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关联交易监管 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秦江萍 时间:2010-06-25

摘要:本文首先分析了加强关联交易监管的必要性,其次分析了加强关联交易监管的迫切性,最后提出了一些建议和对策。

  关键词: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监管


  据统计,1997年深沪两市719家上市公司中有609家披露存在不同程度的关联交易,占上市公司总家数的84.6%,1998年这一比例为80%, 2000年为93.2%,2002年则为93.7%,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关联交易本无可厚非,国外许多大型也屡屡使用和发生关联交易,关联交易有其存在的可能和必要,但最为致命的问题是存在非公允的关联交易。现在上市公司非公允关联交易已严重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因而加强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监管已成为重中之重。
  一、必要性
  1.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本质决定了加强监管的必要性。关联交易从利益流向上可以分为索取型关联交易和付出型关联交易。所谓索取型关联交易指的是上市公司大股东或者关联方通过关联交易把上市公司的利益转移。所谓付出型关联交易,指的是当上市公司经营业绩比较差的时候,大股东就通过关联交易向上市公司转移利润,以达到保住上市公司的目的。从表面上看,付出型关联交易也许对上市公司是一件好事,但实质上这两种关联交易最终都是大股东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另外,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失衡和“一脚一票”制度的安排,为不公平关联交易创造了先天条件,为大股东侵占中小股东的利益披上“合法”的外衣。因而,要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加大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监管,特别是受大股东控制的关联交易,就显得尤为必要。
  2.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特殊性决定了加强监管的必要性。近年来,随着我国国有企业改革步伐的加快,特别是一些国有大中型企业剥离一块优质资产组成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导致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现象越来越严重。由于这种“主体上市,原国有企业改制为集团公司”模式,使得上市公司不具有独立的生产、销售系统,不可避免地与母公司以及母公司控制或重大影响的企业发生关联交易,它对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公司机遇、财务结构、经营能力和运营风险都有着重大影响。此外,关联交易给上市公司造成的潜在风险更大。
  上市公司资金被大量挤占,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在 2001年的关联交易中,有1129亿元的资金流出上市公司,仅有425亿元资金流入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向关联方采购原材料及接受关联方服务的交易笔数为228笔,交易的总金额为274亿元。而上市公司向关联方销售或提供服务的交易为155笔,涉及的交易总金额为224亿元。无论从交易发生的笔数还是涉及的交易总金额,上市公司从其关联方采购均高于向关联方销售,即资金流是由上市公司流向其关联方。
  由于我国上市公司的先天缺陷,使得其关联交易现象尤为突出,给各方都带来了严重的危害,因而加大对其监管就显得非常必要。
  二、迫切性
  近年来,关联交易现象愈演愈烈,并呈现一些新的趋势。这些新的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关联交易复杂化。由于琼民源事件的爆发,我国第一个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出台,这使上市公司通过关联方之间的商品购销粉饰报表受到一定的限制。然而这时上市公司把目标转向包括资产置换、股权转让在内的非货币性交易和债务重组操纵利润,为规范这两类业务,1999年财政部出台了《非货币性交易》和《债务重组》准则,并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以公允价值作为资产的入账价值并以此为基础确认损益。从理论上讲,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能够真实地反映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但由于我国不具备推广公允价值的环境,在新准则发布后,公允价值却成为利润操纵者手中有利的新武器。2001年年初,财政部又修订了《非货币性交易》和《债务重组》准则,以可靠性较强的账面价值取代公允价值,并规定不确认债务重组收益。以上准则的颁布,大大缩小了上市公司通过关联交易调节利润的空间,但新的能够规避约束的关联交易方式也随之产生,比如将非货币性交易转换为货币性交易等。面对愈演愈烈的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财政部于2001年12月21日又出台了《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将非公允关联交易收益计入资本公积,且不得用于转增资本或弥补亏损,这使上市公司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受到极大的限制,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新的能够规避约束的关联交易方式也随之产生,比如构造多个虚拟公司进行关联交易以及将关联交易转换为非关联交易,以逃避约束。从我国关联交易会计规范的演进过程可以看出,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呈现越来越复杂的趋势,这对当前加强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
  2. 关联交易隐性化。近来各方都对关联交易给予充分重视,因而关联交易也开始趋向隐性化。从表面上看,上市公司与另一家公司进行交易,无关联关系,但实际上两家公司又属同一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在主管部门的行政干预下,上市公司才不得不与那家公司进行了交易,其公允性值得怀疑。另外,也有这样的情况:两家公司进行交易,表面上发现不了它们有关联关系,但实质上是关联交易。对于这样的关联交易,我国还没有相关的约束限制,因而监管部门应尽快制订有关规范隐性关联交易的制度。

  3. 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由于我国的大部分上市公司与其集团公司有着天然的联系,上述准则和规定实行后,原来由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直接帮上市公司操纵利润几乎不现实,但通过受控股股东重大影响的若干个子公司仍然可达到其粉饰报表的目的,这也就是“关联交易非关联化”。另外,准则规定:拥有附属20%以下的股权,通常也不认为是关联方,因而当发生较大数额关联方交易前,上市公司可以提前出售其附属企业的股权,以使其关联交易非关联化。如被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天津磁卡,2001年销售给天津环球高新技术投资公司的验钞机收入达2.24亿元,销售毛利为1.31亿元,占上市公司2001年度合并主营业务利润的54.56%,天津环球高新技术投资公司原是天津磁卡持有94%股权的控股子公司,但2001年度经两次转股之后至2001年末不再持有其股权,因此这笔巨额销售从关联交易变为非关联交易。
  鉴于以上原因的复杂性,应尽快加强对关联交易监管,否则将严重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三、建议与对策
  1. 完善相关法规。笔者建议在《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中明确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加强对债权人和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要求上市公司引进独立董事,并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聘任、任期、工作时间、薪酬、职权和义务等作出合理的规定;建立重大关联交易“股东大会批准制度”,强化关联股东表决回避制度;建立完善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制度和相应救济措施。
  2. 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改制后上市的公司普遍建立了企业制度,设有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但实际上董事会是从大股东推荐的董事候选人中选举产生的,董事会的独立性较差;公司经理一般是由公司董事兼任;监事会成员中2/3以上多是由大股东推荐的监事人选,其中的职工代表又是公司经理的下属,在人事和工资等方面受制于经理,也不可能发挥作用。这样监事会的监督作用就大打折扣,因此公司内部旨在相互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亟待加强。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公司治理结构的缺陷是关联交易不规范的根本原因。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应增设独立董事,特别是增加会计专业人士的数量。独立董事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代表小股东对涉及到控股股东或公司关联人士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必要时可聘请专业评估师、独立财务顾问进行咨询。在我国公司治理的实践中引入这一制度,无疑将会是中小投资者的福音。
  3. 完善关联方及其交易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应参照国际会计准则,同时应充分考虑我国上市公司的特点,制定一套比较灵活的、可操作性强的关联交易定价政策,并规范关联方交易定价政策的披露。对于重大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聘请资产评估机构对所进行关联交易的资产进行评估,并披露市场公允价格以及其关联交易的定价与市场公允价格的差额,使外界信息使用者能够判断其关联交易的合理性。
  4. 完善税收法规,加大对关联交易征税。由于上市公司税率一般较低,而其集团公司所属企业税率较高,因而就存在集团公司从税率较高的公司转移利润给上市公司以达到避税的目的,对此应在税收法规中对该种关联交易给予特别关注。另外,对于大额的关联交易,可以考虑对其征收关联交易税,关联交易税应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对中小投资者因关联交易而遭受的损失。
  5. 加强内部监管。对于隐性关联交易,外部人很难得知,这时可以发挥内部人的作用。为此可以成立关联交易监管小组,挂靠监事会,关联交易监管小组的负责人应由独立董事担任。对重大的关联交易活动,必须经过监事会下的关联交易监管小组2/3以上同意后,才能报股东大会审核,最后报证监会审核。为促使关联交易监管小组的成员认真履行其职责,如果发生不公平的关联交易,监事应承担赔偿责任。只有这样才能使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能自觉地向着规范方向。
  6. 加强自律监管。我国的证监会和两大证券交易所应成为监督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核心。他们的主要任务为审查关联交易的价格是否合理,公告、披露的信息是否完整、及时,重大事项是否经过股东大会的批准等。例如我国可借鉴美国的相关做法来构建一张较完善的监督关联交易的法网。美国《1940年投资公司法》规定,投资公司的关联交易由SEC来负责管理。首先,投资公司的董事会必须有至少40%的独立董事,关联交易不经他们的同意不得进行。其次,某些关联交易要首先向SEC登记,只有SEC赞成的交易才能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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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王蕾.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会计规范的演进与思考.财会通讯,2002,(10).
  2.管强.关联交易内幕.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