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风险投资政策回顾与评价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吴文建 滕刚伟 时间:2010-06-25

  摘要 本文回顾了我国风险投资政策的三个阶段,接着对这些政策进行了一个简单评价,发现存在的主要问题有政策体系缺乏系统性;力度明显不到位等。这些问题严重制约着我国风险投资的发展。

  关键词 风险投资 政策 评价

  首先要说明的是,就我国目前来说,还没有严格意义上的风险投资政策。本文提到的"风险投资政策"实际上是指与风险投资有关的一些政策,是一个较为广义的概念。
  
  一、我国风险投资政策概述
  
  (一)萌芽阶段的风险投资政策
  1984年,我国科技部科技发展研究中心在与国外专家合作研究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问题时,第一次接触到创业投资这一概念,并由此开始了初步的研究。最早的原则性指导思想是中央发布的《关于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1985年3月)。文中指出:"对于变化迅速、风险较大的高技术开发工作,可以设立创业投资给予支持。"这是我国首次提出以风险投资的方式支持高科技产业的开发,为风险投资的发展提供了政策依据和有力保证。1985年9月,以国家科委(现科技部)和中国人民银行为依托,国务院正式批准成立了我国第一家风险投资公司--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中创)。以中创为代表,出现了广州技术创业公司、江苏省高技术风险投资公司等一批专门从事风险投资的机构,这标志着我国风险投资业开始萌芽。1986年国家科委在科学技术自荐书中首次提出了发展我国风险投资事业的战略方针,标志着我国风险投资业发展的开始。
  
  (二)试探性发展阶段的风险投资政策
  20世纪90年代,随着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和高技术产业的迅速发展,国际风险投资公司开始进入中国市场。与此同时,一些投资银行、信托投资公司等机构也纷纷开设风险投资部,中国风险投资开始进入试探性发展阶段。
  1.促进高新技术产业政策。中央相继颁布了《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1991)、《关于加速科技进步的决定》(1995)、《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1996)等多部法规,有力地推动了与高新技术产业相关的风险投资法律建设进程。
  2.风险投资政策框架形成。1998年3月,全国政协九届一次会议上,民建中央提交了《关于尽快发展我国风险投资事业的提案》,受到了我国决策层的高度重视。1999年《关于建立风险投资机制的若干意见》提出了基本的风险投资体系框架,鼓励私人资本参与创业投资,并明确提出了完善风险投资的退出的指导意见。
  3.促进风险投资发展的举措。由国家经贸委和财政部创办的中国技术投资担保公司,是中国第一家以促进科技进步为主要目标,以人民币经济担保为主业的全国性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开展对高新技术成果进行性试验、区域性试验的担保业务,兼营新技术产业和技术进步方面的投资、融资业务,并为这些项目开展评审、咨询业务。这一举措对鼓励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到风险投资领域中来起着积极的作用。
  
  (三)调整阶段的风险投资政策
  随着2000年泡沫破灭,我国风险投资总量和个数都有所下降,进入了调整阶段。这时期,国务院、各部委以及各地方相继颁布了多项与风险投资相关的法律法规,大大充实和完善了我国风险投资业的法规制度建设体系。
  1.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体系
  中央先后颁布了规范信托基本关系的大法《信托法》(2001)和我国第一部专门调整中小企业的法律《中小企业促进法》(2002)等,从而形成了以中小企业基本法为核心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体系。
  2.完善资本市场体系政策
  2004年初国务院颁布的《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从九个方面对包括风险投资、中小企业板块等在内的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意义和进程进行了全面论述,制定了发展的综合指引。2004年5月17日,深圳中小企业创业板块成立,配套法律法规文件相继颁布,推动了我国资本市场投融资体系的多层次化和多元化的发展,扩大了中小企业的融资空间,扩大了风险投资退出渠道。7月份《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预示着新一轮投资体制改革的启动和资本市场改革的深化。
  3.逐步建立专门的风险投资法律法规体系
  在1998年全国八届政协会议提出《关于尽快发展我国风险投资事业的提案》后,2000年科技部、证监会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建立风险投资机制的若干意见》、2005年发布的《创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并且《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风险投资的法律也做了部分修改,专门的风险投资法律法规体系正在逐步建立。各地方政府部门也在相关法律原则下,针对本地区实际情况,相继颁布促进风险投资发展的地方法规,充实了整个风险投资法律体系。此类法规文件包括:北京的《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及其释解(2000)、《有限合伙管理办法》(2001),上海的《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2000),深圳的《深圳市创业资本高新技术产业暂行规定》(2000)、《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2003),广州的《广州市促进风险投资业发展若干规定》(2001)等等[1]。这些法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蓝本,提出了创新性意见。例如,在对风险投资机构组织形式的规定中,深圳、北京、天津、成都等地创新性地提出有限合伙形式,北京还给出其明确的定义和配套细则法规;在税收优惠方面,提供高新技术项目优惠或者补偿性优惠政策等。
  
  二、我国风险投资政策评价
  
  (一)风险投资政策体系缺乏系统性
  1.风险投资的发展缺乏系统的战略指导思想。
  发展初期以来,我国的风险投资政策都十分零散。目前为止大体上有5个文件规范中国的创业投资: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科技体制改革的决定》;1999年《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1999年《建立我国风险投资机制的若干意见》;2001年《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若干规定》;2005年《创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这些文件都是与当时的环境紧密配合的产物。由于对风险投资的缺乏一个长远、连贯的规划,虽然某些政策的确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但也限于"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仅仅起到暂时缓解的作用,并没有解决实质问题。例如2000年证券会出台的"无异议函"政策,即要求有关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事宜不属于"国务院21号文件"规定情形的,由律师出具意见书,必须通过中国证监会出具"无异议函",才可以安排于境外上市。这一政策的本意是为解决我国企业盲目境外上市的问题,但是一般公司海外上市,若要取得"无异议函"至少要4个月左右,因此该政策的出台,每年均有几十家内地企业由于无法及时过关而被迫放弃海外上市计划,其后市场对于监管部门出具"无异议函"的做法存在不少争议。2003年4月,随着内地有关部门对于这类企业的监管实际上难以到位,"无异议函"存在意义不大,中国证券会正式取消了"无异议函"。
  2.缺乏专门的部门对风险投资进行总体规划
  在很长时间,没有一个专门的机关对风险投资这一群体进行系统的管理。风险企业的呼声一直没有一个长期、一贯的渠道来反映。结果导致风险投资公司、中小高科技企业的一时盲目发展,规模增加,质量却没有提高,如果出现了问题,就紧急制止,大量关、停、并、转,于是产生了资源的浪费、经济的不稳定、风险投资的政策风险增加、政府信用形象受到损坏等一系列问题。例如允许境外风险投资进入我国的法律是《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暂行规定》。该法规允许外商风险资金直接投资以中国为基地的外商投资企业,但不能投资证券、选择权、期货和其它衍生产品。这一新法规受到了海外创投界的欢迎,有许多新意,但是仍然有一些重要的问题没有得到解答。如创业投资所涉及到的税务问题,该法规和各地方颁布的法规的相互关系问题等。最后,该文件由几家部委联合颁布,每一部门都对其有解释权,各个部门之间如何进行协调的问题难以得到解决。
  
  3.各地区的风险投资政策存在较大差异
  各地方政府也制定了相应的风险投资政策措施,但有些政策存在很大的差距。例如河南省政府颁发的《促进创业投资发展暂行办法》规定,设立创业投资机构,首期注册资本不得低于8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创业投资咨询顾问机构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据了解,目前广东要求创业投资机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天津等地也要求创业投资股份公司注册资金不得低于5000万元 [2]。可见,各地区关于设立创业投资机构的标准差异比较大。此外2003年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允许风险投资机构采用有限合伙的组织形式。而在北京,有限合伙这种组织形式早在2001年即出台了相关法规予以规范,并且已有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企业据此成立。这样各地风险投资运行缺乏规范统一的标准,无形中加大了风险投资运行的制度成本。
  
  (二)风险投资政策的作用效果不够明显
  我国虽然一直没有出台专门针对风险投资业的政策,但是涉及到的政策对风险投资业发展起到了很大的影响。特别是自2004年以我国风险投资呈现高速增长态势,成绩斐然。2006年的中国风险投资业延续了,2006年投资金额达到143.64亿元,比2005年增加22.17%。例如中小企业板块的建立之后,有62%的项目退出方式为股权/股份转让,低于2005年的七成,通过资本市场实现退出已升至32%。资本市场在风险投资中的重要性日益展现。[5]
  但是一些政策作用的效果并不够明显。如虽然《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正式实施已经掀起设立政府引导基金扶持种子期项目的浪潮,但目前效果还没显现出来。2006年种子期项目数比例与2005年保持一致,仍未扭转2003-2005年调研结果中出现的逐年比例下降的态势,种子期项目融资水平依旧不足。[5]
  
  (三)风险投资相关经济政策力度明显不到位
  风险投资作为促进经济发展的一个推动力,需要多项经济优惠政策支持,且扶持力度必须适当大。国外对发展创业投资的鼓励措施主要体现在税收优惠上,而且优惠的力度较大。如美国政府为了鼓励私人风险投资的发展,将风险企业的所得税率由1970年的49%降至1980年的20%。这一政策的实施,使美国风险投资在80年代初以年均48%的幅度激增。法国在1985年颁布的85-695号法案中规定,风险投资公司从持有的非上市公司股票中获得的收益或资本净收益可免交所得税,免税数额最高可达收益的三分之一 [6]。
  而且我国创业投资机构赋税比较沉重。2003年创业投资机构总收入为8.6亿元,上交税收9720.5万元,所得税6387.4万元。创业投资机构平均收入大概1200万元,平均上缴税收143万,所得税平均值94万,赋税负担超过收入的10%,高于其他大多数行业8%以下的标准 [7]。过重赋税影响投资的预期收益,使投资运营的积极性难以高涨,常常导致一些风险资本甘愿长期滞留于风险企业,最终沦落为普通投资,丧失了风险投资的本意,不利于风险投资业的发展。
  综上所述,本文通过分析研究我国风险投资政策环境并进行评价,发现我国风险投资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有政策体系缺乏系统性;作用效果不够明显;力度明显不到位等。这些问题严重制约着我国风险投资的发展,因此需要进一步规范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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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林良镱,2004年度中国风险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综述[J],中国风险投资,2005.3
  2.800万元即可注册创业投资机构河南创投门槛全国最低[J],经济政策法规参考.2005(7).P23-24。
  3.中国创业投资发展报告(2006)[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
  4.王亚民等,美欧风险投资比较研究及启示--基于产业组织理论SCP模型分析,证券市场导报,2002.11.
  5.中国创业投资发展报告(2006)[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
  6.陈德棉,蔡莉著,风险投资国际比较与经验借鉴[M],北京:经济出版社.2004
  7.中国创业投资发展报告(2004)[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