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完善对放开价格的监管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庞绍强 李晓东 时间:2010-06-25
  经过30年以市场为取向的价格改革,目前95%以上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我国已基本形成了宏观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尽管市场调节价已成为我国的主要价格形式,经营者充分享有价格决策自主权,但我国价格管理体制和价格监管中一些深层次的矛盾不断显现,需要我们不断探索加强对放开价格的监管,达到完善和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的目标。
  一、当前放开价格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经营者的价格行为不规范
  1.暴利宰客反响强烈。一些经营者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过程中出现价格决定非理性,现实生活中,一杯清茶十几元、一杯洋酒几百元、一套服装数千元的现象司空见惯。餐饮业、业暴利宰客屡见不鲜,房地产商炒作房价五花八门,价外乱收费手段变化多端。
  2.哄抬物价扰乱秩序。每当国内外发生某些突发性事件,或局部商品供求变化时,一些不法经营者便制造供不应求的谎言来哄抬价格牟取暴利。例如,今年初雨雪冰冻天气期间,在部分道路阻塞路段,一些经营者抬高方便面、衣物、矿泉水的价格等。
  3.价格垄断时有发生。有的行业组织或经营者操纵市场价格、破坏公平竞争、侵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谋取垄断高额利润,存在互相联手制定垄断价格。
  (二)政府的监管工作滞后
  1.市场经济体制和市场体系建设不完善。目前我国的改革与市场经济制度建设还不到位。尚未形成市场主体既能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又有自我约束、诚信守法经营、公平竞争的体制约束。
  2.加强对放开价格的监管还未形成共识。按照《价格法》的要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价格的管理是全方位的、整体性的。对政府定ifr、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只有管理形式、方法、力度的不同,没有“要不要管,应不应管”的问题。但现在一些同志把价格放开搞活与管住管好割裂开来,甚至对立起来。经营者普遍把自主定价等同于随意定价;也有的同志认为,强化价格监管会妨碍放开搞活,对放开价格的监管有怕“越位”、怕“踩线”等畏难情绪。
  3.价格法规未能与时俱进。我国价格立法起步较晚,价格法规还不健全,不配套。一些迫切需要的法规还未能出台;现有法规中的一些条款已不能适应变化了的新情况;还有一些已经出台的法规由于缺少实施细则而难以贯彻落实。
  4.监管能力薄弱。对放开价格的监管是物价部门的重要职责,也是一块很重要的阵地。但目前价格部门坚守这块阵地的能力与阵地的战略地位相比很不适应。主要是监管力量薄弱。主要体现:一些地方物价部门相继撤并,物价部门的职能逐渐削弱,执法权威大打折扣;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内对放开价格具体由谁来监管还不明确;价格协会、行业组织、消委会、居委会等非政府组织的监管资源未能有效整合并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以发展观为指导,建立健全放开价格监管体系
  政府对放开价格监管的指导思想应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准确履行政府职能。放开价格监管应遵循必要调控、适度干预、依法管理、行政引导的原贝U。
  (一)加强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的立法,进一步完善价格法规体系建设。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经营者享有广泛的价格决策权,但同时要遵循一定的行为准则。价格约束机制要求放开价格的确立,不仅要接受市场竞争法则和效率法则的约束,而且要受到法制原则和道德规范的约束,从而有利于发挥价格在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抑制和减少价格机制的消极作用。当前,我国市场发育还不够完善,经营主体在市场经营中行为还很不规范,价格垄断、价格欺诈、价格歧视、低价倾销、哄抬物价、变相涨’Or、牟取暴利等现象还较多存在,这就要求我们针对经营主体的各种不正当价格行为,制定切实可行的价格法规,以规范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维护市场正常的价格秩序。
  (二)积极运用价格调节基金,完善价格调控体系建设。价格调节基金是价格调控的重要手段,价格调控又是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方面。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大背景下,无论是国内的还是国际的灾害、疫情等各种突发事件,都会影响市场供求和人们的消费心理和预期,诱发市场价格的明显升跌。当主要生活必需品同其它商品比价关系严重不合理并伤及生产者的积极性时,政府可运用ifr格调节基金采取价格支持政策,促进价格合理上涨,以保护主要生活必需品生产者的积极性;当主要生活必需品价格明显上涨时,政府可动用tfrJ~调节基金对主要生活必需品进行价格补贴,降低销售价格维护广大城乡居民的利益;当市场价格显著上涨,政府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措施时,价格调节基金可用来弥补经营者执行价格干预措施带来的损失。积极运用价格调节基金,对于调控和监管市场价格,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完善政府价格调控体系建设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三)建立应对价格异常波动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完善市场价格监测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价格监测体系、预警机制和应急处理机制,是完善国家宏观调控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对放开价格监管的重要措施。建立信息通畅、反映灵敏、数据准确、决策及时、调控有效的应对价格异常波动的预警机制和监督机制,制定应对价格异常波动的工作预案,是政府对放开价格监管的重要依据。只有抓住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才能做到见微知著,未雨绸缪。只有把价格监测工作置于宏观政策环境、国际国内价格互动的大背景下,在分析现状的同时注重预测趋势,在观察现象的同时发现一般,才能增强价格调控和监管的前瞻性和针xl,性,提高价格决策水平。
  (四)增强务意识,完善价格工作的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政府必须加大价格信息工作的投入,整合价格信息资源,开辟新的信息渠道,进一步提高价格信息工作质量,努力打造价格信息品牌工程,使价格信息成为服务经营者制定价格的平台,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的坐标。
  (五)经营者内部价格管理制度是经营者协调内部价格管理工作秩序,规范内部自身价格行为的准则。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督促和帮助经营者建立和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经营者要准确记录与核定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加强自身价格行为自律。
  (六)倡导经营者的价格活动遵循诚信原则,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积极倡导经营者自主合理制定价格,遵守国家价格、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到货真价实,信守承诺。明码标价是价格管理的一项行政性强制措施,是价格管理最基本的形式和内容之一。应加强明码标价工作宣传,充分发挥舆论和社会监督的作用,使明码标价成为经营者自觉行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据价格监督检查、社会调查和评议等情况逐步建立分行业、分档次的价格诚信档案,建立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推行经营者价格诚信“红名单”、“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发布。同时,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开展价格授信活动。
  (七)加强价格的社会监督,完善价格监督体系建设。价格的社会监督是fir格监督检查的重要补充,也是市场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在完善和强化价格管理、职工价格监督网络和发挥舆论监督的基础上,建立城市社区ifr格监督管理网络,切实建立起群众积极参与的价格社会监督网络,加强对价格的社会监督。
  总之,加强开价格监管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工作永恒的课题。我们应进一步加大探索实践力度,力争早日建立起完善的放开价格监管体系和有效的监管工作机制,并在放开价格的重点行业和重要商品的监管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收到明显成效,努力取得政府、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认可和赞许。