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构新的利益协调机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蒋志松 时间:2010-06-25

  摘要:当前的社会利益严重分化,利益纠纷和利益冲突加剧,利益问题已经到了激化矛盾并引发社会危机的地步。掩盖与压制是解决不了问题的。必须尽快建立公开、公正、公平、合理、能够激励社会各阶层成员获取正当利益的机制和利益协调机制,协调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保护大多数公民的利益。

  关键词:利益;利益关系;利益协调机制;社会组织化;政府中立
  
  我国正在经历一场巨大的社会变革,在这场变革中,原有的利益格局不断地被打破,新的利益格局、新的利益主体不断涌现,利益主体多元化正在形成。很多重大社会问题产生的深层次原因是由于利益的严重失衡,甚至一些尖锐对立的社会意识形态的产生,其背后也是利益关系的失调。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当尽快构建新的利益协调机制,包括利益诉求机制,利益谈判、博弈机制和施加压力机制,利益冲突制度化化解机制等。
  
  一、协调利益是多元化社会的客观要求
  
  1.利益问题的基本认识
  利益与我们每个人息息相关。利益是一定的主体对于客体的价值的肯定,它所反映的是某种客体(物质的,精神的)能够满足主体的某种需要。这种需要是人类生命活动的体现。人作为生命体,他需要吃、喝、穿、戴、住、行,要读书,要欣赏,要交往。在满足维持生命运动的基本需求后,还需要维持精神生活的要求,而且是层次越来越高,不断升级。正是这种需要,构成了人和社会利益的关系。即:一定的需要形成一定的利益。利益在内容上是客观的,但是在形式上却表现为人对需要的一种主观追求。离开了任何实际的需要对象,就无所谓利益。
  利益的构成有三个基本要素:需要,关系,手段。需要是构成利益的自我认识基础;社会关系是构成利益的社会基础;社会实践活动及其成果是形成利益的手段和客观基础。据此,我们可以这样定义:利益是主体以一定的社会关系为中介,以社会实践为手段,使主体与需要对象之间的矛盾状态得到克服,即需要的满足。
  利益是有层次的,一般将利益划分三个层次:个体利益,团体利益,国家利益。人从本质上讲是属性与社会属性的统一,从这个角度说,无论是个体利益还是团体利益、国家利益其实都是社会利益,因此对利益的研究只有放置在一定时期、一定地点的动态环境中才有意义。
  利益也是有差异的。利益可以分为共同利益和特殊利益。共同利益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逐渐形成的一种相互依存关系,这种关系表现为大致相同的社会目标、社会追求、价值观和行为方式等。而特殊利益是处在不同社会地位、有着不同分工的人们所形成的不同社会目标、不同的社会追求、不同的价值观和不同的处事方式和行为方式。
  1978年以来的改革开放,其实质就是打破平均主义的利益格局,让人们将其所能掌握或控制的各种生产要素的投入与财富和利益的获得紧紧地联系在一起,使人们生产经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才智得到了一定的发挥。与此同时,社会利益开始趋向多元化,利益分化逐渐明显。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利益主体多元化。原来的阶级阶层发生分化,新阶层不断产生,如民营主、科技人员、外资管理者、中介组织从业者、自由职业者、官僚资产者等。二是贫富差距急剧扩大。近年来,基尼系数快速升高,保持在0.45~0.49之间,已经突破了国际公认的警戒线。导致贫富悬殊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由于体制转换中的政策失误、管理不力,出现了并非通过辛勤劳动、合法经营,而是通过不正当手段和非法途径的暴富。如偷税、漏税、骗税、抗税将国家税金变成个人财产;国有企业改制中化公为私;官员利用权力寻租;走私、贩毒、组织卖淫等攫取不义之财。这些不正常现象,加剧了贫富对立和利益冲突。
  2.利益分化与冲突
  利益关系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关系,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关系构成了一定的社会利益结构,它通过各种规则作用于社会并成为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的原动力。我们应该肯定,用利益需要调动人们的积极性、创造性是一个社会的活力源,利益差别也是一个国家或地区与进步的内在动力。只有让人们获得的利益产生差别,不同利益的追求者之间才能产生竞争,社会才能充满生机和活力。同时,这也形成利益的矛盾与冲突,而这种矛盾与冲突又是推动社会变革的原因之一。
  利益矛盾与冲突是个客观的社会存在,任何社会都存在,但是我国今天的利益问题已经到了激化矛盾并引发社会危机的地步。掩盖与压制是解决不了问题的。必须尽快建立公开、公正、公平、合理、能够激励社会各阶层成员获取正当利益的机制和利益协调机制,协调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保护大多数群众的利益。
  
  二、利益协调方式
  
  1.经济协调
  利益矛盾主要是经济的、物质的矛盾,因而经济协调是利益协调的基本手段。如何协调呢?首先,建立健全与生产力发展状况相互适应的经济制度和经济体制,用制度协调利益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制度和体制从宏观上规定了各方面利益分配的基本比例,使社会利益体系保持大体上合理与稳定的格局;其次,运用经济法规、政策、管理手段和方法处理和调整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矛盾,如运用价值,运用“看不见的手”等。
  2.政治协调
  政治是经济的集中体现,政治反映了经济关系中各阶层的根本利益。政治协调机制是利用国家的职能、政治制度以及各种政治手段进行协调。国家职能实际就是政府职能,大约经历“弱—强—弱—次强—弱”这样的发展趋势。随着私有制的产生,国家职能逐渐形成并不断增强。直到革命和市民阶层的崛起,自由市场经济形成,政府干预经济的现象才有所减弱。20世纪30年代凯恩斯主义兴起,西方经济发达国家的政府又拾起了干预经济的破烂,确实发挥了一定作用,但是,从长期看,大社会小政府应该是发展的总趋势。在我国,1949年建国以后,我们事实上把政府职能已经发挥到了登峰造极、无以复加的地步,事无巨细,无所不包,无所不管。扮演的就是救世主的角色。今天仍然有人喊叫着要加强国家的职能,我不知道这些人要干什么,是给改革添乱呢还是想维护封建专制?当然,适当的政府干预还是必要的,这就是政府与国家从私权领域退出来,把公权领域中应该做好而没有做好的事情努力做好。如兴修水利、建设道路、真正办好公办、社会保障、治安等,以此来调节社会利益关系。
  3.协调
  法律协调与政治协调极为密切。任何国家不可能没有法律,法律作为政治的一个部分而存在。按照传统的说法,法律实质上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统治者施政的工具。其实,法律作为基本的行为规范不仅可以作为政治手段,而且可以超越政治的范围,协调人们在各个领域的利益关系。法律协调以权利和义务为特征,他通过明确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来协调利益关系,维持社会秩序,止纷息争。同时法律还通过监督社会公共事务的实施,维护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利益,如保证公民的人权、财产权等。
  4.道德协调
  作为人,他一言一行无时无地都与他人发生一定的利益关系。当他的言行不触及法律规范时,法律奈何他不得,这就是法律协调的局限性。这时候道德约束就出场了。道德的产生其实早于法律。在人类早期,没有尖锐的利害冲突之前,维护秩序的只有道德。后来出现了尖锐的利益冲突之后,便产生了国家与法律。早期的法律实际上是对传统道德习俗的直接肯定与认可。但是道德仍然具有其独特的功能与作用。它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广泛,二是软弱。软指道德对利益的协调主要是通过习惯、习俗、传统、教育、舆论等来实现的。他通过善恶、真假、美丑、诚信与虚伪、公正与偏激、正与邪等道德观念引导人们的言行,以此协调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不具有强制性。而广泛则是指:凡是有人群的地方都会有道德,道德对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可以发挥作用,道德在某些方面与法律还有所交叉。
  
  
  三、利益协调内容
  
  1.多元化利益观念引导
  利益观念的引导,实际上是利用宣传说教,让人们树立合理合法、公平公正的利益观念,引导人们合理处理个人与团体、局部与整体、当前与长远的利益关系。利益观念的形成与改变都比较滞后,尤其是在社会剧变时期,各种利益观念会经常发生碰撞。比如在我们今天的现实中,有人习惯于平均主义,对利益的分化认识不足;有人对正当的个人利益讳莫如深,经常批判;有人重利忘义,唯利是图;有人重部门利益而忽视社会整体利益,等等。除了教育引导之外,更重要的是,建立正常的合法的利益表达与沟通机制。这是因为,随着市场主体的多元化和阶层化,利益需求也日渐多元,不同利益群体之间总是存在着矛盾与冲突,如果没有畅通的利益表达渠道和及时的信息沟通与反馈渠道,那么很容易激化矛盾。

  2.利益获取行为的规范约束
  人们获取利益的行为应受到和道德的双重约束,它们是利益需求和利益行为的调节器和控制器。法律是刚性的社会规范,它规定了人们的行为方式,维护社会的基本秩序。道德是引导人们合理确定利益目标、自觉调整利益需求、选择利益行为的内在约束力量。在法律与道德建设上,我认为首先应该强化法律规范,然后再谈道德教化。不然的话,法将不法,何谈道德?
  3.与时俱进的利益调节
  任何社会任何时段都有一种利益调节机制。利益调节机制客观上存在“两个滞后”:一是形成上的滞后,二是变革上的滞后。我国原有的调节机制是“一大二公,三平四调”,平均主义是其实质内核。随着社会主体多元化,社会阶层多样化,利益主体多元化,地区、阶层、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迅速扩大,旧的利益调节机制基本上被淘汰,但是新的机制还没有建立起来。如何构建新的利益调节机制?我认为,首先要让全社会都树立社会公正观念,尤其是公共权力机关要用公正观念指导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和引导社会成员尤其是既得利益者用社会公正的一般标准约束与规范追逐利益的行为,该交的交,该捐的捐,该牺牲的要牺牲,该束手的要束手,维护社会利益的基本均衡。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既得利益;其次,充分发挥市场在调节利益中的作用,让市场机制为不同的市场主体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调整利益分配格局,减少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利益差距与矛盾磨擦;其三,适度发挥政府在公共领域的调控作用:一是应该创造平等竞争的环境,取消或放松行业、阶层、地区的进出门槛,用市场手段消除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二是取消行政性的垄断保护;三是制定和强化、刚性化税法尤其是个人所得税法,调节高收入,扶持帮助低收入者,深入研究二次分配的策略。
  4.适度的利益补偿
  社会的急剧变革,导致相当部分的人群利益受到损害,这在我国的今天绝非少数。即便是在一般社会中,也总是有少部分人群利益受损。但是在我国由于利益格局严重失衡,受损人群众多。因此,尽快建立利益补偿机制是当务之急。我相信大家都看到过,每当逢年过节的时候,我们的各级领导就会在各种新闻媒体记者的簇拥下亲手将粮油米面送到困难群众的家中。困难群众满脸感激之情,我们领导的脸上也堆满了幸福的微笑。对于特殊的困难的群体的基本生活之需我们需要给予保障,更重要的是需要建立一套相对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我相信广大群众也需要的是制度的保障与关切,而不是领导心血来潮式的临时关怀。
  利益补偿的主要工作包含三个方面的制度建设:一是社会保险制度,如养老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制度等;二是社会救济制度,对全社会的老弱病残公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三是社会福利制度,如公共活动设施、休闲活动场所等建设制度。建立和完善利益补偿机制,有利于增进人与人之间的平等,维护社会公平,缓解利益矛盾,保持社会稳定,实现社会和谐。
  这里之所以强调补偿适度,是因为:利益补偿并非是无条件的、无限的,它应该与的水平基本保持一致,与个人的劳动贡献、交纳金额等基本协调。否则的话,补偿过度,会产生新的不平,重蹈平均主义的覆辙。
  
  四、利益协调机制的构建
  
  1.建立多渠道的利益诉求平台
  利益协调机制的重构,最关键的是公正、规范、广泛参与的利益诉求机制的构建。利益失衡的时候产生表达需要;利益需要表达的时候,往往意味着冲突。如果缺乏有效的多渠道的制度化的利益表达途径,矛盾非但得不到化解,矛盾的累积还会产生严重的危机。但是矛盾又不能是任意地表达,否则,多元的利益矛盾的表达将形成不可控的局面,对社会将产生更大的冲击与破坏。既要保持社会稳定还要形成有效的利益诉求,二者之间必须保持平衡,这个平衡的程度实际上就是制度化的利益表达空间。其实质就是民主制度,民主。
  第一,改革和完善选举制度。选举既是政治诉求的表达,更是经济利益的诉求,而且是最基本的利益表达途径。让公民选择自己信任的、能够真正代表自己利益的个人或组织来为自己服务,这些人或组织,如果能够重诺守信,那么他们将获得公民的支持和继续执政的机会;否则,人民将放弃对他们的支持而选择别人;第二,建立有效的制度容纳和规范的利益诉求平台。现实中部分群体的利益诉求方式不合法、不透明,尤其是强势群体采用贿赂、政治压力、个人关系、权力寻租等方式影响政府行为,获取不正当利益;强势群体也有利用合法手段如部门立法、地方立法等实现不正当利益。而弱势群体由于没有多少资源可资利用,合法渠道又不畅通或者是被既得利益者故意堵塞阻挠,不得不采用施压性集体行动如上访、非法集会、游行、静坐、围堵、冲击党政机关办公地等方式宣泄利益诉求。这样的诉求没有合法性,必然招致专政机关的打击和强势群体的报复。有句俗话:光脚的不怕穿鞋的。这样多次的死循环后,必然导致社会暴乱,哪里还谈得上和谐!
  2.推进社会的组织化进程
  近几年来,我们正在快速推进社会的市场化进程和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有个重要的衡量指标——社会组织化程度,这个指标是衡量民主政治是否健康的标志,同时也是利益协调机制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那么我们的组织化程度如何呢?1978年前,我们是一个高度行政化、集中化的社会,国家通过对一切资源(人、财、物、信息、土地、矿产等)的直接占有和处置,实施对整个社会生活的管制和领导。在这个背景下,国家与社会是高度集权与专制的。1978年后,随着权力的逐渐下放和市场的发育,社会自治的程度有所提高。各种中介组织、学术团体、行业协会、民间组织等大量建立。这些组织和群体的权力与利益相对独立与相对集中,他们不断要求和争取权力自治制度化和规范化,希望在将来的社会秩序中有自己应有的席位。当然,这也是社会自治能力提高和自治发展的必然趋势。作为执政党和政府,完全没有必要心疼失去的那部分权力,这部分权力的回归与复位只会有利于执政地位的巩固和执政能力的提高。为什么?这是因为,社会利益表达机制中的利益表达主体只能是社会化的组织而不是个体。政府不可能与一个个的人去谈判、去协商,否则,政府运行的成本将十分巨大。而通过自治的社会组织约束与规范利益表达方式,其成本将大大降低。欧洲和美洲那些文明国家的利益组织化诉求方式就是最好的证明。因此,扶持社会组织、尤其是帮助弱势群体改造或组建他们真正的组织,如工会、农会、商会、教师协会、律师公会等,让他们承担起利益表达的社会角色。这些组织教育与引导会员在组织中以合理方式表达个体利益诉求,经过组织协商表决,达成本组织的利益要求,然后向政府表达,参与公共政策的协商与制定。同时协调本组织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利益冲突。
  3.政府走向中立,做个公正的裁判
  政府应该逐渐向中立的谈判组织者和公正的裁判者的角色过渡。这是因为社会各个利益群体和组织之间经常的沟通、谈判、协商、对话,是减少、缓解、化解利益冲突的主要途径。谁能将他们组织到谈判桌前?是政府;谁进行裁判?还是政府。其实,这也是公民让渡给政府的权力之一,政府的主要工作之一。因此,政府必须保持中立,政府必须公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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