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视角看独立董事制度及与监事会制度的融合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柯大钢 时间:2010-06-25

摘 要: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的引入已经历了很长时间,但依然存在很多争议,究其原因,主要是独立董事制度本身以及与监事会制度之间的不协调等问题。独立董事也是职业经理人,从这一新的视角对这些问题进行研究,将监事会制度与独立董事制度联系起来思考,对两者各自存在的现状进行描述,并且就监事会与独立董事之间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以及如何将独立董事与监事会进行融合。

  关键词:独立董事制度;监事会制度;代理人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职务,并且和受聘公司没有影响其做出独立、客观判断的董事。独立董事制度产生于英、美等国。随着“丑闻”、“事件”等的发生,独立董事制度作为加强公司监督、完善决策机制、改革公司治理结构便应运而生。而作为二元制公司治理代表的德国和日本则建立了既具有董事会又具有监事会的公司治理模式,同样都是公司治理机制,两种制度均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这两种机制也在朝着互相融合的方向进行发展。
  
  一、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在我国的发展
  
  我国公司监事制度始于1992年国家体改委发布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而在1999年7月,将监事会作为公司的常设机构记人《公司法》,作为股东大会下与董事会平行的机构,对其进行监督。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有着越来越多的联系。同时,由于我国上市公司在运行过程中存在诸如股权结构不合理、国家股以及国家法人股比例过大,导致大股东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严重侵占;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中已有的监事会制度形同虚设等问题。由此,我国引入独立董事制度。2001年8月16日,证监会正式发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通知中指出,各境内公司“在2002年6月30日之前,董事会成员应当至少包括2名独立董事;在2003年6月30日之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应当包括1/3独立董事”。
  既然已经存在监事会,那么为什么还要另外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到底独立董事是否能够起到人们所期望的作用呢?本文就从我国监事会制度现状、独立董事制度的现状以及独立董事与监事会之间的关系等对上述问题进行回答。
  
  二、我国监事会制度的现状
  
  我国监事会制度是在借鉴德国、日本的模式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是股东大会之下的常设监督机构,主要站在全体股东以及利益相关者的角度,负责对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进行全面的监督,监事会成员主要由股东代表以及职工代表担任,主要行使对董事、管理层行为的监督以及公司日常财务活动的全面监督。
  实践显示,监事会并没有发挥预想的作用,对虚假财务信息的披露、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大股东对上市公司的掏空等问题并没有进行有效的监督。据2000年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治理问卷调查显示,认为公司的内部约束力量来自监事会的仅占3.4%,而认为是来自董事会的占29.2%,认为是来自管理者自我约束的占25.8%,认为是来自主管单位的占13.2%,认为是地方政府的占5.4%。可以看出监事会作为监督机构,形同虚设。原因如下:
  1.我国监事会作为公司的内部监督机构,存在着严重的不独立问题。规定。监事是由职工代表和股东出任,由于我国的股权结构过于集中,大股东控制着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导致由股东大会选出的监事代表与大股东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并且由于监事还是由内部人员担任,因此,就会使得监事与企业存在行政上隶属关系,这就使得监事很难真正独立起来。
  2.我国上市公司大多是从国有企业改制过来的,因此,两者在很多方面存在联系,国有企业将一些人员安排进监事会,监事会成了干部选择的“场所”,这些人员以前主要是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因此,他们在知识结构、理论水平、实践经验等方面都很难胜任这项工作。
  3.在法律、法规方面对监事会的规定过于形式化。《公司法》对监事会职权的规定,主要是从其职责、义务的角度来描述,然而,对于监事会的权利规定不足,将有关的详细规定授予了公司,允许公司根据具体情况,在公司章程中进行规定。这也就很难保证由大股东控制下的股东大会制定的章程能保证监事行权的有效性。
  4.对于监事的激励与约束的不完善使得监事会制度的有效性受到很大置疑。监事会是公司的常设监督机构,监事从公司领取固定报酬,努力与不努力报酬差不多,所以,独立董事也就没有动力尽职行权。同时,在约束方面,有关法律、法规对于监事在与董事、经理合谋,故意或怠于行权方面缺乏相关的处罚规定,也就不难理解监事不“监事”的现象。
  正是由于监事会存在以上的问题,我国证监会才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由于股权结构、制度背景、法律规定等的不同,我国引入的独立董事制度在制度设计、功能定位上都应该与美国有所区别,应该确保定位于监督董事会与经理层的行为是否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所披露的信息是否真实、是否有助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等。同时,还应该发挥独立董事作为各方专家的作用,借助他们给公司带来多样化的思维,除了发挥监督的功能以外,更多从战略层次提出更多的合理化建议,发挥其战略专家的作用。
  
  三、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改进方法
  
  (一)独立董事的经理人身份的不明确导致各方面关系人对独立董事的错误定位。正如谢德仁教授在《独立董事:代理问题之一部分》中所提出的:“当董事和董事会实质拥有企业剩余控制权时,独立董事和内部董事都是企业的经理人,董事会就是企业的管理层,董事(董事会)与股东之间存在着实质的代理关系和代理问题”。正是由于缺乏对独立董事经理人身份的正确认识,认为独立董事是代表股东利益的最好人选,这才导致对独立董事的不合理的定位,才使得一些研究得出的独立董事与公司业绩存在显著负相关或相关性不显著等结论。只有认识到独立董事和内部董事一样,这样才能将独立董事不仅仅定位于监督职能,而且还应该包括战略决策,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其监督及战略决策的作用。
  如何才能使得作为代理人的独立董事能够最大可能地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首先,逐步培育起良好的经理人市场、资本市场、控制权市场,这样就能使得作为代理人的独立董事规范自己的行为,才能建立起很好的声誉,才能最大限度地提升自己的人力资本价值。其次,对独立董事应该进行有效地监督与约束。
  

  (二)由于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一些问题导致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不强。
  首先,我国上市公司很多都是从国有改制而来的,国家股或国有法人股作为公司第一大股东的上市公司占上市公司的95%左右。我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监

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这样就会出现由控股股东控制之下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独立董事实质是由大股东聘任,使得独立董事在人格和利益上缺乏独立性,也就很难发挥监督大股东、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作用。因此,应该尽最大可能完善公司治理机构,改善股权结构。正如实行的股权分置改革,可以逐步使国有股、国有法人股成为流通股,这样才能确保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独立的、彼此协调的履行起监督的职能。
  其次,在对独立董事的激励约束方面也存在很多问题。《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规定,除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该从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处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但是由于存在委托代理问题,如果只是取得固定薪金,这不足以形成对独立董事的激励。独立董事同样也是理性的人,也会考虑成本与收益,也会存在“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因此,光凭津贴还不足以形成对独立董事的激励,还应该辅助其他激励手段,国外经常采用声誉激励和报酬激励相结合的手段,这对我国来说值得借鉴。至于约束,应该建立对独立董事在出现违法、违规以及故意不作为等情况下的处罚条款,遏制独立董事行权的任意性以及怠于行权。
  
  (三)独立董事与监事会之间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的治理模式是在建立监事会制度的基础上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同时具有监督权利的两种制度存在很多重合和不协调的地方,主要矛盾有:
  1.从、法规制定的角度看,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在职能约定上存在许多冲突与重叠的地方。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同时被授予财务监督权,还有两者都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两者都有对经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力,在这些方面两者均存在不同程度的重叠,这样将会使彼此推卸责任或都进行监督,造成监督效率低下。
  2.在《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规定可以在董事会下建立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等,试图通过建立这些委员会来帮助独立董事更好的发挥监督作用和提出战略决策。但是,由于这些委员会的一些职权和监事会的职权存在很多矛盾的地方,如审计委员会的财务监督权与监事会的财务监督权存在冲突的问题,还有提名委员会和薪酬委员会可以对监事进行提名,可以对监事的薪酬进行决定,这将使得监事会受到这些委员会的控制,最终会使监事会很难发挥应有作用。
  如何才能改进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关系,使得两者能够彼此协调?接下来本文试图从多种已有的观点中提出较为可行的办法。
  
  四、独立董事与监事会之间的融合
  
  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存在三种较为普遍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由于目前我国监事会存在诸如独立性不强、职权与独立董事制度存在重合等问题,导致监事会视同虚设。因此,应该废除监事会,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第二种观点认为,应该完善监事会制度。独立董事制度之所以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主要是因为我国的股权结构等存在问题,监事会没有起到监督的作用,独立董事同样不能保证有效,因此,应该完善监事会制度。第三种观点认为,应该把监事会制度与独立董事制度结合起来,采取合理的措施,使得两者能够互相补充。本文认为第三种观点值得借鉴。独立董事作为各方面的专家,不论是理论水平,还是实践经验都十分丰富.因此,除了对董事会进行有效的监督、对关联交易等进行监督外,还包括对公司战略决策的合理性等发表自己独立的看法,充分发挥战略顾问的角色。而监事则是站在全体股东的角度,主要对公司日常的财务情况进行监督,可以弥补独立董事在时间、精力方面的不足。正是两者功能定位的差异使得两者之间可以进行很好的融合。那么,如何对其进行改革?可以从以下两方面人手。
  首先,可以从立法的角度对独立董事以及监事会进行合理定位。
  1.针对目前存在的监事会权力的“虚置”,可以制定相关法规进行详细规定,使得监事会行权时“有法可依”。第一,将财务监督权完全授予监事会。赋予监事对于财务报表、核算资料等的监督审查权力。要求董事会、股东大会提供相关报表、会计资料,监事会对这些资料进行定期审查。如果不提供有关资料,可以把这些情况报告给证监会,由证监会予以处理;对与财务有关的董事会的决议进行查阅的权力。第二,可以和由独立董事提议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定期沟通的权力。第三,可以对监事进行定期的培训。第四,对于监事会的业务监督权也应给予重视,应该赋予监事会在董事、经理等出现违法行为时的诉讼权,由监事会代表股东行使对违法人员提起诉讼,这样可以很好地遏制违法行为的发生。因此.监事会监督职能以公司财务全面监督为主,以业务监督为辅;在业务监督职能上,要以合法性监督为主,妥当性监督为辅。
  2.对于独立董事而言,针对目前除了在《公司法》对董事职权进行的一般规定以外没有对独立董事进行详细规定,应该从立法的角度对独立董事制度进行相关规定。第一,对独立董事选任程序、任职资格、权利义务、激励约束等进行全面规定。第二,应该强化独立董事对大股东利用董事会和经理层对中小股东权益进行侵害的关联交易、大股东对上市公司的掏空等问题的监督。第三,加强独立董事在对董事、经理的薪酬、执业效果方面进行详细的评价,发挥独立董事作为财务、法律、经济专家作用。第四,应该注重培养独立董事在战略方面发挥的作用。也就是说,独立董事既要发挥战略控制职能,又要发挥监督职能。在监督职能上,要坚持以业务执行监督为主,财务监督为辅的原则;在业务监督职能上,要坚持以妥当性监督为主,以合法性监督为辅的原则。最后,应该在责任保险方面对独立董事制度以及监事会制度进行完善,对于独立董事、监事会故意怠于行使职责以及与大股东等合伙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进行处罚。
  其次,可以借鉴会计师事务所的经验,建立一些独立董事协会,利用这些协会加强对独立董事监督。由这些协会制定独立董事职业准则和行业规范,进行统一考核,由协会作为法人与公司进行联系,选择适合的人员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督,统一收取费用,再由协会根据独立董事监督绩效来决定薪酬。至于监事,也可以由协会对其进行定期的培训,制定合理的考核标准,以此由公司股东大会决定对监事支付薪酬。
  综上所述,独立董事制度引入存在了多方面的问题,有独立董事制度本身的不完善,也有独立董事作为代理人身份的不重视、公司治理结构方面的不健全以及与监事会制度存在的冲突与不协调,都使得独立董事并没有起到预想的作用,因此,应该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解决,保证独立董事作用得到很好的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