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居民个人收入差距的现状、成因及其对策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贾崇吉 时间:2010-06-25
  改革开发二十多年来,我国得到了迅速的,然而在经济总量急剧增长的同时,我国居民个人收入差距也随之扩大,且成为一种必然趋势。它所引起的负面效应,已不仅仅是经济学上的效率和公平问题,而且已经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并且有导致两极分化的危险。因此,提出和解决这个问题必然成为政府工作面临的一个重要任务。
  一
  居民收入差距呈不断扩大趋势,作为一个不争的事实,已有多种研究角度。笔者着重从以下两个方面作以分析:
  首先,从宏观角度来看,突出的表现是:第一,个人收入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比重扩大,而国家收入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比重下降。1978年个人收入在国民生产总值中仅占31.6%,1997年上升到80.9%,而国家收入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比重却由1978年31.6%下降到1997年的14.1%。第二,职工工资外收入在个人收入中比重扩大。据国家统计局调查,我国城市职工在本单位工资外收入占职工总收入的比重已由1978年的8%上升到1997年的32.8%,且尚未包括本单位发放的各种实物折价和本单位以外的工资收入。第三,少数人的个人银行储蓄额已达到相当的程度。据统计,目前居民的个人银行储蓄高达6.25万亿元人民币,其中占全体居民人口20%.的人占有全部存款额的)$.,".的富裕人口占居民储蓄存款的47%,接近一半。第四,收入两极分化超过国际警戒线。据调查,我国目前的基尼系数(国际上通用的反映居民收入差距的指标)为0.458,已经超过了国际公认的0.4的警戒线,进入了不公平区间。国家统计局2000年对我国四万个城镇居民家庭收入调查显示,占总调查量的高收入者拥有相当于42.5%的财富。
  其次,从中观角度来看,差距更加明显。第一,从城乡差距来看,目前,在我国总人口中,居民所占比例高于城镇居民2倍以上,但是其分配到的总收入在1988年全国总收入中所占比例仅为57.1%,到1995年不仅没有提高,反而使其比例下降为49.1%。到1999年其人均可支配收入差距达3:1;其生活消费为3.37倍;储蓄存款为9.4倍,而1985年只有5倍。第二,从城镇内部来看,其差距也在不断扩大。据有关资料,1999年,占城镇居民10%.的最高收入户人均收入为12084元,占10%.的最低收入户人均收入只有2617元,其收入比为4.6倍。
  第三,农村内部收入差距扩大,使“富者更富”。1997年,东部地区农民人均纯收入为3310.8元,而西部地区人均纯收入只有1660.2元,比东部低1650.6元,比全国平均水平低703.7元;若把全国农户分为十个等份组中,其最高收入组与最低收入组之间的收入比例由#,))年的13倍上升到1995年的18.1倍。第四,地区之间居民收入差距扩大。仅从城镇居民间的收入差距看,1981年,城镇居民收入最高的省份上海与收入最低的省份山西分别为599元和370元,其比例为1.62:1。到1997年,城镇居民收入最高的省份广东与收入最低的省份甘肃分别为8562元和592元。1998年深圳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0245/元,而全国最低的西宁市人均可支配收入仅为4245元,两个城市的人均可支配收入相差4.8倍。1986-1999年,东部与中部人均收入绝对差由239元上升为2308元,东部与西部由132元上升为2022元。第五,行业之间、行业内部职工收入差距扩大。1991年,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最高的行业与最低的行业之比只有1.24:1,而到了1997年最高行业职工的工资收入比最低行业的职工工资高出两倍多。其中,收入最高的航空运输业年均工资收入为16855元,国有经济的航空运输业年均工资收入为15304元;其次是邮电通信业,全行业平均年工资收入为12056元,国有单位为13065元;机应用服务业平均年工资收入为17416元,国有单位为10528元。收入最低的是林业,平均年工资收入为3918元。从行业内部来看,近几年,的经营者、管理者和承包人与职工之间的收入差距越拉越大,这些人往往高出职工的几倍,甚至几十倍。
  二
  收入扩大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根据大量的事实和有关专家的分析研究,笔者认为,以下几个原因,是造成中国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的基本原因或主要原因。
  第一,经济的迅速发展使分配关系、收入形式发生了急剧的变化。首先,非国有经济内部分配机制的基本原则是效率优先,而且,经营上的灵活性使其分配也与之相伴。其次,由于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使得一部分农民非农就业和非农收入快速增长,从而影响到农村内部的收入。第三,劳动者资产、房产的不断增加,也加剧了劳动者之间的收入差距。根据国家统计局调查的数据来看,1996年城镇居民平均资产达到3万元左右,而在不同居民户之间分布不均等程度让人吃惊。金融资产额最高的20%居民户拥有的资产占全体居民户金融资产的48%,而最低的20%居民户只占这一比例的4%,由此而生成的房产占有、其他非按劳分配的收入差距,必然会越来越大。收入分配中的“马太效应”表现得十分典型。
  第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政治体制改革滞后的双重效应。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带来了收入分配格局的巨大变化。首先从企业改革来看:企业内部改革的深化,企业制度的逐步建立,竞争机制的引入加速了企业破产、停产和职工下岗分流的过程,从而导致部分职工的收入下降,使城镇内部收入差距扩大。其次,劳动力市场的初步形成和劳动力的自由流动,特别是农业劳动力向非农业的转移,虽在一定程度上对缩小城乡差距产生了积极的作用,但另一方面却扩大了收入分配的差距。从农村内部来看,劳动力流动也带来了双重影响,在一些富裕地区它有助于缩小收入差距,而在一些贫穷地区却起到了扩大收入差距的作用。从城镇来看,由于企业的改革,使得下岗职工收入减少(注:截止2000年6月底,全国没有就业的城镇下岗职工和登记失业人员总数达1120万人),再加上农村劳动力的流入,使得非技术劳动力的供给大大增加,而城镇下岗的职工多是非技术劳动力,这样势必使得农民工与城镇下岗职工在就业上的竞争加剧。再次,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工资体制改革力度加大,使原来计划体制下的统一制定工资的局面被打破。企业自行决定工资和奖金的机制必然偏向于“效率优先”这一基本点。这就意味着工资和奖金的分配更多地甚至直接地与实际工作贡献联系起来,那些文化层次高,业务能力强,技术水平优,劳动贡献大的劳动者的收入必然高于一般普通的职工。第四,我国政治体制改革滞后于经济体制改革,这种滞后性,使得一部分人,特别是党、政机关中一部分人得到了大量的“灰色”收入,使得“制度外”的收入超过了“制度内”的收入。
  第三,经济政策的不完善和宏观调控的不到位。由于经济政策与宏观调控的不到位,使得一部分单位和个人钻了政策的空子,获得了一部分较多、较高的收入,造成了收入差距的扩大。比如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就明显地存在着问题,一是实行分类税制,无法综合计算个人收入加以有效调节,这就为纳税人通过分解收入、多次进行费用扣除、混淆收入来源等手段逃税或避税提供了条件,可以说在实践中,管得住的只是工薪阶层,并且是规范单位的工薪阶层;二是不能有效地体现量能课征的原则,即税收未能考虑纳税人赡养人口、医疗费用、负担能力等因素,影响了个人所得税的按实征收。另外,由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条件’如个人信用制度、财产申报等(也不具备,再加上征管力度不够,致使个人所得税难以达到有效调节收入差距的目的。   第四,公平竞争的条件尚未形成,行业垄断严重存在。充分、公平的竞争环境,统一有序的竞争,打破分割、封锁、垄断,是市场的基本特征之一。然而,由于我国长期处于计划经济体制之下,因此,市场体系的建设尚处在起步阶段,突出的表现是市场化程度不高,市场规则、规范不健全、不严格,各类市场发育程度不一,市场之间的沟通、流动不畅,地方保护主义严重,使得各部门、各行业的与竞争不是处在同一个起跑线上,从而人为地扩大了不同部门、不同行业职工之间个人收入的差距。
  第五,地区之间生产力布局的不合理和区域间资源分布、经济增长的不平衡。八、九十年代以后,国家对全国经济布局进行了较大的调整,仅“六五”期间,国家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用于东部地区比中部地区多63%,比西部多1.8倍,并给其提供了许多优惠政策。随着一批批新兴产业的崛起,使东部及沿海地区经济迅速发展,并通过辐射效应带动了地方产业的发展,在短短的十几年中,地区经济的非均衡发展表现出了极大的差距。
  三
  面对居民个人收入之间差距不断扩大的这一趋势,笔者认为,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必须重视解决好以下几个关键问题。
  第一,要引导全国居民特别是收入较低的居民正确认识和对待这一客观事实。二十年来,居民个人收入差距扩大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也是非常复杂的,不能采取一概否定的态度。合理的差距是必要的,也是必然的,正是我们改革过去不合理的分配制度的初衷和所要达到的目的。比如,因劳动者个人劳动贡献的大小、知识能力的高低以及个人天赋、机遇等引起的收入差距是合理合法的,我们不仅不能限制,反而应给予鼓励和支持。又如由于经济、体制的改革,使得一些收入差距是与经济发展相联系的、是不可避免的,比如内部由于非农收入引起的农业生产和非农户之间的收入差距,外资职工与国有企业职工之间的收入差距。如果不尊重和认可这一点,过分地要求缩小差距,就会挫伤劳动者的积极性,影响社会经济和生产力的发展。
  第二,要继续深化改革,突出解决改革不到位的问题,进一步完善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方式。在当前,经济体制改革不仅有待于深化,而且更在于完善,比如工资制度的改革,企业制度的建立,仍需做大量的工作,便其趋于完善;在政治体制改革上,要按照“精兵简政”的原则,合理设置机构,真正定岗、定员、定编,从根本上转换“政府”的职能,以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在分配问题上,必须坚持依法保护合法收入,允许和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并提倡先富带动后富,以实现共同富裕。
  第三,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从根本上打破行业垄断,不断强化社会主义法制,加强国家的宏观调控力度。首先要取缔非法收入。对侵吞公有财产和用偷税、逃税、行贿、受贿、权钱交易等非法手段牟取利益的,要依法惩处。其次,要整顿不合理收入。对凭借行业垄断和某些特殊条件获得的额外收入应予以规范,转化为个人收入的必须坚决予以纠正。第三,要调节过高收入。一是要不断完善税收制度,在完善个人所得税的基础上,可开征遗产税与赠予税。同时应加强税收征管,加大收入调节力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使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社会群体之间的收入差距趋向合理。同时还要加强收入分配监控,制定相应对策,使收入分配规范化、合理化,从根本上防止两极分化;二是要加强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和完善。要区别不同情况,制定和逐步实施职工最低工资收入标准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费标准,加大扶贫力度,努力完成农村扶贫攻坚任务,努力使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得到切实保障,使贫困人口降低到最低限度。
  第四,加快西部开发步伐,努力缩小地区之间的差距,逐步实现全国人民的共同富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