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营经济法律制度的发展嬗变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李泫永 时间:2010-06-25
  内容摘要: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民营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民营经济的地位逐步得到了承认。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过程中,民营经济将逐步成为国民经济中最重要的力量之一。本文通过对30年来我国民营经济法律制度的发展轨迹研究,以期使民营经济法律制度方面的研究更加丰富化。
  关键词:民营经济 法律制度 发展轨迹
  
  民营在国家社会经济生活中起着重要作用,根据经济生态学的观点,可以得出结论:没有众多民营企业的发展,大企业也难有其生存和发展的土壤。从建国初期到改革开放前,中国民营经济经历了一条艰难曲折的发展道路。同时,经济关系的重大变革,必将引起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制度的相应变化,反之,通过对现行法律制度的相应调整,也必然会对经济关系的变革起到积极的引导作用。加强中国民营经济法律制度的研究,包括对现行民营经济法律制度的研究和对民营经济法律制度史的研究,则显得尤为重要。改革开放以来的30多年来,民营经济得到复兴和繁荣,民营经济在我国经济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民营企业的权益也日益受到重视和保护。
  
  我国民营经济法律制度的发展轨迹回顾
  
  (一)我国民营经济发展历程
  1.恢复阶段(1978—1981年)。1978年12月13日,邓小平同志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上发表《解放思想,团结一致向前看》的著名讲话,提出了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大政策。1979年9月29日,叶剑英同志在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提出,目前在有限范围内继续存在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附属和补充。这是党中央在十年动乱后第一次明确肯定个体经济的地位和作用。
  在政策扶持下,民营经济以个体经济的形式在惊疑和试探的矛盾心态中悄然发展起来。到1981年底,全国个体工商户由文革后期的15万户增加到182.9万户,从业人员达234.8万人。其间涌现了许多典型案例,如1980年广东农民陈志雄承包鱼塘105亩,当年获利1万多元,引发全国范围的大讨论;1981年广久以傻子瓜子而成为全国典型。这些事例代表的并不是某个人,而是当时在中国大地上涌动着的民营经济的潜流。
  2.稳定发展阶段(1982—1991年)。在这一阶段,个体经济的发展逐渐产生了民营经济的萌芽。从1982年至1986年间,政府对民营经济主要采取“看一看”的方针,不急于简单地肯定或者否定,而是尊重群众的创造和选择。1987年初,中共中央在《关于把改革引向深入》的文件中,第一次正式肯定了民营企业存在的必要性和积极作用,1987年10月25日,党的十三大报告对民营经济的地位、作用和政策作了详细的论述,成为社会主义新时期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里程碑。在这一气候下,民营经济迎来了黄金时代,许多初具规模的民营企业出现在中国大地上,成为经济发展的新生力量。这期间兴起的许多民营企业有不少后来都发展成为了著名的民营企业。就全国而言,1987年全国民营企业计22.5万户,雇工人数360.7万人。1988年民营企业猛增至40万户。当然,自1989年至1991年间,民营企业进入了调整阶段,1989年底全国登记注册的民营企业为9.06万户,注册资金84.5亿元。1990年6月底民营企业户数下降至8.8万户。
  3.高速发展阶段(1992年至今)。1992年小平同志南巡讲话以后,党的十四大第一次明确提出了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作出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提出:“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并第一次明确国家要为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创造条件,对各类企业一视同仁。更为重要的是,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最终形成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的共识。
  思想上的进一步解放使民营经济迸发出惊人的冲击力,1992年底,全国注册的民营企业13.96万户,注册资金221.2亿元,至1997年底,民营经济在有的领域占据半壁河山,在有的方面三分天下有其一,其中一些甚至成为地区财政税收的重要来源和吸纳劳动力的主要渠道,这种迅猛的发展势头使得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上逐渐占据重要地位。而至2003年,民营经济更是数量加速扩张,质量飞跃。“民营经济注册资金达到2.8万亿元的规模,内资民营经济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比重达到48.5%,企业平均营业收入年均增长17%,远高于同期GDP的年均增长率,年营业收入过1亿元以上的企业数以千计,民营经济已经成为我国经济中最具活力的增长极。”
  笔者认为,建国以来我国民营经济的发展经历了消亡、蛰伏和复兴发展三个阶段,而民营经济的命运从根本上讲取决于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之间的矛盾运动,取决于现实经济生活的要求。上世纪80年代初期,国家为个体经济的发展营造了比较宽松的政策法律环境,个体经济得到了迅速发展,民营经济终于从个体经济中独立出来,迎来了复兴的历史性机遇,并最终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我国民营经济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
  对于新中国部门法制史或者某一具体法律制度的演进阶段,也可以在坚持“新中国法制是伴随着政治、经济的变化而演进的”这一总原则的基础上,结合“社会变革”等其他因素作出划分,具体分为以下几个时期。
  民营经济蛰伏时期(上个世纪70年代中期到80年代初期)。当时民营经济是非法的,为当时的法律、政策、意识形态和一般的社会观念所不容,在事实上也无法存在。但当时,个体经济特别是农村个体经济作为集体经济的附庸和补充,历经政治运动的洗礼而仍然存在。个体经济的存在和发展为民营经济的重生和复兴提供了现实的可能性。历史发展的事实也说明,国家对个体经济放松管制之日,就是民营经济重生之时。个体经济的发展取决于国家政策和法律对个体经济的态度,这种态度构成民营经济得以重生的外部法律环境。在这一阶段,直接调整民营经济关系的法律制度是不存在的,但由于个体经济是民营经济的母体,个体经济法律制度直接关系到民营经济能否重生问题,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讲,个体经济法律制度构成间接调整潜在的民营经济关系的民营经济法律制度。
  民营经济复兴时期(上个世纪80年代初期到现在)。此时民营经济逐渐取得合法地位,民营经济法律制度也逐渐地从无到有,从简单到复杂,从不系统到系统,呈现了一种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而逐步完善的态势。这主要体现在民营企业的生存权、产权、竞争权和发展权的法律保障得到了逐步完善。围绕这四种权利的完善,国家制定修改了宪法、民法、商法、行政法、刑法、经济法等方面的大量法律,民营经济法律制度逐步向化、市场化、系统化、化方向发展。
  
  我国民营经济法律制度发展研究
  
  (一)形式上的发展规律
  制度逐渐成为“法律主导,政策补充”: 改革开放以来,在调整民营经济方面,我国逐渐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在宪法层次上,通过增加、修改宪法相关条款,确认、保障了民营企业的生存权,目前尽管我国还没有建成一个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但已经初步形成了一个以宪法的相关规定为依据、以基本法律为主干、以各种法规规章为补充的民营经济法律制度体系。在调整民营经济关系方面,形成了以法律为主导,以政策为补充的格局,这表明我国对于民营经济的调整已经逐步实现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从而有利于民营经济的发展。  制度体系由简单到复杂: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尽管存在着若干调整民营的制度,但那些法律制度非常简单,远没有形成一个系统。改革开放以后,对民营经济的法律调整逐步体现了一个“四权并举”的趋势。
  法律语言逐步趋于中性:改革开放以来,在官方法律文件中,不再使用“资本家”、“资本主义工商业”“资本家所有制”、“剥削”、“民族资产阶级”等概念。而改用“私营”、“民营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合伙人”等中性概念。大量的非专门调整民营经济关系的法律文件中则使用了“公民”、“法人”、“个人合伙”、“公司”、“投资者”、“股东”、“乡镇企业”、“当事人”、“其他组织”、“中小企业”、“投标人”、“招标人”等中性概念,从而使得法律语言的色彩大大地淡化。
  法律有效期限由“短期”到“长期”: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制定了大量调整民营经济关系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有的制定于上世纪80年代计划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期间,带有明显的计划的色彩。但这样就能够保证民营经济法律制度的稳定性,使得民营经济法律制度具有比较长久的法律效力,从而有利于民营经济的。
  (二)内容上的发展
  1.立法目的逐渐被“确认、保护、促进”: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制定了大量调整民营经济关系的法律,就专门调整民营企业的各项立法而言,1988年6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为鼓励、引导私营企业健康发展,保障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强监督管理,繁荣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 199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199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为了规范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可以从中得出结论,这些专门调整民营经济关系的法律之立法目的基本上都是“确认、保护和促进”。
  2.法律内容逐渐“体现市场经济要求”: 在改革开放以来,民营经济法律制度的发展日益反映出了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这一点主要体现在对民营企业生存权、产权、竞争权和发展权四种权利的确认和保障上。我国民营经济法律制度的发展逐步实现了对民营企业的生存权、产权、竞争权和发展权的确认和保障,优化了民营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外部法律环境,满足了民营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需要,完全反映了现代市场经济的要求。
  3.保护重点逐渐体现了“民营企业的合成权利”: 改革开放以后,民营企业的各项权利也成为民营经济法律制度保护的重点。对民营企业的保护逐渐形成了一个以生存权、产权、竞争权、发展权为主要内容的内部协调一致的权利体系,民营经济法律制度保护的重点已经是民营企业的合成权利,而不仅仅是民营企业投资者的经济利益了。
  总之,改革开放后的30年里,由于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以及民法理论的逐步成熟,决定了民营经济法律制度必然要以民营企业自身为规制对象。从以规制资本家个人为主到规制民营企业自身为主,构成了建国以来民营经济法律制度发展的一条内在轨迹。
  
  :
  1.孟捷,姜少敏.再造魂魄——私营经济问题报告.沈阳出版社,2004
  2.何勤华,殷啸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史.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