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入世后对经济法功能的再认识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林毅 时间:2010-06-25
  [摘 要] 本文从全球化大趋势的背景出发,提出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经济法的研究不再仅关注我国自身经济体制的转型与,而是如何将我国融入WTO这样一个真正的、完全意义上的市场运作机制之中。在WTO规则下的更加完善的市场体系中,对我国经济法功能的再认识有助于我们更好地处理市场机制与政府宏观调控的关系,达到效益与公平的双重目的,从而实现和谐社会的发展。
  [关键词] WTO 经济法的功能 再认识
  
  WTO是一个以市场为走向的、提倡贸易自由化的国际组织,他通过WTO规则和协议,为其成员国提供全球范围内经济活动的基本规则,并要求成员国的经济活动要严格按照WTO规则与协议操作。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大国,在社会制度、经济发展水平等方面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存在着巨大的差异,这些差异必然会导致现有的规范体系与WTO规则之间的冲突,所以,当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经济法的研究有了更加广阔的天地,它不再仅关注我国自身经济体制的转型与发展,而是如何将我国融入WTO这样一个真正的、完全意义上的市场运作机制之中。因而我们不仅要探寻自身发展过程中的,更要分析世贸组织所确立的规则,以WTO所确立的全球通行的交易规则为背景对经济法的功能做出重新认识。
  
  一、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功能
  
  经济关系是经济活动主体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所有关系的总和。入世后,成员国经济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将会变得更加复杂多样,而相互联结、相互渗透、综合发展的趋势也将日益加强。因此,我国经济法的功能应该反映经济关系分化与综合两个方向发展要求,一方面通过众多的具体的部门经济法分别调整各类经济关系,另一方面又从总体上对各种具体经济关系进行全面综合调整。
  1.在微观规制方面,经济法运用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责任法等法律对社会经济进行个别调整,干预私人经济,保护市场中的弱者,减少资源浪费,降低社会交易成本。例如,反垄断法的适用,可以保障有效竞争,提高经济效益和保障经济公平;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可以保障市场主体营利行为的正当性,促进经济的良性运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可以保障弱者的权益,实现社会正义,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
  2.在宏观调控方面,经济法运用财政法、法、税收法、投资法以及产业结构调整法等法律,对国民经济发展的任务、方针和原则这些根本方面进行综合调控,使整个社会经济均衡高效地发展。例如,财政法的适用,从总体上调控经济运行;金融法的适用,从总体上调控货币资金的运行;税收法的适用,可以调整社会分配,限制或激励某个行业的发展;投资法的适用,将有限的资金合理分配,集中于重大建设项目;产业结构调节法的适用,可以干预扶持第三产业的发展,使产业结构加速化从而推动全面经济增长。
  
  二、对社会经济发展进行宏观调控的职能
  
  WTO所架构的是一种市场走向的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首先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制度意味着市场应是完整的,政府对市场不过多干预,这是加入WTO的一个制度性的前提条件。但是,单纯由市场调节经济活动所导致的盲目性和滞后性又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这就需要国家在遵循社会经济自身规律,在市场经济机制自发运行的基础上,运用“国家之手”进行调节、控制和指导,排除社会经济正常运行中的障碍,引导社会经济按照国家意志所期望的途径,朝着国家意志所希望的方向运行,以达到社会经济良性运行、协调发展的目的。经济法作为现代市场经济中克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重要法律领域。它天然的目的就在于以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两手,优化经济结构,减少经济震荡,从而提高经济效益,以促进经济稳定增长。
  长期以来在我国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国家对市场的过度干预,导致了经济法体系的不完善,从而在经济转型阶段,经济法对市场机制的调节出现了混乱无序的状态。在现阶段,为适应 WTO的要求,经济法一方面要巩固经济发展的成果,另一方面又必须发挥缔造经济秩序的超前作用,我们必须做的工作主要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是确立明确的产权制度,培育可以进入交易和受到社会保护的市场主体;其次是制定市场竞争的规则体系,促进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其三是建立特殊产业的非竞争性运作体系,界定非竞争行业,制定垄断标准等等。   三、实现效益与公平的统一的职能
  
  WTO的自由竞争原则,致力于消除国际贸易中的制度性障碍,实现各成员之间的贸易在公平的基础上自由竞争;WTO的非歧视性原则,要求其成员在实施某种优惠和限制措施时,不能对其他成员实施歧视待遇;WTO的透明度原则,主要是防止和消除执法中的不公开造成的歧视待遇和由此给经济贸易带来的障碍,监督其成员履行在WTO中的承诺。由此可见,WTO的宗旨就是为其成员国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来开展经济活动,实现经济效益。
  效益和公平的统一是包括经济法在内的所有追求的目标,经济法运用国家干预经济的方式,协调各社会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保持社会平衡。因为,在自由放任的市场调节机制下,由于市场失灵所带来的供求总量及供求结构失衡、社会分配不公及社会公害、缺乏社会保障等,国家干预或说经济法就是通过规范市场主体、市场规则、保持总量及结构平衡、消除或减少社会公害、建立和健全社会分配制度及社会保障制度,形成良好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保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协调。其主要表现为:一是为自由市场竞争创造和保持所需的制度条件,使市场机制更具效力;二是通过积极的社会政策保证社会的公平与安定,协调社会平衡。由于社会经济始终是一个动态的过程,经济法的作用机制就是运用国家干预,在协调的基础上,维护和促进市场机制的完善,弥补和矫正市场机制的不足,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推动社会向前。
  法的根本目的在于实现公平。市场经济中,追求公平同样是市场主体的天性,是产生巨大激励之精神保障。在公平价值的取向上,经济法独具品格,以现实的不平等为基础建立其公平体系。在承认市场主体资源禀赋差异的基础上,赋予不同的主体以相对特权。”即不同情况不同对待”。经济法的公平观蕴含着一种理念,即收入分配的合理差距、适度差距或财产分配的合理差距、适度差距不能被一概地看成是不公平的。但是,收入、财产分配的过分差距则不能被视为公平的,而应视为不公平的一种反映,当这种差距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时,就应当消除这种过分的差距。
  经济法将结果公平引入自己的价值取向中,在认同分配差距在经济意义上的合理性的同时,更兼顾社会意义上的合理性。经济法通过保障政府对过分差距的收入和财产实行直接干预,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结果公平,强调的是社会财富的再分配和对社会上处于不利地位的人予以一定补偿或救济。这主要体现在经济法中的税法和社会保障法。税法规定累进所得税、累进财产税、遗产税等,使得收入越高的人纳税的比率越高,收入低于法定纳税水平的公民则不纳税。正是通过对高收入者的一种直接"剥夺"来实现社会财富的第二次分配达到结果公平,实现经济公平。社会保障法则采取一系列保护性规定和措施,帮助人们渡过由于失业、年老、生病、伤亡、生育等等原因造成的困难,其保护范围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以充分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力图实现社会财富分配结果的相对公平。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就意味着我们将自己完完全全地放到了世界大市场之中,只有按照WTO规则校准自己,才能从中获益。在WTO规则下的更加完善的市场体系中,对我国经济法功能的再认识有助于我们更好地处理市场机制与政府宏观调控的关系,达到效益与公平的双重目的,从而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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