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学院投资中的多方博弈问题现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罗红霞 杨彩 贺庭静 时间:2010-06-25

  摘要:独立学院的良性首先需要解决投资问题,围绕独立学院投资,存在着不同的利益群体,彼此之间的多方博弈是独立学院投资问题产生的直接的、现实性的、操作性层面的原因。基于与利益相关方的深度访谈,运用委托代理理论,对独立学院投资中的多方博弈问题构成、成因、影响的分析,可以为综合性解决方案的设计奠定基础。

  关键词:独立学院;投资;博弈

  所谓“独立学院”,是由普通本科高校(申请者)与社会力量(合作者,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和其他有合作能力的机构)合作举办的进行本科层次的高等教育机构。作为我国政府为适应高等教育大众化潮流,解决高等教育投入不足的问题而引入社会力量合作办学的有益尝试,截至2007年3月30日,独立学院总数已经达到了318所[1],为解决我国高等教育的办学瓶颈做出了一定贡献。但是,在独立学院,尤其是地处欠发达地区的独立学院的运行过程中,却常常由于投资和追加投资问题举步维艰。
  独立学院的良性发展首先要解决投资问题。目前,该问题可供研究的角度很多,学者们对此进行了大量研究,发表了不少成果。但现有的理论思辨和政策建议多为“应然”研究,视角比较宏观,内容上主要集中在对独立学院投资产生的原因、模式、特点、问题、对策的和探询上,忽视了不同利益群体的行为选择对独立学院投资的影响。在现实层面,围绕独立学院投资,存在着不同的利益群体,当他们之间的博弈不能取得某种形式的均衡,投资决策就不能做出;当博弈不能取得“帕累托最优”,投资的“低效”就不能避免,所以,多方博弈问题才是独立学院投资问题产生的直接的、现实性的、操作性层面的原因。
  本文在整理与云南L学院、云南D学院、云南S学院三家独立学院的高层领导、中层管理者、学生及家长进行的深度访谈资料的基础上,通过对政府相关文件的解读,对以往的“应然研究”进行了一定的“实然”化的修正与补充,有益于增加政策建议的实用性。
  
  为避免误解,在此对相关概念进行一定的说明。
  概念一:高等教育投资。从广义上讲,高等教育投资是某一社会投入到高等教育活动中的人力、财力和物力的总和,我们通常将这种人财物的投入称为高等教育资源。从狭义上讲,高等教育投资就是能够以货币形式表现的所投入的人财物的总和,这种投入往往以高等教育经费的形式出现[2]。本文谈论的独立学院投资主要侧重于直接投资,包括所有投入独立学院的人力、财力和物力的总和,即政府的政策资金土地支持,申请方的有形无形资产投入,投资方的资金资产投入,管理方的学识能力时间投入,学生及家长(公众)的学费投入等的总和。
  概念二:博弈。本文指独立学院投资的利益相关方(图所示)在给定信息结构下如何决策以最大化自己的效用,以及不同决策主体之间决策的均衡。
  从广义的教育投资定义,即教育投资包括所有组织和个人投入教育的资金、资产和其他资源来看,围绕独立学院的投资形成了诸多利益相关者:政府、独立学院申请方(申请举办独立学院的普通本科高校)、投资方(合作者)、管理方(由申请方和投资方经由董事会聘任的院长、书记、副院长等)和学生及其家长(公众)。这些利益相关者围绕独立学院的投资问题,相互之间构成十分复杂的委托代理关系,由于利益不一致,信息不对称,制度设计不完善,他们相互之间展开复杂的博弈活动,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合作与协调,然而也导致了效益损失。
  本文将从多方博弈关系的构成、成因及影响三个方面来展现独立学院投资中多方博弈问题的现状。
  
  一、独立学院投资的多方博弈关系的构成
  
  独立学院投资的多方博弈关系是基于各方的层层委托代理关系,各方利益诉求并不完全相同而形成的。利益相关的各方由于社会分工的细化,由于知识、能力、精力的限制,不能行使自己全部的权利,于是相互委托,形成委托代理关系。在此基础之上,由于利益相关的各方在给定信息结构下各自决策以最大化自己的效用,并且不同决策主体之间决策存在着均衡的问题,所以构成博弈关系。
  这种层层委托代理关系的复杂性表现在:不同的层面存在着不同的委托代理关系;同一层面的委托代理关系还相互交织在一起。为了相对清晰地呈现这种复杂的委托代理关系,本文暂不考虑同一利益相关方内部的成员关系,比如投资方内部不同股东之间的关系等。在此前提下,独立学院投资的多方博弈关系的构成如下图所示:
  
  
  (一)宏观层面存在着公众与政府基于委托代理关系构成的博弈关系
  人民把权利委托给政府,政府是主权者的执行人,是人民的公仆,要按照人民的意志活动[3]。教育作为公共产品(高等教育接近混合品),其建设管理权也是人民托付给政府的,因此,独立学院投资反映着就教育管理责任方面形成的公众与政府的委托代理关系。此委托代理关系由于双方利益诉求的不同和信息不对称,在实践中转化为博弈关系,具体内容包括:
  公众的利益诉求是能满足一定质量和数量要求的教育,政府的诉求是较少的政府教育投入,较大而且最好是优质的教育产出,此外政府还存在政绩的诉求。“优质的教育”是双方诉求的契合点,但“优质的教育”往往意味着大量的长期的教育投入。在财政收入有限的情况下,政府对教育事业的大量投入会挤占用于其他事业的资源,而且教育产出具有模糊性和长期性的特点,成果难以衡量,这对于任期固定的政府官员的“政绩”是不利的。政府的选择如果对教育发展不利,那么与公众的期求之间就会存在差异。
  当前,政府和公众的各自决策实现了某种程度的均衡:政府的选择是允许社会力量参与办学,扩大教育规模,于是“二级学院”继而独立学院产生了。为了保证教育质量,于是各种规范性政策出台了。公众的决策则简化成了是否支持子女就读此类学院的问题。
  这一层面的委托代理关系相对抽象,在本文中不作为重点。
  (二)中观层面存在着政府与申请方,政府与管理方,政府与投资方基于委托代理关系构成的博弈关系
  由于资金,人力的限制,当政府难以提供公众所需的全部教育投资和管理时,便产生了中观层面的委托代理关系:在投资上,政府允许社会力量参与,产生与投资方的委托代理关系;在教育教学管理上,政府交由申请方负责,与申请方产生委托代理关系;而在具体的学校运行管理上,则交由投资方与申请方共同聘请的管理方负责,与管理方产生委托代理关系。此委托代理关系由于各方利益诉求的不同和信息不对称,在实践中转化为博弈关系,其具体内容包括三个方面:
  政府与申请方的博弈内容:从独立学院诞生的背景上,我们可以看出,在独立学院投资问题上,政府关注是在不大量追加国家财政投资的情况下,扩大教育的规模。而申请方的利益诉求则是学校的规模、声望以及管理费等收益。
  根据《意见》的规定,申请者要对独立学院的教学和管理负责,并保证办学质量。申请者要充分发挥校本部的智力、人才资源优势,切实加强独立学院的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建立并不断完善独立学院教学水平的监测、评估体系[4]。政府主管部门对申请方进行监督检查,在独立学院问题上能否克服“惰性”,根据独立学院的特殊情况,设定实施有别于公立学校的新标准,这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申请方在完成这些要求和实现自身利益诉求上,如何权衡,也存在着政府主管部门无法干预的空间。政府与申请者的博弈,就在于此。
  
  政府与管理方的博弈内容:政府对独立学院发展的种种要求,在具体操作的层面上往往由管理方具体完成,因此管理方承受着巨大的压力,但他们同样有着自己的诉求。首先,管理方希望独立学院至少“不出事”,即稳定。在这一前提下希望独立学院的办学条件(硬件,软件)能够得到改善。其次,管理方关注独立学院的“产品”质量和销量,即毕业生素质和就业情况。最后,管理方关注教职工和自己的待遇问题。双方诉求的差异性构成了双方博弈的中心。
  政府与投资方的博弈内容:根据《意见》的规定,合作者负责提供独立学院办学所需的各项条件和设施,参与学院的管理、监督和领导。因此,政府对投资方的最基本的要求在于完成独立学院发展所需的软硬件投资的问题。投资方的利益诉求则包括几个方面。第一,做大一番更具社会影响力的事业,与原来创办的企业或从事的事业相得益彰;第二,获得“合理回报”;第三,基于前两点,也关心学院的发展和学生就业。在第一点和第三点上双方尽管出发点不同,但契合性还较高。而就第二点而言,双方诉求的满足则在一定程度和一定时间内存在着矛盾关系,甚至在数量上呈现出“此消彼长”的特点。如何按照政府意愿,保障独立学院发展,如何保护投资方的积极性,防止校产转移,成了这场博弈的核心。
  (三)微观方面存在着申请方与管理方,申请方与投资方(双向委托代理),投资方与管理方,学生与申请方、管理方和投资方基于委托代理关系构成的博弈关系
  学校内部存在着申请方、投资方与管理方的多重委托代理关系,这是独立学院与公办高校,与其他民办高校在内部委托代理关系结构上最主要的区别。由于自身条件的限制,在完成最初的投资后,申请方和投资方都将教育教学管理任务委托给管理方进行。而追加投资的任务主要委托给了投资方,对管理进行把关的任务则主要委托给了申请方,因此,申请方与投资方之间构成了双向的委托代理关系。学生则由于接受申请方的间接管理服务,接受管理方直接的教育教学服务,接受投资方的后勤服务,以“顾客”身份与申请方、管理方和投资方产生了委托代理关系。此委托代理关系由于各方利益诉求的不同和信息不对称,在实践中转化为博弈关系,具体内容包括:
  申请方与管理方的博弈内容:从前文所述可以看出,申请方与管理方的利益诉求契合度最高,而且双方作为利益共同体,都需要对方的支持。但客观上由于申请方在“扩招”大背景下自己的教学、管理资源压力也颇大,能抽调帮助管理方的资源本身有限。加之主观上,独立学院的有些事务对管理方来说类似“烫手的山芋”,在没有利益驱动却要承担责任的情况下,管理方的积极性是有限的。而如果管理方本来就来自申请方,则常常感受到来自“组织”的帮助有限,但压力却很大。
  申请方与投资方的博弈内容:在保证独立学院正常运转的前提下,申请方的管理费和投资方的“合理回报”在很大程度上呈现此消彼长的关系。所以围绕管理费与“合理回报”,双方在最初约定和其后的落实过程中,都存在过博弈的现象。但由于独立学院的招生和发展在很大程度上离不开申请方的无形资产,比如校名等,针对“管理费”出现的博弈往往表现得较为温和,而且由于“管理费”的收取往往在开学收到学费后不久,这时投资方主要承担着来自贷款的经济压力相对较小,所以收取过程还是比较顺畅的。在其他的事项上,由于申请方主要承担着来自政府的管理压力,而投资方主要承担着来自贷款的经济压力,各自关注的重点会有所差异,如果不能很好地沟通理解,博弈的情形就很容易出现。
  投资方与管理方的博弈内容:在实现资金良性循环之前,投资方在偿贷压力下,追加投资的力度和时间直接影响办学条件和管理条件,与管理方的诉求产生对立。由于教育是典型的长线投资,因此即使是在独立学院靠学费实现滚动发展之后,投资方的“合理回报”先拿与后拿,多拿和少拿也产生着同样的影响,博弈几乎无处不在。为节约投资,增加“办学结余”,投资方干预办学的现象常常发生,比如派驻自己的人担任副院长,全程参与教学管理与决策。而管理方则在压力之下有选择地坚持或妥协。
  学生与申请方、管理方和投资方的博弈内容:学生就读独立学院,最直接的目的就是希望通过接受申请方的间接管理服务、投资方的后勤服务、管理方直接的教育教学服务后能提高知识技能,实现良好就业,改善家庭经济状况。这种目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与证书、就业率、考研率等显性指标相关,直接考验着申请方和管理方的服务质量和水平。学生在校期间也希望投资方的后勤服务能有相对良好的质量和相对低廉的价格,与投资方“寻利”的动机也存在一定矛盾。
  学生与申请方、管理方和投资方的博弈大部分时候由于学生“顾客”约束的软化,呈现出某种形式的均衡,但一旦失衡,就容易酿成群体事件,管理方因此成为“消防队员”。
  在这三个层面的博弈关系中,中观层面和微观层面的博弈状况是我们研究的重点。
  
  二、独立学院投资中多方博弈问题的成因
  
  由于独立学院存在着如图所示的复杂的委托代理关系,所以适用于委托代理理论进行分析。
  该理论认为,委托代理关系是随着生产力大发展和规模化大生产的出现而产生的。其原因一方面是生产力发展使分工进一步细化,权利的所有者由于知识、能力和精力的原因不能行使全部的权利;另一方面专业化分工产生了一大批具有专业知识的代理人,他们有精力、有能力代理行使好被委托的权利。在委托代理的关系中,由于委托人与代理人的效用函数不一样,这必然导致两者的利益冲突。在缺乏有效制度安排的情况下,代理人很可能最终损害委托人的利益,所以为了预防和惩治代理人的败德行为,委托人有必要采取“胡萝卜与大棒”政策:一方面是对其代理人进行激励,力求实现激励相容;另一方面对代理的过程实行监督,充分发挥“经理人市场”的作用。这样使得代理人的行为符合委托人的效用函数。
  在独立学院投资问题中,各类委托人本应设计最优契约,对代理人进行适当的激励与约束,以实现“双赢”甚至“多赢”,但现实并非如此,原因在于:
  (一)宏观层面,信息不畅使公众与政府就独立学院教育管理行为并未形成良性互动
  与经济活动中的委托代理模型一样,民主中也客观存在着委托代理关系。由于激励不相容、信息不对称和权责不对等,代理人可能采取追求自身利益的机会主义行为,从而产生权力变异、腐败滋生、效率低下和内部人控制等问题,损害委托人的利益。因此,应建立完善的激励、监控和沟通机制[5]。

  在独立学院投资问题上,公众作为委托人与政府作为代理人,双方存在着前文所述的诉求差异。在当前的制度安排下,由于政务公开的力度与限度,也由于部分公众本身的参与能力有限,双方的沟通渠道不够畅通,信息不对称。公众对政府的民办管理行为可谓知之甚少,参与性降低,政府对公众的期求了解有限,敏感性降低,因此未能形成良性互动。
  (二)中观层面,产权关系的不明晰和其他相关法规的不完善降低了各方投资的积极性,使政府对申请方、管理方和投资方的激励与约束难以落实
  1.产权关系不明晰及其导致的投资回报缺乏稳定性,使各方投资积极性受打击。
  独立学院当中只有极少部分是一开始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绝大部分是由依附型的“二级学院”转变而来。教育部要求独立学院实现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政策。但对此项政策出台前“二级学院”已经形成的校产如何处理,如何评估其出资额,尤其是在“二级学院”运行期间,其投资本身已经发生了增值,这部分又如何划分,缺乏行之有效的指导意见,这直接影响着独立学院能否做到真正“独立”。如果满足投资方,投资方是否会索取过高,是否影响尚未真正“独立”的独立学院的生存,甚至使其成为“独立”的空架子。如果出现这种现象,学生的利益必须保证,最后收拾烂摊子的只能是政府和接受其领导的申请方。相当于政府出资,将“二级学院”从投资方手中高价买过来,变成独立学院。如果不满足投资方,独立学院很难真正“独立”。在政策稳定性欠佳的情况下,投资方急于收回投资以求“自保”,追加投资的积极性受到打击。在缺乏投资的情况下,申请方和管理方也很难进行长远规划。
  
  2.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和政策制定的滞后性、欠性使政府对申请方、管理方和投资方的其他激励与约束都将难以落实。
  2006年我国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21%,在校生已超过2 300万人,进入国际公认的大众化阶段[6]。我国的高等教育大众化,除了部分依靠原公立高校的内延式发展来实现外,大量地依靠包括独立学院在内的民办高校来完成。独立学院作为新生事物,现行行政法规中对其规范见之甚少,实际中多参照民办高校的有关条文执行,对独立学院而言可操作性太差,原则性太强,差异性太小,有着许多的局限性[7]。
  这种情况影响在于:一方面,使有关各方的利益难以得到保障。对于申请方而言,与投资方发生矛盾时缺乏法律法规支撑,难以保护学校利益。对于投资方而言,难以形成固定合理的“盈利”机制,办学获利难以有效“返还”,因而追加投资缺乏信心。另一方面,使得某些单位和个人有机会钻法律的空子,借办学之机敛财,破坏了独立学院形象,进一步恶化了独立学院的融资环境。
  (三)微观层面,申请方与投资方分歧重重,管理方“边缘化”,学生的“顾客”约束软化,导致投资问题解决方案难以出台
  1.由于公共管理与私人管理的巨大差异,申请方与投资方在某些方面难以达成共识
  在合作办学之前,投资方多数从事运营,尤其是私人企业的运营管理,因而私人管理的特点先入为主。申请方则从事公立高校的管理工作,隶属公共管理范畴,此领域特有的价值观念已深入人心。双方在管理目标、效率意识和人才培养意识难免存在差异,难以达成共识。如果从社会控制模式上做一般意义上的区分,相对于公办学校主要受政府控制而言,独立学院主要接受市场控制,以权威的影响为主。所以投资方容易在博弈中获胜。
  2.投资方干预办学和管理方的“边缘化”
  由于《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后文称《条例》)规定出资人的“合理回报”是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民办学校的办学结余中按一定比例取得[8] 。而办学结余,是指民办学校扣除办学成本等形成的年度净收益,再扣除其他规定项目后的余额。对于独立学院投资方而言,要保证相对较大的“合理回报”必须以相对较小的办学成本为前提。所以,投资方干预办学的现象普遍存在。
  据《条例》的规定,民办学校校长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但现实却是管理方要接受政府、申请方、投资方三个“婆婆”的领导,不仅独立办学权难以得到保障,甚至在关键问题上缺乏话语权。因为如果与“婆婆”们发生对立,不仅工作很难开展,而且自身的去留往往也成为问题。如果“婆婆”们意见相左时,管理方往往成为斗争的战场之一,最后往往以“换人”来实现各方利益的暂时平衡。如果管理方自身的地位都岌岌可危,我们很难要求他们在独立学院的管理上除了维持现状之外还要有所突破。
  3.学生的“顾客”约束软化。
  在健康的高等教育市场上,学生作为“顾客”的要求应该得到充分重视,他们应当有意见表达的渠道。但由于种种原因,学生的“顾客”约束软化了。
  其一,由于我国处于高等教育大众化初期,高等教育类似短缺经济,高校类似卖方市场,因此,消费者(学生和他们的家庭)的观点在一定程度上没有得到足够重视,不会给申请方、管理方、投资方带来太大压力。其二,目前独立学院的董事会中没有学生及其家长代表的席位,学代会往往也成为“过场”,缺乏实际的约束力。其三,学生作为消费者,其本身对高等教育消费还不够理性,追求更多的是毕业证学位证带来的“身份符号”的变化,而非其实质内容(知识、技能的提升),其参与民主和维权的素质还有待提高[9]。
  由于独立学院学生的“顾客约束”软化,其在博弈中处于弱势地位,于是各方矛盾的后果便主要由学生及其家庭承担了。
  
  三、独立学院投资中多方博弈问题的影响
  
  客观地说,独立学院投资中的多方博弈对于独立学院的发展有利也有弊。博弈使各方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表达,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合作与协调。但由于种种原因,博弈在更大范围上,也导致了效益的损失。
  (一)博弈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合作与协调
  随着博弈的进行,利益相关方的各种诉求都一一呈现,防止了某一方“家天下”的可能。即使最后决策有相对的最大获益者,但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利益也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考验。因此,无论中观上还是微观上,博弈都使利益相关方从只考虑自身利益,到能在一定程度上相互体谅,促进了各方的合作和协调,有利于独立学院的长远发展。
  1.中观上的博弈使独立学院在政策落实上遭受“歧视” 的现象有一定改观,独立学院也享受到了政府的“温暖”
  过去,除了个别独立学院在成立之初,依附在母体学校身上享受了一定的政策优惠之外,随着“真正独立”的落实,大部分独立学院遭遇了“歧视”性政策。而今,政府与申请方、管理方、投资方的博弈在一定程度上使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加深了对独立学院了解,出台了一些帮扶政策。比如,招生政策比起以前已经有一定的灵活性;科研项目和评奖、政府奖学金已经从无到有,覆盖了独立学院;一些地方政府还抽调财政资金,帮助解决贫困生入学问题,如云南省丽江市政府每年向L学院拨款十余万元用于资助贫困学生等。
  独立学院申请方、管理方与投资方都希望这种转变能持续深化下去,为独立学院的健康发展创造更好的环境。
  2.微观上的博弈使申请方、管理方、投资方与学生在一定程度上达成了体谅和认同
  在申请方与投资方的博弈中,随着双方经验的积累,博弈逐渐由对抗更多地转向了合作。申请方和投资方在举办独立学院后就“管理费”的调整进行多轮磋商的现象,在设立较晚的独立学院中很少出现。
  在投资方与管理方的博弈中,独立学院诞生早期曾经频繁出现的投资方与管理方僵持不下,“换人”收场的现象也逐渐减少。双方相互的理解体谅使得合作更为融洽。
  学生的意见也得到了更多的重视。“意见箱”、投诉电话等学生维权渠道也得到了增设,勤工俭学岗位的增加,助学力度的加强也都有助于加强学生对独立学院的认同感。
  (二)博弈导致了独立学院运行过程中大量的效益损失
  “双赢”甚至“多赢”的博弈是独立学院利益相关方所共同期许的,然而,博弈也常常带来效益的损失。许多事项悬而未决,甚至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这些都是我们在谈及独立学院投资时不能讳言的内容。
  接受采访的独立学院中高层管理者,虽然都谈到了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独立学院的关心和扶持已有所加强,但大部分也坦言,与公立院校相比还是有很大差距,表现在:
  第一,尚未“真正”独立的“独立学院”能否享受税收减免的问题。
  独立学院税收负担的轻重与其自身是否已经按照《条例》的要求,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有关。《条例》关于独立的规定(独立的法人资格,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本来针对的主要是独立学院与申请方的“母子”关系,但在落实过程中,对投资方的利益关系也有所涉及。比如某些独立学院前身是“二级学院”,在按照国家规范办学的要求转变为独立学院的过程中,由于各方就资产的归属没能达成共识,有的独立学院的资产尚归属投资方,而投资方如果是企业,比起真正的独立学院法人作为非盈利性机构所能享受的政策优惠来说,其税赋十分沉重。
  我们可以看出,税赋此时已经是政府政策调控的手段。但问题在于,“二级学院”现象是在政府为解决教育投入不足问题而开展引入民间资金的尝试,无论申请方、管理方、投资方其实都是在响应政府的号召,“二级学院”是多方共同探索的结果。在这一探索逐渐走向规范的过程中,让独立学院,尤其是投资方独自为政府政策调整买单,是否有足够的合理性。投资方如果采取“不合作”态度,税赋必然继续沉重,投资方追加投资的积极性,进而独立学院的健康发展都势必受到影响。
  
  第二,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中至今没有专门对独立学院负责的部门和个人。
  云南省从2000年批准设立独立学院至今已经有7个年头,云南省独立学院在数量上已有7家。在这种情况下,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至今没有专门的部门和个人负责独立学院事务的管理。这就意味着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独立学院只有监管的责任而缺少服务的义务,独立学院遇到任何问题都需要自己摸着石头过河,而一旦出问题,只能接受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批评和惩罚。
  第三,独立学院教学评估难以进行的问题。
  为规范独立学院办学,提高其办学质量,政府对独立学院的教学评估早就列入了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议事日程,但由于产权关系的不明晰,投资方为保障己方利益过度干预办学情况难以得到根除,所以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的评估很难开展。因为评估一旦不合格,大量学生去向的解决将会成为棘手的问题。所以,独立学院的教学评估的拖延,产权问题才是深层次原因。
  在如此复杂的委托代理关系下,独立学院投资中的多方博弈现状显得“前途光明,道路曲折”。独立学院投资问题的解决,需要从宏观层面、中观层面、微观层面上共同探索出一套治理结构,使得独立学院的多方博弈取得或者接近“帕累托最优”。
  
  :
  [1]新华网.全国独立学院总数318所鄂31所位居全国首位.http://www.hb.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7-04/01/content_966533
  2.htm
  [2]曲绍卫.经济视野中的高等教育[M].青岛:海洋大学出版社,2006:177.
  [3]唐兴霖.公共行政学:与思想[M].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00:106.
  [4]教育部.《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2003年4月.
  [5]倪星.论民主政治中的委托—代理关系[J].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6).
  [6]人民网.教育部部长:高等教育开始迈入大众化发展阶段.http://edu.people.com.cn/GB/1053/4214947.html
  [7]王康.中国民办教育发展:2003[A].王康.中国民办教育研究2003[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25.
  [8]教育部.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3月.
  [9]王洪才.大众高等教育论[M].广州:广东教育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