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农民经济组织的制度经济学分析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党双忍 时间:2010-06-25
  从我国农民组织的实际出发,本文重点对农户、农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三大农业经济组织进行制度经济学分析,试图深化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农业经济组织理论。并为“公司+合作社+农户”的农业经营体系提供理论支持。
农 户
  农户既是消费单元,又是传统农业的经典组织,也是农业的基本组织。在以动植物繁衍为主要生产特征的农业经济中,实行家庭经营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这种生产经营组织非常“灵巧”,它集所有者、经营者和劳动者三位于一体,经营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高度集中,“委托一代理”关系内置,无须进行专门的激励约束机制设计。简单的治理结构。充分激励机制,确保家庭成为农业经济高效率组织。这是它成为世界各国农业普遍采用的基本组织形式重要原因。我国的家庭经营能够突破“人民公社”体制,充分说明家庭经营在农业生产中所具有的强大生命力。关于家庭经营农业的优势.这些年在理论界已经得到比较充分的讨论。
  受土地制度和人多地少的限制,我国农户一般只能拥有小规模土地的使用权。农户难以通过扩张土地经营规模的方式以获得“规模经济”。多数农户做出的选择是通过广泛的兼业,获得“范围经济”。兼营多种种植业,以求“风险”在各个种植项目中分散:兼营多种养殖业.以求突破土地数量不足的束缚,并使家庭农业剩余资源、剩余劳动得到充分利用。这样的经营方式和产业结构,确实提高了家庭农业生产力,增加了经营收入,改善了农民生活,从而也成为农业的显著特色之一。
  以家庭为单位组织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也存在非常明显的弊端和缺陷。农户细小的经济规模,分散的需求和供给,导致经营成本、交易成本高。随着市场化程度加深,必然推动农业产业组织按照提高规模经营效益和节约交易成本的路径演化。农户经济中的部分内容会越来越不合算、不经济,势必逐步从家庭经营中剥离出来,交由有效率的市场中介组织执行。在这一演化过程中,户营经济形态发生重大变化,部分农户将缩小兼业范围,逐步向专业化发展;部分农户将退出农业,转营它业:还有部分农户将彻底背离,转向城市。农户分化演变是大趋势,要顺应上述演变进程.适时调整农业经济组织政策。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20世纪80年代初,农村改革使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解体,并从中演生出乡镇政府——村委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承包经营的新体制,并因此存在一个“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但由于农户普遍兼营多种产业,生产经营的需求细碎而分散,集体经济组织服务能力低。事实上根本无法有效进行,因此大多数地方的集体经济组织是个“空壳子”。
  此外,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界定一直是个大问题。目前大家普遍接受的做法是,凡是集体经济组织的家庭新出生人口,获得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凡是户口迁出。成员资格就自动消失。这实际上把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演变为一种身份权利,经济组织演变为社会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的资产为本组织成员所有。而这些“成员”也是村民。相比而言,村民资格的界定似乎更明晰更容易些。有鉴于此,理论界不少人士提出,把集体资产管理纳入村公共事务。由村委会直接负责,不再单独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当然,村委会拥有的资产也是村民所有的财产。除非因村公共事务治理需要,集体所有和集体经营的财产,都应通过产权界定,明确到村民个人名下。因此,在市场化进程不断推进的情况下,如何解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问题以及凸显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位与作用,显得十分迫切与重要。
农业合作社
  农业合作社,是农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小规模经营农业的农户为增强市场交易地位而自主设立、自愿出资、自我服务、民主控制的新型农业产业组织。合作社经济已经有150多年历史。在世界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农业合作社都得到重要发展。尤其是以小农为特征的日本。农协组织得到比较充分的发展。世界各国的经验表明。合作社是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组织形式。
  “合作效益”是合作社经济研究的核心和重点。社员进入或退出合作社。取决于合作社经济活动所创造的“合作效益”。“合作效益”是合作社存在与发展的前提。从理论上讲“合作效益”是通过建立合作社内部社员公共信息通道。由合作社集合农户的小规模需求和小批量供给。形成规模需求和批量供给。内部组织交易替代外部市场交易。而组织内部交易成本又小于市场交易成本。从而降低了交易总成本。合作社通过集中购买和销售,降低了交易费用。节约了交易费用。农产品能够买出好价钱。并可以削减销地价格与产地价格差距。提高市场运转效率。农业合作社在代理农户开展农产品保鲜、储藏、加工等方面也具有重要作用。对于合作社社员来说。从合作社得到的不仅是“规模经济”的好处。由于部分经营环节由合作社代理。原来用在防疫、饲料和生猪购销等环节的精力可以节省下来,集中精力按照合作社提供的养殖技术规范要求,提高养猪技术水平。社员在共享了合作社购销的同时,还共享着合作社信息、技术和科技人才,合作社社员之间的“面对面”交流,加快了科技进步,这就是由相同结构生产者的空间聚集所带来的“聚集效应”。可见。农业合作社经济的“合作效益”。既体现合作社集合农户需求和供给的“规模经济”。又体现专业农户空间的“聚集效应”,它是“规模经济”与“聚集效应”的综合效益。
  合作社的治理结构。这是合作经济研究的另一重点。如何才能获得“合作效益”?获得预期“合作效益”,必须建立必要的合作社治理结构。目前比较一致的看法是,合作社应当建立由社员选举产生的代表所有者的理事会(董事会)以及监事会,由理事会聘请执行经理,形成规范化的委托代理和激励约束机制。由这“三驾马车”各行其道。规范运行。是比较理想的状况。现在的协会大多只设立理事会和监事会。缺少执行经理机构。执行工作由理事会代理。但是,在发展初期,不能对合作社治理结构提出不切合实际的要求。要求过高,农民办不到。要因地制宜,因社制宜。不搞一刀切、一律化。要“先发展。后规范。立足发展搞规范”。事实上,能够率领农民创建合作社的“头人”。往往是乡村那些威望高、愿奉献,具有经济头脑的致富“能人”。由他们打理合作社事务。社员是信得过的。现在的主要问题是“能人“太少。因此。树立典型,让“能人”放手大胆干。充分发挥“能人”作用。并采取措施。逐步予以规范。促进健康发展。
  合作社经济发展需要的必备条件。首先。要有市场经济体制环境,参加合作社的农户应具有相对独立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和自由支配财产的权利。能够根据自身利益。自主选择进入还是退出合作社。其次。要有一定数量。相对集中。合作社集成社员的需求应达到合作社经营的规模要求。也就是能够使合作社在扣除必需的组织运行费用有足够的“合作效益”。从而实现合作社的“规模经济”,否则。有限的“合作效益”会被合作社自身运转消耗殆尽。第三。要有相应的合作社运行的规章制度。使合作社运转有章可循。合作社、社员的利益有可靠保障。第四。也是最为重要的一条。要有合作经济专门人才。包括熟悉合作社理论的政府官员。懂得合作机制并能够驾驭合作社的经理等。创造合作社发展必备条件。仍是尚待完成的任务。 农业龙头
  农业产业化经营。就是指导农业龙头企业与合作社、农户的纵向产业协作。在协作过程中彼此“借光”,使各自的“外部”得以释放。正是从这种意义上说,支持龙头企业就是支持农业,就是支持农民。这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推行“公司+农户”产业化经营模式的理论基础。
  公司与农户发生多种多样的交易关系。大致可概括为三种情形。
  1、垂直协作紧密,产业关联度高。主要是常年生产。保质期短,必须经过加工才能进入消费市场的农产品。这样的产品,交易多次重复发生。甚至每天多次进行。因此要求公司与农户建立紧密产业协作关系。一旦协作关系出现闪失哿带来难以挽回的损失。比如乳品业。奶牛养殖者会选择与牛奶收购商维持长期而稳定交易关系。收购商在奶牛基地投资建设收奶站等交易专用资产。以固定交易关系。
  2、区域联系紧密,地缘依存度高。特定的农产品生产。往往和特定地域的加工流通企业紧密联系。花椒产业和辣椒产业,农产品生产依赖公司经营,公司依赖农产品发展。这形成公司与农户的产销对应关系。谁也离不开谁。共生共存,一荣俱荣。一般很少有“第三者”插足公司与农户之间的地缘关联。因此,公司与农户形成了比较稳定的交易关系。当这种关系的稳定性受到威胁时。会威胁区域经济发展。
  3、对抗“不确定性”,风险相关度高。在未来市场“不确定性”成为公司与农户利益最大化的共同“敌人”时。公司与农户达成要素供给或者农产品购销合同。使双方有比较稳定的预期。由于“订单农业”的存在,使过去一些启动困难的产业项目顺利启动。“订单农业”是农作物播种或养殖项目启动前签定合同。等到农作物收获时才能完全履行,合同执行期比较长。在合同执行期内,市场价格信息会越来越明确。原来的“不确定性”变得越来越“确定”了。毫无疑问。农户和公司是各自独立的利益主体,在没有可靠执行保障手段的情况下,它们签定的合同非常脆弱。一般“订单农业”仅以信誉为执行担保而信誉损失度量和计价困难。当“第三者”插足参与出价竞争时,无论是农户还是公司。都有不惜“撕毁合同”以取得利益的倾向。从事小规模经营的农户,选择投机行为的倾向更为明显。真实的情况是。它们是“伙伴”。但更是“对手”。多于顺从。”毁约“对农户与龙头企业造成的损失是“不对称”的公司和农户签定“订单”后,要进行专用资产,包括专用人力的投资,有些公司还对农户进行培训和技术投资。如果届时得不到订购的产品,先期投资“沉淀”,损失巨大。有资料显示,“订单农业“的履约率不足20%。如何运用产业组织手段抵御市场“不确定性”还是没有满意的答案。
政 府
  市场机制运作有两个基本前提:清晰的产权界定和足够低的市场交易成本。当产权界定不清。市场交易成本过高时,出现“市场失灵”。这是市场机制的最大缺陷。这时。需要政府出面矫正“市场缺陷”。制定和实施能够清晰界定产权和降低市场交易成本的法规。为农户、合作社、公司等产业组织有效运转创建产权界定清晰、交易成本较低的市场环境。
  我国农村土地实行农民集体所有。农户经营规模细小。再加上农产品市场交易面临的计量和定价困难。导致市场运转成本过高。“市场失灵”的问题比较突出。我国“三农”问题具有独特性。在推进农业化的整个过程中。各级政府都具有非常重要和不可替代的作用。这是世界其他任何国家所未曾面对的课题。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应当根据农业市场组织结构特点,制定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政策。优先支持农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的发展壮大;对农业技术、信息、防疫等公共服务提供必要财政扶持:建立与农村信用文化相适应的农业信用体系:采取措施支持农业生产发展的基础设施建设:依法维护农业市场秩序。确保市场有效运作。
结束语
  农民经济组织问题一直是大问题。它不仅关系农民的前途和命运。也关系我国现代化全局。回顾半个世纪历程,20世纪50年代初农民获得土地,翻身做主人。欢天喜地。一片艳阳天;50年代后期到70年代末期,农民失去土地财产权利。成为单纯的农业劳动者。创造热情被束缚于“人民公社”体制;80年代。废除了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确立了农户家庭的市场主体地位,极大地激发了农民发展生产的热情。解放和发展了农村生产力;20世纪90年代以来。推行“公司+农户”的经营模式。密切了农户与公司的关系。加快了农业产业化进程。展望未来前景。在21世纪,随着农业专业化、产业化、市场化加深。农民合作的愿望越来越迫切。在农户家庭经营的基础上,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将进一步发展壮大。农业合作社会得到迅速发展,农民组织化程度极大地提高。农民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日益增强。可以预见。政府主导下的“公司+合作社+农户”经营模式将成为未来农业组织基本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