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反倾销应诉的基金模式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刘继森 时间:2010-06-25

  关键词:反倾销;应对策略;应诉基金
  论文摘要:近些年针对的反倾销愈演愈烈,如果纯粹按市场化方式操作,反倾销应诉过程中存在市场失灵。有鉴于此,本文提出了规避市场失灵的应诉基金模式,重点分析了确定应诉基金规模的依据、管理应诉基金的方法、企业利用应诉基金应对反倾销的策略以及应诉基金的功能和局限性等问题。
  
  一、反倾销应诉中的市场失灵
  市场失灵,也称为市场失败,是指现实市场不符合完全竞争假设条件,由于市场自身不能消除垄断、不能提供公共产品、不能消除外部性、不能解决信息不对称等问题所表现出来的市场运行结果的低效或无效。
  自有国际贸易以来,以价格为导向的市场竞争从未停止,而且有加剧的趋势。WTO《反倾销协议》对倾销的认定依据以下三个条件:第一,国际市场的商品价格低于国内同类商品的价格甚至低于成本价;第二,这种低价对进口国的产业造成损害;第三,上述两者之间是有关联的。其他国家认定中国企业倾销行为成立的原因比较复杂,比如,可能是由于这些国家没有给予中国以市场地位,认为中国企业出口商品的定价不是按市场方式确定的;又比如,中国企业由于向某一区域集中出口,导致国内企业竞相压价,给进口国以低价倾销的印象。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只要进口国认定中国企业倾销事实成立,就会采取相应的反倾销措施,最主要的手段是征收反倾销税,以削弱或抵消中国商品在价格上的竞争优势。显而易见,倾销与反倾销是国际经济交往过程中难以完全避免的,只要有国际贸易存在,就有这对矛盾存在。
  有数据表明,“在我国的反倾销案中,约有50%的案件无企业应诉,结果使对方不战而胜”(孙厚娥,2006)。中国企业之所以不积极应诉,与反倾销应诉过程中存在市场失灵有很大的关系:第一,市场不能消除应诉过程中的免费搭车者。由于国外反倾销是针对某一类中国商品,而不是某一具体企业。因此,只要某行业有企业应诉并胜诉,该行业其他未应诉企业也能享受到相关待遇。正是由于这一原因,导致部分涉案企业心存侥幸,希望别的同行企业应诉,自己不应诉。一旦胜诉,未应诉企业也可以免费搭车,坐享其成。因此,应诉反倾销具有一定的公共产品的性质,市场不能完全消除应诉过程中的免费搭车者。从博弈的角度看,如果每个企业都想成为免费搭车者,那么外国针对中国的反倾销的结果就可想而知了。第二,市场不能消除反倾销应诉过程中的经济外部性。所谓外部性指的是一个经济主体的行为对其他经济主体所产生的影响。从影响的结果来看,这种外部性可以分成外部经济和外部不经济。主动应诉的企业将为应诉付出高昂的代价,同时还要承担即使付出代价也可能败诉的风险。假设应诉的结果是胜诉,应诉企业的主动行为影响到那些没有参与应诉的企业,这些企业没有为应诉付出任何代价,但同样得到了胜诉带来的好处。这就是应诉反倾销的外部经济性。市场自身解决不了外部经济性,即不能为付出高昂应诉代价的企业以相应的经济补偿。第三,市场不能消除反倾销应诉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信息对称指的是买卖双方充分了解所交易的商品的全部信息。由于受诸多因素的影响,信息往往是不对称的,买方处于信息劣势,卖方处于信息优势。把这一概念引申到反倾销应诉中来,反倾销与应对反倾销双方信息也是不对称的,出口企业事先不知道哪些国家、会在什么时候、针对我们的什么类别的产品提起反倾销起诉。因此,反倾销方处于信息优势,应诉方处于信息劣势。即使我们得到了有关反倾销的完全信息,在信息的传递过程中也可能出现信息不对称,即很难在第一时间将所有的信息通畅地传递给所有的涉案企业。
  综上所述,反倾销应诉过程中的市场失灵尽管没有覆盖市场失灵的全部,但足以说明市场失灵的问题是客观存在的,应该想办法从根源上解决反倾销应诉过程中的市场失灵。
  
  二、建立反倾销应诉基金
  通过认真分析我们发现,反倾销应诉过程中市场失灵的各种表现几乎都涉及到经费问题。企业之所以对应诉抱侥幸心态,目的是想免费搭车,节约应诉费用;应诉企业胜诉后对未应诉企业所产生的正的经济外部性,如果得不到合理补偿,反倾销应诉的力量就会受到削弱,这也涉及到经费补偿问题;要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就需要建立各行业的预警机制、通畅的信息传递机制和行业内各企业间的协调机制,这也需要相当的财力支撑。

  正是基于“国内企业应诉经费不足”(张慧林、郭闽榕,2006),有些学者提出来“建立反倾销的应诉基金”(张慧林、郭闽榕,2006),“政府启动反倾销基金”(宋程丽,2006);有学者认为,“如果是整个产业集体应诉还可以大大削减诉讼经费。”(胥旭、何凌云,2006)商务部也建议小企业可以联合请律师以降低应诉成本。
  建立反倾销应诉基金能较好地解决反倾销应诉过程中的市场失灵,这也为市场失灵以后政府治理提供了可能的空间。建立反倾销应诉基金的具体思路如下:
  1、以政府为主导建立应诉基金。按照经济学的逻辑,市场失灵了就必须由政府出面进行干预,如果仍然停留在由市场自身的力量来解决这一问题,只会导致这一问题恶化。
  我们假设以企业为主导来建立应诉基金,看看结果会怎样?在反倾销应诉的实践中,确实有相关行业的龙头企业主动牵头凝聚力量,抱团应诉,比如,在应对欧盟对中国鞋类反倾销过程中,由广东创信鞋业作为发起人组建了“欧盟对华鞋产品反倾销应对联盟”。我们相信,为了自身的利益,以后遇到反倾销,这样的龙头企业还会挺身而出。但即使是龙头企业,是否有能力和精力担当起全行业反倾销应诉的领袖很值得怀疑;即使存在这样有实力的企业,它是否愿意持续地为全行业的利益大公无私地奉献还是个未知数。按理性经济人的假定,这种可能性确实要大打折扣。
  我们再假设以行业协会为主导来组建应诉基金,看看结果又会怎样?从优势上来讲,行业协会代表了行业内所有企业的切身利益,能够组织该行业内的反倾销应诉。它与龙头企业相比,无论是在责任与义务方面,还是在公信力和号召力方面都更胜一筹。但行业协会之间是独立运作的,一个行业协会只能管好自己行业内的反倾销应诉,难以覆盖到一个经济体系内所有的行业。但从现状看,反倾销应诉是越来越多的行业面临的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
  由此看来以企业和行业协会为主导来建立应诉基金,都只能将反倾销应诉停留在一个比较狭窄的范围内,因此必须以政府为主导建立覆盖所有行业的反倾销应诉基金,可以归口到商务部下属的产业损害调查局进行统一管理。这样高层次的应诉基金就能够确保总揽全局,惠及所有的企业和行业。
  2、以应诉需要确定基金规模。由于建立应诉基金的目的 主要针对国外可能对我国发起的反倾销,具有专项基金的特点,所以应诉基金规模的大小完全应该取决于应诉的需要。在筹建应诉基金之初,可以根据过去我国面临的反倾销的频率,每一次反倾销应诉的平均费用,在对未来可能发生的反倾销趋势超前预警的基础上确定应诉基金的总规模。这个规模与每年实际发生的反倾销应诉费用相比不可能完全吻合,因为,如前所述,由于信息不对称,即使建立了预警机制,也很难完全准确对所有行业可能遭遇到的反倾销起诉进行预报,也就很难完全准确地测算出每一年所需要的反倾销应诉费用。有鉴于此,应诉基金的总规模不能留有缺口,要略有余地。
  应诉基金总规模确定以后,再将总规模分解为基金份额,由所有行业的每一个参与国际贸易的企业强制认购。认购比例取决于该企业每年出口额占全国总出口额的比重,可以通过海关统计数据推算。之所以强调应诉基金认购的强制性,就是为了从源头杜绝免费搭车现象,建立起反倾销应诉的长效机制。
  3、以服务反倾销应诉管理应诉基金。为了加强对应诉基金的管理,首先,必须建立应诉基金的管理体系。初步设想建立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各行业协会和涉案企业三级管理体系。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的管理职责:建立应诉基金的管理机构;筹建应诉基金;制定应诉基金管理的规章制度;审核各行业协会提出的使用应诉基金的申请;应诉基金效益考’核;应诉基金审计;建立应对反倾销的快速反应机制。各行业协会的管理职责:负责所在行业反倾销应诉经费规模的预测;代表行业向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提出使用应诉基金的申请;监督涉案企业组织力量积极应诉;认真使用好应诉基金,使之发挥最大的效益。涉案企业的管理职责:规范日常生产经营管理,不要授人以柄;一旦遇到反倾销起诉,应积极主动向行业协会提出反倾销应诉申请;在应诉基金的支持下认真准备应诉;尽最大努力胜诉。

其次,必须对应诉基金的管理涉及到的申请、使用、绩效评价、审计、规模变动、保值增值等诸多方面进行流程管理,应诉基金的动用要有规范的程序,使用后的效果要有严格的考评和审计,要防止应诉基金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最后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应诉基金的规模不是一成不变的,它会随着反倾销应诉形势的变化而变化。由于还有相当多的国家没有给予市场地位,由于中国外贸增长方式的转变还需要相当长一段时间,因此,我们未来遭遇到反倾销的形势依然比较严峻,这也就决定了,应诉基金还将维持逐年增长的势头。外贸出口逐年增长,应诉基金的规模也将按一定的幅度增长。当然也不排除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家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随着中国逐渐转变外贸增长方式,中国可能遭遇的反倾销会越来越少,因此,应诉基金的规模在一定阶段也可能下降。
  由于很难预测反倾销应诉由上升到下降的拐点在什么时候出现,因此,应诉基金的规模超出实际需要的规模不仅是可能的,而且是十分必要的。对于超出实际应诉需要的基金剩余,就引出应诉基金的运作问题,即为了达到应诉基金最大效用,应该将超出实际需要的应诉基金进行再投资,使其保值增值。为了增强应诉基金使用的安全性,建议对应诉基金的投资运作做出明确规定,比如只能投资收益率比较稳定、风险相对较小的国债。
  
  三、应诉基金的功能及局限性
  1、应诉基金的功能。第一,可以消除免费搭车现象。应诉基金强制认购,免费搭车者无处藏身。无论你是哪一行业的,也不管你愿不愿意,都要按出口金额的一定比例认购应诉基金。产业损害调查局很容易获得应该认购应诉基金的企业信息,比如直接从海关统计信息中查到。也许有人会说,税收也是国家强制征收,还不是有人和企业想方设法偷税漏税。我们不能用税收体制不健全所出现的违反税法的行为来推论应诉基金强制认购政策出台后,仍然会有企业继续免费搭车。如果国家出台相关配套措施,将那些不愿意认购应诉基金的出口企业的出口经营权收回,相信在这样严厉处罚下,出口企业在权衡利弊的前提下一定会作出明智的选择,积极认购应诉基金。第二,可以消除外部经济。由于应诉基金是根据出口企业的出口规模在总出口中所占比例来认购,出口规模大的企业多认购,出口规模小的企业少认购,这样就可以体现出应诉基金认购中的公平原则。认购多的企业在应诉成功后所获得的利益相应也多,它为应诉所付出的比较高的代价完全从它在胜诉后所获得的利益得到了补偿。第三,可以减少信息不对称。由于有专项基金用于应对反倾销,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就有能力组织更多的力量,建立更健全的信息收集、信息传递的机制和,可以将信息不对称问题减少到最低限度。第四,可以为应对反倾销提供财力支持。应诉基金能起到集腋成裘、聚沙成塔的作用,能够从根本上改变过去应诉反倾销过程中捉襟见肘的困难局面,大大提高应诉反倾销成功的概率。
  2、应诉基金的局限性。第一,不能左右应诉的结果。应诉基金只是能够保障更有实力应诉,但并不能保障应诉一定会成功。因为影响应诉结果的因素非常多,尽管没有相当的财力支持一定会输掉官司,但并不能说有了财力支持就一定能够打赢官司。第二,不能完全消除应诉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应诉基金有助于建立更加快捷的信息传递系统,在更大范围内实现反倾销应诉的信息共享。但由于中国遭遇反倾销的不可预测性,因此,要想做到完全消除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客观上是不可能的。
  
  四、企业积极应对反倾销起诉的策略
  1、熟悉规则,保护自己。针对中国的反倾销起诉之所以在裁定结果中输多胜少,有些是因为我们不熟悉规则,没有按规则办事。换言之,面对有些反倾销,我们完全可以利用规则合理地保护自己。首先我们要熟悉WTO的规则,充分利用WTO三个保护条款,即保护幼稚产业条款、保护国际收支条款和保障条款。

规则是人制定的,WTO的规则也并非无懈可击。比如,进口配额限制,受WTO规则的限制一般禁止采用,但规则有许多例外,比如允许中国家保留使用一定配额;允许新建使用一定的非关税措施,允许在一国出现国际收支问题时,使用配额限制,以改善收支情况;允许对农产品、纺织品等一些特定产品,使用配额限制。如果我们不熟悉这些规则,我们就不能很好地应对别国的反倾销起诉,同时,也不能利用合理的规则保护自己的利益。其次我们要在WTO总原则下进一步熟悉美国、欧盟、日本等主要经济体的规则。因为,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市场是我国产品的主要出口市场,这些国家和地区对我国产品实施反倾销也最为严厉,我国受到的损害也最大。
  2、研判个案,推而广之。有了应诉基金在资金上的保障,并不能保证反倾销应诉一定能胜诉。因为在众多的反倾销案例中,由于缺乏应对经验而败诉的,所占比重较大。因此我们要认真研究和分析针对中国有关产品的反倾销典型案例,建立反倾销应诉的案例库,比如,对中国产品反倾销的表现、中国企业的应诉经验、教训和技巧及应对措施,以提高中国企业的心对能力。
  3、团结协作,积极应诉。如果说以前提到团结协作来应对反倾销起诉还只是停留在呼吁层面上的话,那么,有了反倾销应诉基金,呼吁就能变成现实。应诉反倾销有时不是一个企业所能承担的,必须同行业通力合作。我国在这方面的教训是非常深刻的。比如,1988年和1992年,欧盟两次受理对中国彩电的反倾销案,由于我国的彩电企业采取了消极不抵抗的态度,我国的彩电基本上被驱逐出欧盟市场。主要原因是我国的企业缺乏一致对外的意识,都想搭便车,让其他企业应诉以保住自己在国外的市场。这意味着,个别应诉企业将不得不充当所有彩电企业的代言人,由于得不到其他企业的配合,加上财力有限,难免形成悲壮的局面。其结果不仅是应诉企业的惨败,而且是整个中国彩电业的惨败。由此蒙受的损失,不仅是个别应诉企业,而且是整个中国彩电业。有了应诉基金的支持,相信单个企业唱独角戏的悲剧将不会再上演。
  除了在应诉基金的支持下联合应诉以外,针对国外的反倾销起诉,国内企业应积极应诉。不积极应诉,带来的后果将是非常严重的。一方面,中国已出口的产品要蒙受重大损失,同时中国产品将彻底退出已进入的市场。另一方面,不应诉容易引起反倾销的连锁反应。会导致同一国家针对中国的不同企业提起反倾销起诉,也可能导致其他国家竞相仿效。近年来经常出现一种中国产品被反倾销,其他国家也很快对同一种商品,提出反倾销的情况,其重要原因就是大家都不去应诉,蜂拥转向另一个市场,结果马上导致新一宗反倾销案。
  4、加强戒备,严防引诱。企业应规范自身的行为,以免落入国外企业“倾销引诱”的圈套。所谓倾销引诱,就是用非正常的低价收购中国产品,甚至用降低质量标准或者提供补偿的办法来压价收购中国产品,然后将它们投放到本国市场,最后对中国产品提起反倾销诉讼,一举将中国产品逐出该国市场。飞利浦公司对中国节能灯的狙击就是“倾销引诱”的典型案例。飞利浦公司从中国部分厂商那里大量收购明显低于国家质量标准的节能灯,打上的商标后低价销往欧洲。为保住欧洲市场,中国厂商被迫频频压价,之后飞利浦反手一击,对来自中国的产品提起反倾销调查申请。
  应诉基金是针对目前中国企业在应诉过程中遇到的最大的问题即资金不足而设计的,如果本文的观点能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一些不同于以往的政策思路,那么,它的目的就已经达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