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自然垄断行业的现状、管制和竞争引入.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李雪苑 时间:2010-06-25

摘要:垄断行业在我国国民中占据重要地位,但由于本身的低效率,又造成了社会生产资源的浪费和福利的损失,并可能导致“市场失灵”状况的发生。自然垄断行业如何成为经济学领域的一个重要研究课题。目前,我国某些自然垄断行业带有行政垄断色彩,并存在服务价格高、法规滞后、进入壁垒难以突破等问题,需要在政府价格管制的基础上引入市场竞争,通过垄断、竞争和管制协调配合,最终建立合理有效的市场竞争机制。

  关键词:自然垄断;价格管制;可竞争市场理论
   
  一、自然垄断的经济特征
  
  在西方经济学中,根据不同的市场结构特征,市场可以分为完全竞争市场、垄断竞争市场、寡头市场和完全垄断市场四种类型。传统的西方经济学认为,市场组织的类型直接影响经济效率的高低。通过对比分析不同市场条件下厂商的长期均衡状态,一般认为完全竞争市场的经济效率最高,而完全垄断市场的经济效率最低。也就是说,市场的竞争程度越高,资源配置就越合理、越优越。相反,垄断程度越高,市场就越缺乏效率,并有可能造成“市场失灵”的状况,导致社会生产资源的浪费和福利的损失。
  垄断形成的原因是多样的。比如,人为的和法律的因素,国家通过制定法律的形式对某种行为实施保护,从而形成垄断。典型的是政府特许和专利制度,以及国家对铁路运输、供水供电等公用事业的垄断。这种垄断不是市场竞争的结果,而是国家利用立法等国家权利造成的进入壁垒。的和地理的原因也可形成垄断,由于地理位置的优越使某些厂商拥有大量的稀缺资源,从而具有先天性的垄断力量。比如,矿泉水生产厂商、石油生产厂商等。有些垄断是因为某一个或极少数厂商垄断了一些特殊的原材料,其他厂商无法购买,形成对生产资源的独占而垄断了整个行业。还有一种垄断的形成并非由于人为的或历史的地理的原因限制进入,而是由于规模经济、范围经济、资源稀缺性、沉淀成本等“自然”技术条件和经济环境的限制而使提供单一物品和服务的联合起来,形成一家公司(垄断)或极少数企业(寡头垄断),这样形成的垄断称为“自然垄断”或“自然寡头垄断”。
  自然垄断是经济学中的一个传统概念。人们对其认识已有200多年的历史。古典经济学家约翰•穆勒在《经济学原理》中提出地租是“自然垄断的结果”,最早提出“自然垄断”这一概念。但他所提出的自然垄断仅仅是在土地这一要素层面上定义。亚当•斯密在论述市场理论时也已开始涉及垄断,但他所提到的垄断一词是指享有法律保护的多厂商行为。他们所说的自然垄断与我们意义上的垄断含义相距甚远。随后,一些经济学家根据自己的理解提出了自然垄断的特征(如法罗、埃利)。一般认为自然垄断产业的经济特性有两种:一种是规模经济,另一种是成本弱增性。
  自然垄断行业大多数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行业。这些行业的生产具有极大的范围经济效益和规模效益,能够享受到成本递减的好处,极大的节约生产费用,因而习惯上被认为只适合独家经营。由于市场需求有限,行业中只需一个或几个生产者就能满足市场需求并达到最佳的经济均衡状态。另一种观点认为,规模经济并不是自然垄断形成的必要条件,即使产业不是建立在规模经济的基础之上,只要存在着成本弱增性,仍可认为该产业是自然垄断产业。成本弱增性指成本函数C(q),如果对任何产出向量q1,q2……qk (qi≠qi=1,……,k)且满足要求S qi=Q,都有C(Q)<ΣC(qi),则成本函数C(q)在q满足成本次可加性。即使没有规模经济的作用,即使平均成本上升,只要满足上述条件,由单一企业垄断市场的社会成本仍然最小,该产业就仍然是自然垄断产业。
  
  二、我国自然垄断行业现状
  
  (一)带有浓厚的行政垄断色彩
  现实生活中某些“自然垄断”行业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垄断,而是自然垄断与行政垄断混杂一体,政企不分,官商一体,有着行政特权的呵护,甚至有些还披上了法律的外衣。这种“自然垄断”往往实力强大,资金雄厚,并且已形成集团利益,普遍享受垄断所带来的巨额超额利润,表现为高工资、高福利。这种带有行政垄断色彩的自然垄断维护了企业利益,企业依托的是行政特权,在一定程度上没有了潜在的竞争压力,出现严重的低效率现象。企业无经营自主权也不承担风险,放松内部管理和技术创新。
  
  (二)服务价格居高不下,服务质量差,大大限制了消费需求的快速增长
  垄断市场在达到长期均衡时P>LMC,也就是价格高于边际成本,商品的边际社会价值大于商品的边际社会成本,相对于该商品的需求而言,该商品的供给是不足的。如果增加生产,社会净福利可以得到好转,从而达到P=LMC。但当P=LMC时,MR≠MC,破坏了长期均衡的利润最大化原则,这与“经济理性人”的假设相违背。垄断厂商不会为了社会净福利的增加而损失自己的利润。不会增加产量,而会在P>LMC的状况下停止生产。与其他市场结构相比,垄断在一定程度上产量不足,缺乏效率,而价格又高,造成消费者剩余的减少和生产资源的浪费,社会福利的损失。又由于垄断厂商不存在竞争压力,经济效率低,缺乏创新动力,市场绩效差,在一些自然垄断行业中就出现了价格高昂、额外收费多的现象。服务价格高,服务质量差,消费者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
  
  (三)自然垄断产业存在腐败问题和不正当行为
  垄断可以使厂商获得更多利润,为了保持这种超额利润,垄断厂商往往会采取各种形式的措施来维持垄断,从而造成寻租、腐败现象滋生。一些自然垄断行业的背后往往隐藏着权钱交易以及不正当竞争,通过有悖于市场原则的手段,如垄断高价、掠夺性定价、歧视行为、搭售、串谋等来限制竞争,从而达到维护垄断地位、获取垄断利润的目的。这些情况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破坏了公平竞争以及等价交换的市场原则,阻碍了社会整体福利的提高。
  
  (四)缺少规范有效的法律体系
  立法是规范市场经营的有效手段。如果没有法律准绳,市场秩序就会杂乱无序,一些改革措施也难以彻底实行。而目前我国现存的法律不尽适应现实经济生活的需要,比如说1993年9月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自然垄断产业有关规定相对简单粗糙,涉及反垄断的内容也不是很多。又比如《电力法》、《铁路法》、《航空法》、《电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滞后,可操作性和协调性差,无法有效规范产业中各市场主体的行为。另外,各管理部门执法尺度不一,相互推诿,严重影响了法律法规的适用性。
  

  (五)产业进入壁垒难以突破
  目前我国垄断市场的进入壁垒主要有两种:
  第一种是性进入障碍。因为高昂沉淀成本的存在阻碍了潜在竞争者的进入,大部分垄断行业初始投资大,实力薄弱的小很难进入。市场需求是既定的,容量有限,在这种条件下,行业中不可能有太多厂商提供供给,只能容纳部分企业生存。企业规模只有达到一定程度才能取得垄断地位。如果行业中只有一家或少数几家厂商,就形成了完全垄断或寡头垄断。
  另一种是体制性进入障碍。对某些特定行业以及进入行业厂商的投资规模建立严格市场准入管制制度,投资项目规模如果超过规定,必须获得政府审批。民间资本受到歧视,在银行、保险证券、石油石化、汽车(主要是整车)等行业,民间资本一直难以进入,民间资本面临比国有资本和外资更多的烦琐复杂的审批手续。另外,有些地区实行地方保护,对本地区以外的企业和产品实行与本地企业不同的政策。这种体制性进入壁垒一般是由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目的在于通过限制竞争,保护部门权益,但对市场机制乃至产业通常造成较大伤害。
 三、自然垄断行业的价格管制与竞争引入
  
  (一)价格管制
  垄断常常导致资源配置缺乏效率,垄断利润也被认为是不公平的。同时,垄断又在国民经济中占据重要地位,其经营的好坏对经济发展有不可忽视的作用。为了矫正垄断造成的市场失灵,政府可以采取反垄断措施进行干预。政府对自然垄断的干预是多种多样的,其中一种有效的方法是对自然垄断厂商实行价格、产量双控制,既规定厂商索要的产品价格又确定厂商的产量,如图所示:
  在图形中,分别有三种价格与产量:第一种是E1所对应的价格P1和产量Q1,这时的价格和产量是厂商在不受管制的情况下根据既定的需求曲线确定边际收益曲线,并依照MR=MC的原则来自行定价和确定产量的。这时垄断厂商收益大于成本,获得超额利润。第二种是E2点,E2点是按照边际成本定价法来决定管制价格水平的。在D曲线与MC曲线的交点E2所对应的价格P2上来定价。对应于价格P2,确定产量为Q2。垄断厂商的平均收益AR小于平均成本AC,从而出现亏损。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必须补贴垄断厂商的亏损。不然,该价格最终会把垄断厂商逐出该行业的经营。这种补贴要么来源于政府,要么来源于消费者。对政府来说,对私人企业进行补贴不大可能;对消费者来说,没有购买和使用自然垄断商品的消费者也不愿意去补贴边际成本的购买者。这时必须按照平均成本定价法,按照价格等于平均成本的方法来定价。第三种是E3点,也就是按照D曲线与AC曲线的交点来定价。如图中E3点所对应的价格P3和产量Q3。在这一价格和产量水平下,AR=AC,厂商获得正常利润。这样,既控制了在价格为P1时厂商的超额利润,又避免了在价格为P2时厂商的亏损,保证了正常利润。
  
  (二)引入竞争
  在实践上,为了解决自然垄断行业的低效率和市场失灵问题,各国一般都实行严格的管制政策,其中包括价格管制。但政府行为效果难以测量和监督,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很难建立和实施。另外,政府具有多元函数目标,不仅仅要考虑经济效果,同时还要维护社会安定、政体稳固、执政效果等社会目的。这样,政府在强化管制时就会充分权衡各方面利弊,势必造成经济效果的一部分缺失,导致管制失灵,为引入竞争提供了理由和依据。可竞争市场理论最初由鲍莫尔、潘扎和威利格提出。按照可竞争市场理论,自由放任政策比政府管制政策更为有效。对于自然垄断产业,潜在进入的竞争威胁能阻止垄断行为的产生而不需政府管制。这种潜在竞争压力促使垄断厂商制定适当价格来获得平均利润,而不是制定垄断高价。这样,政府所需做的不再是管制价格或者是市场进入限制,而是要为市场竞争扫除障碍,废除各种竞争壁垒,建立能够自由进出的可竞争市场。
  但竞争机制的引入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一些强自然垄断产业难以引入实质竞争,在引入竞争过程中,新的进入者仍然要面临各种形式的进入障碍。比如,现有的规制机构为了维护其权力可能会反对引入竞争政策;现有企业强大的沉淀成本具有先行优势。可见,在自然垄断产业引入竞争机制必须考虑很多情况,权衡竞争是否可行或者竞争是否值得。一般来说,对于自然垄断行业中的非自然垄断业务,政府可放松管制,交由市场竞争。对于极端自然垄断业务,政府应把其从非自然垄断业务中分离出来,由一家或极少数几家企业垄断经营,政府以这类业务作为管制重点,建立模拟竞争机制。还可以引入激励性规制,比如价格上限规制、区域间标尺竞争、社会契约制、特许权投标制,等等,既可以充分发挥竞争机制的作用,又可同时兼顾规模经济效益。通过垄断、竞争和管制三者协调配合和共同作用来实现有效竞争的理想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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