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土地利用制度的伦理之维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孙万国 时间:2010-06-25
  摘要:土地利用制度的变革是土地使用者在一定价值体系的指引下所进行的创建土地利用制度的行为,在一定伦理道德的基础上层开,以一定的伦理思想和伦理精神为考量。土地利用制度的伦理道德维度是土地利用制度得以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精神源头。以人为本、社会公正和生态保护是土地利用制度伦理的三大关键维度。

  关键词:土地利用制度,伦理,维度

  伦理是制约人行为的重要因素,是制度的基础,在制度设计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任何制度都是一种规则或规范的安排,一种人类的理性选择,这种安排或选择的过程,既包含着社会制度的进化和变革,也反映着创新的价值追求和伦理意蕴,并无不以—定的伦理思想和伦理精神为考量。人的任何活动和行为,都离不开人的价值观特别是善恶、是非等伦理道德观念的支撑和推动;任何人在制度践履过程中无不灌注着其自身的价值观。土地利用制度并非机械的纯粹规则,而是目的性与工具性的统一体。人们之所以选择它作为主要的利用土地的控制手段,绝不仅仅因为它的强制力,而更具底蕴意味的是通过这种普遍有效的理性规则,来内在地表达、传递、推行一种能被认同和接受的价值原则和要求。土地利用制度的内在价值,是土地利用制度的灵魂和根基所在,而土地利用制度的伦理道德维度则是土地利用制度得以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精神源头。

  一、追究土地利用制度伦理之维的学理依据

  1.土地利用制度的产生源于伦理精神

  所谓伦理精神,是指实践主体对自己所处的各种社会关系所作的“应该如何”的价值判断和基本的价值取向。伦理精神是时代精神的核心成分,是制度得以产生的观念先导,对制度的形成和安排起着重要的制约作用。任何制度都要以一定的价值认识、价值判断和价值取舍为前提,都要以一定的伦理精神为底蕴。制度产生的过程,就是实践着的主体用自己在实践中形成的观念和范畴对自己所面对的社会关系进行理解、把握、组织和安排,扬弃社会关系中对主体说来具有随意性、不确定性和不合理性的因素,将人们认为合理的社会关系及利益关系固定化、秩序化,使之具有某种稳定的形式和结构的过程。每一个时代的制度都主要是当时的时代精神(伦理精神内含其中)的体现。制度不过是实体化、具体化了的伦理观念,是结构化、程序化了的伦理精神。制度之所以必要,是因为它能使实践主体避免实践的随意性、盲目性和实践结果的不可预测性,即表达了主体对实践的过程和结果“应该如何”的判断和要求。

  从土地利用制度的产生和来看,它源于伦理精神。土地利用制度尤其是土地使用规范的出现,最初就是要在维护土地利用秩序这一现象层面之下,维护作为社会共同体存在灵魂的最基本精神价值。这样,土地利用制度作为一种社会控制工具,无疑是对人类理性所理解的道德准则的一种表达,是伦理精神的一种派生物。它通过规定人们在土地利用活动和土地利用关系的处理中怎样做是正当的、可以选择的,怎样做是不正当的、应该否定的,来确立人们行为选择的尺度,培育人们内在的自律精神,并借助社会舆论和传统的力量,促使人们选择正当的土地使用行为,遏制和克服不正当的土地使用行为冲动,不去侵犯他人使用土地权利,由此将人们的行为规范在一定土地利用制度运行和社会价值所要求的空间内,维护土地利用制度运行的秩序,保障一定的使用土地权利的实现。如果我们抛开土地利用制度的伦理价值基础,就难以为土地利用制度找到更具根本和普遍意义的价值基础。

  2.土地利用制度的实践基于伦理精神而展开

  土地利用制度变革、创新活动是土地使用者在一定价值体系的指引下所进行的创建土地利用制度的活动,而伦理道德价值由于是这一价值体系的核心要素,所以任何土地利用制度的变革、创新总是蕴涵一定的伦理道德价值,总是在一定伦理精神的基础上展开。土地利用制度的变迁直接源于伦理观念的变化和伦理精神的更新。

  首先,伦理精神为土地利用制度的变革、创新实践提供价值目标与伦理尺度。在制度变革与创新的实践活动中,人是变革与创新的主体。人们的实践行为总是在一定的伦理价值观驱使下,为了实现某种价值目的而发生的。制度的变革、创新都是人们对—定的伦理道德价值体系的追求,制度的伦理价值观引导和规定着制度选择的性质与方向。因此,的伦理精神对于构建—种健全的土地利用制度至关重要,明确而合理的伦理价值观是土地利用制度安排能否合理和有效的制约条件之一。伦理精神为一定的土地利用制度的构建确立明确的价值取向,对于应该做什么和不应该做什么,肯定什么和否定什么,提供明确的伦理尺度。也只有这种根据合理的价值目标和伦理尺度构建起来的土地利用制度,才会既具有效率,又能体现公正原则,并最终能形成一种健全的土地利用制度运行机制。

   其次,伦理精神为土地利用制度的完善和创新提供主观条件。在社会历史发展中,制度的创新是各种力量共同作用的结果,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构成制度创新的根本动力。而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内的主体性意识的加强,人的主体因素和“应该女口何”的价值意识也越来越多地对社会关系发生作用和影响。虽然,社会历史并不是一开始就表现为目的性,但在社会发展中人对历史发展进程的主动选择的能力日益自觉和增强。恩格斯曾指出,社会进程的“每一个阶段都是必然的,因此,对它发生的对那个时代和那些条件说来,都有它存在的理由;但是对它自己内部逐渐发展起来的新的、更高的条件来说,它就变成过时的和没有存在的理由了。”(P217)伦理作为“应然”意识的“活的”体现,是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而发展的,对制度的“应然”的评价也会随着伦理意识的觉醒而不断地诉诸现实。因此,正是土地利用制度背后所蕴涵的伦理精神,才使得人们有可能对土地利用制度产生自觉的认同感,同时也促使人们以伦理道德的尺度去审视土地利用制度,使人们对土地利用制度做出道德与否、好坏与否、合理与否的评价,从而对土地利用制度的变革、创新活动进行正确的导引。这种作用虽然不是决定性,但却会对土地利用制度变迁与创新起着积极的能动作用。

  3.土地利用制度的实现需要伦理精神的支撑

  如前所述,制度的设立是以一定的伦理精神为前提的,这就决定了制度规范的一切约束,只有当其能普遍反映人的内在要求的道德意愿时,才是充分有效的。这就是说,一种制度只有找到其在伦理道德上的合理性和正当性的依据之后,才能使之得到大多数社会成员在价值观念上的认可和行动上的支持,从而形成一条维系制度体系正常运行的纽带。

  首先,伦理精神提供土地利用制度规范体系价值合理性的依据。人们对土地利用制度的认同、遵从必须有起码的自觉性和自愿性,其条件是符合服从者的基本伦理价值,即在伦理价值上取得合理性。那些与具有合理性的道德规范相背离的土地利用制度是不会得到人们的认同与遵守的,当然也是没有存在依据的。“从逻辑上看,规范系统的建构总是以价值的确认为前提:人们首先是根据价值形态来规定行为的规范和评价的准则。”(P77)土地利用制度只有体现、反映一定的伦理价值取向和要求,经过人们价值合理性的诘问取得存在合理性依据之后,才能获得社会的普遍认同,得到人们的遵从,进而变成现实生活中真正起作用的实际规则,以维护正常的土地利用秩序。

  其次,伦理精神提供土地利用制度规范体系道德合法性的理性评判。制度体系能否正常运行,只对制度的合理性进行形而上学的逻辑论证是不够的,还需要检验制度基本结构及其表现形态构建的合乎伦理性程度,尤其重要的是通过对制度安排的伦理性评价来检验制度及其具体化设计本身对制度作用对象的规范与导引的效度,从而为制度的道德性调整与变革提供现实依据。伦理精神就是以土地利用制度的现实性存在为基础和出发点,通过对现实土地利用制度作用效能的伦理性审视来追问土地利用制度的道德合法性,对土地利用制度发展的理想和土地利用制度所内含“善”的程度进行理性分析,从而为现实的土地利用制度设计与安排提供伦理坐标,以调整并保障土地利用制度价值的实现。

  二、土地利用制度的伦理道德维度

  1.以人为本

  以人为本是土地利用制度伦理的核心原则。以人为本就是指人类的一切活动都要以人的生存、安全、自尊、、享受等需要为出发点和归宿,“以人为价值的核心和社会的本位,把人的生存和发展作为最高的价值目标,一切为了人,一切服务于人”。(P1794)离开了人的利益的发展,是片面的发展,违背了人的需要的发展,是没有意义的发展,扼杀了人的自身发展的发展,是逆人类、逆社会的发展。忽视、否认人是目的这一根本问题,一切活动都将失去意义。只有在发展中不断改善人的生存状态、提高人的生存质量、满足人的更高层次的需要、促进人自身的完善,才能实现社会的真正进步。以人为本体现了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客观要求,它既不同于人类中心主义,又不同于生态中心主义。

  人类中心主义认为人是宇宙的中心,人可以随心所欲地主宰,通过征服自然来实现自己的目的与理想。其它自然存在物都只有工具价值,而无内在价值。人类中心主义往往忽视人与自然、与环境的和谐、共生关系,其结果使人的生活环境恶化,代内代际关系失衡,危及人的本位。生态中心主义认为人类作为生态系统的一个普通的组成部分,依赖于该系统并在其中生存,因而人类应该尊重生态系统本身及生活于其中的所有其它成员。生态中心主义虽然重视处理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注意人与自然环境的和谐,但它在处理现实世界两大重要关系时,却忽视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问题。发展观倡导的以人为本,克B艮了二者的局限,它拓展了人类的伦理视野,把道德调节的范围从仅限人与人的关系或仅限人与自然的关系,扩大到既重视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又充分关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问题,并且认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影响人与自然关系的更深层次的因素,充分肯定人作为自然界道德监护者的神圣职责。

  土地利用制度要实现以人为本,就要求土地利用制度的价值取向以人为中心,以人为需要,以人为目的;把人的发展作为使用土地的出发点与归宿,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宗旨,将以人为本的追求落实到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的制度实践中,依法促进土地资源的整合和良性运作。土地是人类进行各种生产活动的基础,对土地资源的利用,不能从实用主义的观点出发,只注重追求物质方面的进步,也不能从功利主义的观点出发,只考虑行为可预期的功利后果,而不涉及后代人的难以预期的未来的后果,任意地无限制地开发。土地利用制度的制定,应与科学、民主的决策及统筹兼顾、综合平衡桕结合,彻底抛弃传统的见物不见人,单纯追求增长的发展理念,处理好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间的关系,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的关系和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关系。从持续发展角度来看,土地利用保护政策,应立足长远,避免片面追求眼前的经济利益;从地域均衡发展来看,土地利用保护政策要求各地不能各自为政追求局部利益的最大化,而应切实做好用地功能布局,地域之间应相互协调分工,以发挥最大的公共利益,真正体现以人为本的本位追求。

  2.社会公正

  公正(justice,亦译为正义)是制度最重要的原则和品质,“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就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t9。它表征着在一定的社会基本制度下,对自然资源与社会资源、对社会成员基本权利和义务、对由集体合作所产生的利益与负担的分配进行合理的规定与操作,并由此形成的一种社会整体的满意程度。在经济关系范畴中,公正作为一种分配原则,以保证主体获得应享有的经济利益;在伦理关系范畴中,公正作为社会伦理道德原则,它和社会体系、社会政策体系以及社会舆论氛围等一起维护和保证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享有平等的地位和公正合理的收益。如果一种社会制度难于履行其正义分配和正义保护的规范职能,不能保证社会成员个人权利和自由,以及私人生活的安宁,使人们避免受到侵犯和伤害,那么它必然就会因失去社会民意支持而难以继续维持。因为公民对社会制度的期待与信赖是建立在制度本身合理正义基础之上的。

  土地作为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基础,内在地要求土地利用必须有社会公正,也只有公正才能使得在土地资源提供最大的社会福利或社会利益时,保证其利用的合理性。从土地利用制度的角度来看,公正所涉及到的是土地利用与人的生存和发展的合理性、价值性的关系的讨论。它不仅关注土地利用中人的行为,而且也关注土地利用的目标、内容、过程、方法、手段、结果、评价等。通过对整个土地利用过程以及其中具体的土地利用行为进行入学观照,以省察与规约其合理性、价值性,从而体现出土地利用对人的观照问题,体现出土地利用本身的道义假设和伦理精神。它所追求的伦理目标主要包括两层含义:—是空间维度上的代内公正,强调在区域内部和不同区域、不同部门间合理分配土地资源,尊重大多数土地利用者意愿,确保每个社会成员拥有同等权利和机会利用土地资源,实现土地利用和环境保护两者的公平负担和分配。二是时间维度上的代际公正,强调当代人在利用土地资源时,应当承认人类各代间对土地利益享有的机会均等,人与未来人都具有同等的获益权、发展权,确保后代人公平利用土地资源的权利,实现全人类利益的最大化。

  3.生态保护

  人与自然共处于地球生物圈有机体之中,相互作用,相互依存,共存共荣。没有土地生态系统提供的基本功能,人类就无法生存。人类因自身长远生存和发展利益必须保护自然,维护生态系统的平衡与稳定。人类对自然生态系统的保护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伦理要求,因为只有人类具有道德主体的地位和能力,只有人类才具有道德意识,进行道德选择和作出道德决定,人是人地关系矛盾的主导因素和主要方面。因此,人类必须对自己认识自然和改造自然的行为负责,正确地认识人对自然的改造,科学地行使人自身的生存权利,积极地保持自然的生态平衡,公平地善待自然界中的其他物种的生存与发展。

  土地资源作为一切其它资源的载体,在整个生态系统中是最关键的因素,也是地球健康状况的一项最重要的指标。人类只有公平、合理地开采土地资源才能维护自然界系统中各种因素和谐发展。人类在进行土地利用决策时,有义务为了自身和其它生命形式的延续而保护自然环境。土地政策实质上是通过法规的形式来表现的全社会在土地利用保护方面所认同的价值观。因此,人们在制定土地利用制度时,需要以理智的视角与责任感认识土地,尊重土地的生态功能,切实保护人类生存所必须的土地生态系统;要按照生态保护的道德标准,使人类的活动限制在土地许可的承载能力范围内,既要满足人类需要,又要保护土地,自觉调节人与土地的关系,实现人与土地的和谐发展。美国生态家利奥波德说:“当一个事物有助于保护土地共同体的和谐、稳定和美丽的时候,它就是正确的,当它走向反面时,就是错误的”。(P192)“和谐”是指生态共同体的完整性和多样性,保留住至今尚存的一切生物;“稳定”是指大地的完好无损,维持生物链的复杂结构,使其能够发挥功能和自我更新的能力;“美丽”则是道德上的动力,要有超越经济利益的更高的价值观。和谐、稳定、美丽是生态共同体不可分割的要素,它们是三位一体的整体,理应是土地利用制度所追求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