之间、地区之间有关治理商业贿 赂的信息交换机制,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三)建立治理商业贿赂协作机制
  鉴于商业贿赂涉及面宽,不同领域和行业均程度不同地存在商业贿赂问题,治理难度较大,因此各部门要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操作上,应成立统一、协调的工作机构,并以法律为依据,明确提出治理商业贿赂的治理范围、治理重点、执法主体、执法尺度、执法协调、执法责任等政策界线。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同时,要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加强纪检监察、检察、公安、工商、审计等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和沟通联系,理顺工作关系,加强信息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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